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紙質證據更具證明力 電子證據將作“呈堂證供”
來源:新聞晚報
日期:2011-12-04
作者:范獻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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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確“電子證據”可作為一種證據種類,這意味著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微博私信、手機短信、網絡視頻等將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近日,記者從本市公證部門也獲悉,他們正通過創新工作手法,提高這些電子證據的可信度。而律師也表示,電子證據比紙質證據更有證明力。
“同一”電子證據內容大相徑庭
市民陳女士最近在網上購買了4件衣服,花費了2000余元,當時,她和網店在聊天記錄中約定,一旦自己不滿意,可以無條件退貨。然而當陳女士收到商品后,質量和效果與網頁上展示的商品效果完全不同。
陳女士要求退貨。幾經商談后,商家雖同意退貨,卻要求陳女士退賠百元快遞費和誤工費。對此陳女士不肯答應,她想到此前雙方的退貨約定,在聊天記錄中有保存。
然而令陳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她將此前雙方聊天記錄截圖發送給對方,表示若不按約定行事將向網站投訴并在論壇曝光后,對方也發來一份聊天記錄,雖然乍看與陳女士的聊天記錄內容相似,但里面陳女士卻表示對貨物“很滿意”,但是“你們便宜點我就不退貨”,對方認定陳女士是為了砍價惡意退貨。
“這些話我都沒說過,卻出現在聊天記錄上,這算什么?”陳女士說,她感覺電子證據就像西游記里的 “六耳獼猴”難辨真偽,也沒心思上傳到論壇里了。
普通電腦保存郵件或難成“電子證據”
記者從徐匯區公證處楊昌麟主任處了解到,近年來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已被不少當事人采用,但在證明效力方面卻存在一定問題,因為“電子證據”可能會被技術人為更改成為“偽證”。
楊主任告訴記者,他們就曾辦理過這樣一起案件。甲公司是一家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半年前與海外乙公司達成買賣服裝的意向,因當面洽談需支付高額交通差旅費用且時間浪費較多,雙方一直采用電子郵件來商定協議條款,最后甲乙雙方就相關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由甲將簽字蓋章的合同掃描后作為附件發送給乙,乙在收到郵件后將合同打印,也采取簽字蓋章掃描的方式將合同發送給甲。
但半年后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支付貨款。甲公司這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合同存在并真實有效。但甲公司業務員陳某一直使用Outlook軟件來收發郵件,當被告知對Outlook軟件中的電子郵件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效力較低時,甲公司負責人這才傻了眼。據介紹,實際情況中還會出現公司業務員流動導致郵件遺失,此時的情況就變得更糟了:企業可能毫無有利證據證明當時簽訂合同的相關情況。
對此,楊主任介紹,徐匯公證處近日推出電子郵件保全證據公證服務相匹配的一套電子郵件數據保管服務:由公證處提供郵箱賬號,當事人在使用公證郵箱時可以實時完整地將郵件數據保存固定在公證處的 “數據保管箱”中以備日后作為證據使用。
律師說法:電子證據比紙質證據更具證明力
上海市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務委員會主任商建剛律師認為,電子證據比普通的紙質證據更具有證明力,可信度更高。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電子證據早已進入訴訟程序作為證據在運用。 ”據介紹,本次民訴法草案將“電子證據”加入“證據大軍”,實際就是讓它名正言順地成為證據的一環。
“電子證據和紙質證據的區別,紙質證據證明的是事情的結果,而電子證據可以將事情的整個經過完全呈現出來,比如談判雙方你來我往的電子郵件,可以將整個談判磋商的全過程記錄下來。這樣的證據證明力就更高了。 ”
商律師也指出,一般人看來,電子證據相比于書證物證等證據存在易破壞性、易丟失、易修改等特點,但對于實際情況,這種惡意刪除,修改的行為,都能通過技術手段進行還原,也就是說,如果一旦被查出電子證據被修改過以后,當事人有可能承擔毀滅證據,做偽證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