為民事案件檢察監督提供法律幫助
日期:2007-08-17
作者: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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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新區6家律師事務所與浦東新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共同打造民事案件申訴的“便捷通道”。日前,新區檢察院民檢處與律和理所、錦天城所等6家律所簽約,“浦東新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暨律師代理申訴流動工作站”將在這6家律師事務所掛牌成立。
今后,當事人如欲對二審案件提出申訴,可以在流動工作站得到專業律師的法律幫助,新區檢察院民檢處的檢察官和律所的執業律師將聯合“坐堂”,為申請人打開一扇行使申訴權利的“方便之門”。
“律師代理申訴流動工作站”,是本市檢察機關和本市律師事務所合作開展民事案件申訴工作的成果。在本市成功抗訴的案件中,代理申訴的專業律師起到了關鍵作用,他們憑借良好的民商事專業法律素養,為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提供堅實的專業支持,為檢察機關掌握申訴案件情況提供了又一渠道。
全市247家律師事務所與基層檢察院合作“民事申訴代理”
檢察機關和律師事務所合作開展民事案件的申訴工作,在上海取得了積極效果。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錢偉放介紹,自2003年至今,全市共有247家律師事務所與各區、縣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建立起“律師代理申訴流動工作站”等合作關系,其中,黃浦區檢察院與40家區屬律所簽約、虹口區檢察院與13家區屬律所簽約,數量位于全市前列。
近年來,全市律師代理的民事申訴案件達到1085件,占同期檢察機關受理申訴案件的21.5%,其中,律師通過“流動工作站”渠道代理的民事申訴案件達到472件。
數據顯示,律師代理民事申訴案件的“成案率”是當事人直接提出申訴“成案率”的1.96倍。在這472件申訴案件中,全市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中的82件向法院提出抗訴,對其中的另外62件提出“檢察建議”。也就是說,這472件申訴案件中,有30.5%啟動了再審程序,顯示出律師在代理民事申訴中突出的專業能力。
與“成案率”提高相得益彰的是,律師參與代理民事申訴后,“息訟率”也得到了顯著提高。錢偉放指出,在去年360件不予申訴支持的申訴申請中,律師和檢察機關配合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息訟”的成功率較高。
本次簽約的6家律師代理申訴流動工作站負責人之一、律和理律師事務所主任陳邦理告訴我們,對于正確的裁判,接待律師將對申請人做好解疑釋法工作,幫助申請人放棄不合法、不合理的申請請求,“律師作為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以第三人的身份從專業的角度講法,申請人往往更容易接受,大大減少了‘累訴’現象,律師介入,對司法效率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作用。”
聯手打造“律師代理民事申訴案件工作機制”
基層檢察機關、司法局、律師事務所搭臺,律師唱戲。律師參與民事申訴在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共同推動下,在律師事務所的配合支持下,呈現出多樣化的發展局面。
在黃浦和寶山,基層檢察院每周召開一次例會,專門交流區屬律所參與民事申訴代理的情況,分管檢察長每年親自赴律師事務所開展調研;在楊浦和虹口,基層檢察院設專人每周一次走訪簽約律所,掌握律師代理申訴的一線情況;在金山、南匯、奉賢等郊區,基層檢察院選擇當地最有影響力的律師事務所開展民事申訴的代理工作,特別是金山,每年都有工作總結會,對于成功代理申訴案件的律師予以獎勵;在浦東,分管檢察長直接聽取律師代理申請案件匯報,在律師代理民事申訴的交流機制上又有所創新。
在全市層面上,本市檢察機關召開的“律師代理民事申請案件”的工作交流會多達40余次,加強檢察機關與律師事務所在民事申訴代理的合作,將是市檢察院與市律師協會的合作交流的“重頭戲”。
今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光裕、黨組書記、副檢察長蔡旭敏、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鄒傳紀、副檢察長鄭魯寧、副檢察長柳小秋等市檢察院領導一行作客上海市律師協會,并與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繆曉寶、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桂曉民、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展開交流座談,達成了“律師與檢察官是以國家法律的實施和公平正義的實現為目標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識。”
7 月31日,市律協副會長徐曉青、副秘書長劉小禾回訪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鄭魯寧及相關處室的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會上,建立“本市律師配合全市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做好民事申訴代理工作”成為重要議程,相關舉措將于近日出臺。
合力構建律師事務所、檢察機關和社會的“三贏”局面
“對于國家公權力的操作是一個‘實質上的推動’。”作為本次簽約的6家律師代理申訴流動工作站負責人之一,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乃蔚教授這些評價流動工作站的意義。
陳乃蔚認為,我國在民事行政監督檢察這方面起步比較晚,配備的力量相對較弱。隨著經濟發展,民、商事案件的種類、數量逐步加大,新型案件不斷涌現,實施的難度也逐漸加大,這對民事行政監督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次流動站的建立,依賴于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在溝通交流方面,便于從專業知識把握準繩。在觀念和意識方面,我們引導雙方從刑事上的對峙,到民事上充分溝通。由此,發揮三方面的各自作用,實現律師事務所、檢察機關和社會的“三方共贏”。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潘柏生在簽約儀式上指出,基層檢察院與律師事務所合作展開民事申訴代理,有助于當事人行使控告申訴權利,延伸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職能,拓展申訴渠道,將更好地履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專業律師的職能作用,把社會主義法制理念貫穿到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擴大檢察機關及專業律師的影響,更有效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是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自從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設立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以來,各級檢察機關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積極展開工作,辦理了大量的抗訴案件,社會影響力越來越大。
民訴法修正案第二稿正在修改中,將突出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監督檢察職能,將為檢察官辦理此類案件提供明確法律規定。隨著我國法治化程度的提高,民事行政監督的重要性將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律師參與民事案件代理也將有更廣闊的空間。
背景資料>>>
律師代理民事申訴流動站工作流程
按照工作站的工作流程設計,申請人請設有流動工作站的事務所代理申訴的,由事務所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訴人進行接待,可以分三種情況:1、對于情況一般的案件,由事務所律師接待;2、對案情復雜、人數眾多、矛盾比較突出的案件,由律師事務所聯系檢察機關聯合接待。3、對法院裁判可能有問題的申訴案件,征得當事人同意由律師辦理代理申訴手續或者當事人自己申訴,進入檢察機關辦案程序。
據了解,工作站在受理申訴人的申訴申請后,將啟動一整套“審查終結”,主要包括:
1、對律師代理申訴案件的審查,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法院裁判確有錯誤的,啟動檢察建議或抗訴程序;2、根據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要求,檢察機關和代理律師可促成當事人和解;3、對律師代理申訴的案件,承辦人審查結論與律師代理意見不一致時,應經民事檢察處集體討論,代理律師可以列席案件討論會;4、對于不能立案的申訴案件,由檢察機關直接向申訴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5、對息訴結案的案件,答復當事人可根據情況選擇共同答復、檢察機關答復。
申請人手持怎樣的申訴案件,才能走工作站這條“便捷通道”呢?流動工作站的第一位“當班律師”告訴筆者,流動工作站受理案件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和市院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包括執行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有證據證明人民法院的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3、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