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應積極采取盡職調查手段消除強迫勞動風險
在全球貿易格局持續演變,勞動合規標準不斷趨于嚴格的當下,無論是跨國企業還是處于產品供應鏈上的企業,面臨的經營環境愈發復雜且充滿挑戰。除了常規的企業合規手段,針對強迫勞動的專門盡職調查不僅是《條例》明確的措施,還是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強迫勞動(補充措施)建議書》(第 203 號)[1]、2024年歐盟《企業社會責任盡職調查指令》(CSDDD)[2]推薦的有效手段。
根據《條例》,“與強迫勞動有關的盡職調查”是指企業努力執行強制性要求、自愿性指引、建議或做法,以識別、預防、減輕或終止在歐盟市場上投放或提供或出口的產品中使用強迫勞動的情況。通過采取盡職調查的方式,企業可以達到事前預防、事中舉證、事后補救的效果,以避免被歐盟調查及執行當局徹底排除出歐盟市場。
(一)事前防范——完善企業內部合規體系
企業可以通過將盡職調查納入企業政策與風險管理體系,并開啟定期評估,避免被列為高風險企業或被納入強迫勞動的正式調查程序。
- 構建規范勞動用工合規體系,并采取風險預防措施
從企業政策與風險管理體系出發,企業需依據國內法律法規制定基礎勞動制度,完善勞工與人權保護合規制度,融入禁止強迫勞動、反對就業歧視等勞動者權益保護要素,形成堅實的制度基礎。在此基礎上,全面審查現有用工制度、文件及規章制度,通過刪除不合理條款、調整模糊表述、增添針對性條款等方式,消除強迫勞動風險點,確保用工制度合規嚴謹。
特別是勞動報酬、工時制度等易引發爭議的領域,生產安全、工傷事故等易違規方面,勞動密集型企業或行業,以及棉花紡織、PVC、硅基產品等被美國海關高度關注的高風險行業等。企業可對照國際勞工組織、歐盟指標及指引,制定專門規章制度或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合規整改,規范勞動用工行為,避免潛在法律風險。
此外,企業可通過培訓課程、宣傳教育等方式,提升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對強迫勞動風險的預防意識,幫助其主動識別防范風險,杜絕強迫勞動行為,降低運營風險。
2.定期評估企業的用工風險
企業可通過年度審查定期評估用工風險,形成相關調查報告,避免類似比亞迪巴西的用工風險,保障企業項目的正常推進。此外,依據CSDDD建議,企業可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涵蓋禁止強迫勞動的年度/半年度/季度的專項報告,并向歐盟委員會或成員國指定機構提交信息,在事前進行預先的風險防范。事實上,許多中國企業在《條例》出臺前就已按要求提交相關人權信息配合盡職調查。而相較于臨時調查,定期評估更靈活,能滿足不同時間節點、企業規模和業務特點的信息需求,讓企業依據評估結果調整策略,優化用工環境,實現高效管理,在嚴格國際勞動法規下穩健發展。
3.供應鏈合規審查
企業在日常運營中必須高度重視供應商管理,將合規要求前置到供應鏈的源頭環節,降低因供應商不合規用工給企業帶來的潛在風險。
在交易環節,企業可以與供應商在交易條款中明確設置禁止強迫勞動條款,清晰界定強迫勞動范疇,明確供應商違規時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如經濟賠償、終止合作等,向供應商傳達合規經營的堅定立場,形成有效威懾。
在合作環節,企業可以要求其定期提交用工報告以加強監管。例如,通過制定詳細的用工報告模板,內容涵蓋員工招聘來源、工作時間安排、薪酬發放明細、勞動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等。規定供應商按季度或半年為周期提交報告,以便企業及時掌握其用工動態。收到報告后,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審核,針對報告中存在的疑點或異常數據,及時與供應商溝通核實。
4.事中舉證——積極提交盡職調查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從事中舉證角度,企業可以通過向調查當局提交盡職調查報告的方式來充分舉證,以避免進入正式調查階段,或避免被作出處罰決定。
從企業應對調查的策略角度來看,向調查當局或其他任何要求提供必要信息的機構,積極提交相關盡職調查信息是最為關鍵的環節。
企業在初步調查階段,可以通過向調查當局提交盡職調查報告的方式,充分展示自身在合規管理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與成效,以此來避免進入正式調查階段,或者避免被作出處罰決定。例如,企業可以引入專業第三方機構,對自身在供應鏈管理、勞工權益保障等各方面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和梳理,并結合企業已有的合規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出具專業的盡職調查報告。這種報告在調查當局眼中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和權威性,能夠有力地證明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盡職調查義務方面的積極態度和實際行動,從而為企業在應對調查過程中爭取更為有利的局面。而且,如果企業已經進入正式調查階段,通過提交必要的信息,對于避免被處罰亦極為重要。
5.事后補救——采取有效手段消除強迫勞動因素
從事后補救角度,企業可以在前期盡職調查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強迫勞動因素,以請求撤銷處罰決定而重新進入歐盟市場。
當企業面臨處罰決定且希望重新進入歐盟市場時,基于前期盡職調查的成果展開行動至關重要。首先,企業需梳理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強迫勞動相關環節和因素,深度排查供應鏈,確定問題根源和影響范圍。比如,若發現供應商違規用工,企業要立即停止合作,追溯其產品或服務,評估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其次,企業應制定針對性整改計劃,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消除強迫勞動因素。包括優化內部生產流程,確保符合國際勞工標準;培訓員工,提升合規意識;嚴格審查新供應商篩選標準,確保其勞動合規。
整改完成后,企業需整理詳細整改報告,闡述問題、措施和成果,并連同重返歐盟市場的申請提交給調查當局及相關監管機構。通過積極補救行為,向調查當局及相關監管機構展示解決問題的決心和能力,提高撤銷處罰并重返市場的成功率。
四、結語
為了構建旨在擴大貿易的經濟和社會利益以及降低對勞動力市場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的機制,貿易協定中正日益采用勞工條款[3]。從當下的貿易態勢來看,不管是國際貿易往來、國際投資活動,還是區域經濟合作領域,“勞工標準” 正日益凸顯其重要性,成為各方在相關事務中權衡利益、爭取優勢的重要考量因素,這一趨勢在未來預計還會持續強化,對全球經貿格局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但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美國與歐盟等經濟體為保護本國貿易,減弱發展中國家因低成本勞動力獲得的比較優勢,逐漸將“勞工標準”作為設置貿易壁壘的新手段。因此,不僅是強迫勞動,現在或將來參與國際貿易的企業還應重視企業的勞動合規問題,從運營整體出發:對內持續完善自身的勞動用工制度,確保從招聘、用工到薪酬福利等各個環節都符合規范;對外強化供應鏈管理,對供應商進行嚴格的篩選和監督,確保供應鏈全流程的用工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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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強迫勞動(補充措施)建議書》(第 203 號)要求私營部門開展盡職調查以降低強迫勞動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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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企業社會責任盡職調查指令》(CSDDD)要求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其商業伙伴接受盡職調查,以消除供應鏈中違反人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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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第328屆會議》,https://www.ilo.org/sites/default/files/wcmsp5/groups/public/@ed_norm/@relconf/documents/meetingdocument/wcms_533081.pdf,最后訪問時間:2025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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