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的勝訴
日期:2007-04-01
作者: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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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
律師 案例 冉利敏 采寫
2003年7月某日,臺灣地區某知名貨運公司的陳董事長一臉沮喪地來到上海德尚
律師事務所,找到了王凡
律師。
“王
律師,我的一審官司打輸了,但是,我不服啊!”陳董事長疲憊中帶著焦慮。原來,在2001年9月,該公司在為泉州某工藝進出口(集團)公司與阿根廷EL公司承擔貨代過程中,遭遇林某以“該公司廈門辦事處”的名義進行一系列代運活動,導致泉州公司約定的貨物被無單放貨,無法收回70%的貨款。之后,泉州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臺灣公司賠償損失。2003年5月,廈門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該臺灣公司賠償泉州某工藝進出口公司貨款損失23486.40美元及利息。
從一審判決書看,該臺灣公司的敗訴似乎合法合理。因為,林某作為“該公司廈門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也有書證、物證。
“這樣吧,陳董事長,明天將你所有的訴訟材料送到我辦公室,只要你說的都是事實,再復雜的案件,我也一定為你理個清清楚楚。”
第二天,王
律師把自己關在辦公室,連續幾天通宵達旦地翻看、分析著該公司送來的一大摞材料。終于,她那雙帶血絲的眼睛露出了微笑,她摸到了一審的“軟肋”。接下來的兩個月,她又和助手到廈門,跑材料,總算得到了足以推倒一審判決的有力證據:一,該公司廈門辦事處是一個非法機構,從來沒有在廈門工商局注冊登記過。二,那份證明林某作為“公司廈門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是傳真件,而傳真件作為法庭證據是不硬當的。三,泉州公司自始至終沒有提供其與該公司存在貨物代理以及承運關系的有效證明。四、本案已經過了時效。海商法規定: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一年,根據一審材料看,2001年11月23日貨已被提走,而泉州公司在2002年12月14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
憑著這四點充足的證據,王
律師代理該臺灣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庭審中,雙方唇槍舌劍,而王
律師步步緊逼,絲絲入扣,列出的事實與舉出的證據令法官頻頻頷首。最終,上訴取得完勝。法庭終審裁定: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起訴,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一審原告負擔。
案件判決后,陳董事長激動地說:“了不起啊!王凡
律師太專業了,大陸的法治環境可圈可點,這個上訴能贏,給了我們臺商繼續在大陸投資的信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