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關,守好門 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談《管理辦法》
日期:2007-09-14
作者:呂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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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賦予證券律師監管體系以全新的概念與模式,是一部“規范法”,更是一部“保護法”、“促進法”。對此,我談以下五點看法:
證券律師形式上基于當事人的委托,但本質上基于“法定”,即當事人必須依法律規定聘請律師,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至于其請哪一家事務所,則基于雙方的合同關系。無此“法定淵源”,證券律師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可有可無了。這一淵源,對證券律師的地位與作用無疑具有極其重要的決定作用。
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的職業性質決定其首先應當將自身定位在服務者、中介機構的層面,可是,僅僅將證券律師定性為法律服務工作者是不夠的,《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律師擔任證券市場秩序維護者的角色,要求證券律師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證券市場相關主體的各項行為把好“第一道關”,做好“守門人”。這其實也是由律師這一特殊職業特點所決定。
《管理辦法》第25條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建立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料庫和誠信檔案,記載律師、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所受處理處罰等情況,并按照規定予以公開。在監管上,行業管理的作用不可或缺,不可替代。這是由于律師的專業特點所決定的,律師協會通過制定并實施執業規范、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方式,通過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等手段,將不斷提高證券律師的執業水平,并通過行業處分、行業獎勵等措施,進一步提高證券律師的隊伍素質。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違反《證券法》和有關證券管理的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和有關證券管理的行政法規實施處罰;需要對律師事務所給予停業整頓處罰、對律師給予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處罰。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違反律師行業規范的,由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可見,證券律師的責任具有雙重性,其被追究責任的形式也具有雙重性,其作為律師和其作為證券市場從業人員將遭受證券法、律師法、行業規則的并處。
《管理辦法》無疑為證券律師業的發展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會,同時也對證券律師的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證券律師只有充分認識自己的法律角色和職責,充分認識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才能真正發揮律師的價值。
淵源上,合同義務與法定職責的統一
定位上,證券業務服務者與市場秩序維護者的統一
監管上,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的統一
責任上,律師執業責任與證券從業人員責任的統一
發展上,機遇與挑戰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