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死人后一次性賠償46萬免于起訴惹爭議

交通肇事撞死人是否一定意味著牢獄之災?記者日前從江門有關方面獲悉,該市江海區一男子因肇事后有自首情節,加上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46萬元,獲得受害者家屬諒解,江海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據了解,去年12月某晚深夜,37歲的龍某駕駛一輛小型客車在江門市江海區外海某路段行使,因剎車不及時,與騎單車的26歲的陳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駕駛車輛的龍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事故發生后,龍某留在現場,并主動報警向公安機關投案,有自首情節。
據介紹,死者陳某是四川人,在江門外海打工,屬農村戶口,其父母都在四川射洪縣種地為生,家境清貧。由于龍某在案發后積極道歉和賠償,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一次性賠償民幣46萬元的協議,陳某家屬終與其達成了諒解,并為龍某寫了“求情書”交給檢察官。求情書中稱,“雖然案件給兩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但也給肇事司機帶來了巨大的痛苦,雙方都不想這樣的事情發生”,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與賠償責任,要求有關部門對肇事者從輕處理。而且,由于龍某在兩家公司工作,還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銷售總監,負責聯系企業客戶,其被抓后公司在生產、銷售、經營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為了不影響該公司的正常發展,讓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江海區檢察院最終對龍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捌鋵嵾@個案件如果交給法院判決,大多是判肇事司機緩刑,但還要走一遍程序,無形中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該檢察院有關人士告訴記者,案件雙方當事人對目前這一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
該院檢察長陳錫章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6年出臺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中,刑事司法政策由“從嚴從重”調整為“寬嚴相濟”,充分體現了不同社會階段的時代要求。對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輕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處理,讓肇事者早日恢復正常的生活、工作,不僅能讓受害人及其家屬及時獲得賠償,而且對化解社會矛盾也有重要意義。
陳錫章表示,提高“不捕率”、“不訴率”并不是放縱犯罪,該院依托派出鎮(街)檢察室,對作出不起訴的涉案人員建立跟蹤回訪檔案,由派出鎮(街)檢察室干警定期教育、引導、監督他們盡快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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