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曉青代表建議: 強遷模式改為司法強遷 推廣律師提前介入動遷
日期:2008-01-30
作者:記者王霄巖 見習記者趙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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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二屆、十三屆人大代表徐曉青本次提交的議案題目是《關于依法處理動遷矛盾,推進新一輪建設的思考和建議》。
徐曉青代表認為,土地供應量有限,取得土地速度減緩,房地產價格上揚,建設項目存在或疑似存在的廢氣、噪音、光污染、日照、輻射及交通堵塞等因素對相鄰居民、小區環境產生影響等問題,致使動遷或建設的成本及難度明顯增加。
徐曉青告訴記者,因動遷或建設矛盾而信訪、上訪已占信訪總量的6成至7成,參與者有被拆遷對象、受工程影響市民,也有失地農民。鬧訪、群訪、阻撓施工等現象也屢有出現。
如何才能化解這些矛盾?
在和記者交談中,徐曉青代表多次提出:“可以借鑒各國在經濟建設中面臨和上海一樣難題時所采取的解決方式。”他談到:“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司法以及相應配套的政策,進行適度的干預,輔之于市場經濟的手段,力求在公權與私權或私權與私權的矛盾中尋找到平衡點。”
如何在城市建設與發展中找到保護百姓利益的平衡點?徐曉青代表建議:
首先要準確理解、宣傳和執行《物權法》,尤其要重點理解其中的要點,如“拆遷人”現改為“征收人”;拆遷由以往的自行拆遷和有資質拆遷單位實施改為“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征收程序從以往申請、批準、決定三道增加為征收申請公示、征求意見聽證、專家論證、批報、公告5道程序;強遷模式統統改為司法強遷。
徐曉青對記者說,此外,政府有關部門還應該認真總結以往處理動遷和建設矛盾的經驗教訓,梳理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政府規范性文件;建立拆遷補償標準和居住保障標準的適時調整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設計有隨行就市、適度平衡各方利益的征收安置公式及標準;逐步或基本滿足被拆遷對象的合理要求,讓他們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
“當然,我們還可以借鑒國外推行第三方介入處理糾紛模式,探索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其他社會專業人士等為獨立第三方,通過委托調解和訴前調解解決因動遷而引發的爭議。在現實中,律師配合政府部門提前介入動遷項目,使得糾紛減少,上訪化解,矛盾不激化的例子有很多”。徐曉青覺得這些成功的經驗值得總結并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