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與會人員表示,要首要考慮“類住宅”內社會治安穩定因素,進一步規范“類住宅”內人員管理、房屋交易、土地性質等問題,加快相關機制的出臺,提高科學治理的水平,充分發揮律師隊伍在提升社會治理以及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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