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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商事仲裁是涉外法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將“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作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工作事項。今年7月31日,司法部召開涉外仲裁工作座談會,賀榮部長作了關于培育中國特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重要講話,宣布司法部中國特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培育工程正式啟動。9月12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公布,首次明確中國仲裁事業要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并明確鼓勵中國仲裁機構“走出去”。無論是中央頂層制度設計、基本制度立法還是仲裁行業最高行政主管部門的政策,都將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作為下一階段的中國仲裁工作的重要目標。
上海是中國涉外仲裁的起源地之一,上海國仲是最早開展涉外仲裁的中國仲裁機構之一。對于上海和上海國仲而言,如何用好這一重大發展機遇、做好涉外仲裁這篇文章、實現國家對“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發展期望,無疑需要做好研究和應對。本文結合上海國仲的探索和實踐,嘗試對“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在中國語境下的內涵予以剖析,并在此基礎上就如何依托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推動上海仲裁法律服務走向全球化提出思考和建議。
二、對“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理解和認識
今年以來,上海國仲代表團先后參加了倫敦國際爭議解決周、新加坡公約周、香港仲裁周等國際仲裁活動,全球主要仲裁和爭議解決機構代表都參加了活動。會議的議題包括:在全球地緣政治變化下,仲裁機構如何提升自己的綜合服務能力,如何通過仲裁規則和管理服務來提升仲裁的效率、多樣性和可預見性,如何應用和應對數字技術、人工智能等科技的發展。可以看出,商事主體當下對仲裁機構最大的期待,就是能提供穩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框架、可預期的審裁結果和可控的成本,這正是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價值取向。從中國仲裁機構的角度來理解這一價值取向下的“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有以下三個要素:
一是開展仲裁業務的模式符合國際上對仲裁機構的基本認知。以上海國仲為例,其設立時就采用了國際通行的由商會組織設立仲裁機構的做法,明確功能定位為民間獨立仲裁機構,用國際通行的仲裁方式解決經貿投資糾紛,服務上海對外開放,提升上海的國際影響力。1988年以來,上海國仲作出了4萬余份裁決書,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億元,案件當事人遍及全球93個國家和地區。近期有一個上海國仲的案件值得關注。在這個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向美國法院申請依據美國《聯邦法典》第1782條,支持其在上海國仲的程序下對一家美國公司進行取證。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明確《聯邦法典》第1782條的適用范圍限定于政府性或政府間的裁判機構。美國法院認為,盡管上海國仲具有官方批準設立的背景,但從其功能、運作的獨立性以及仲裁權力來源于當事人合意等核心特征來看,其本質上仍屬于民間商事仲裁機構,不符合《聯邦法典》第1782條的適用前提。本案也從側面反映出上海國仲一直以來堅持的商事仲裁機構專業外觀是中國仲裁機構開展國際交流、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依托。
二是施行的仲裁規則和案件管理方式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30余年來,上海國仲受理了很多上海涉外仲裁的“首案”,比如首例雙方都是境外主體的案件、首例仲裁庭三人都是外籍人士的案件、首例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下簡稱“貿法會”)仲裁規則的案件等。為了妥善處理這些案件,上海國仲一直秉持國際仲裁的案件管理方式,并把良好的經驗轉化成為與國際接軌的規則。從2014年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到2024版仲裁規則體系,上海國仲的仲裁規則和程序指引始終反映國際仲裁的最新發展,也客觀上推動了中國《仲裁法》的修訂,比如數字智能仲裁、仲裁地、自裁管轄權等都已經寫入了新《仲裁法》,這些創新做法很多都經過了充分的實踐檢驗。上海國仲2024年在2件案件中指定緊急仲裁員作出臨時措施,在超過1500件案件中適用了多份合同合并單次申請仲裁制度,在超過20件案件中適用了首席仲裁員推薦短名單制度,超過13000件案件在上海國仲的仲裁數智化系統上進行仲裁程序。
觀察機構仲裁規則和案件管理做法是否具有國際認可度,一般有兩個維度:一個維度是涉外案件的數量。過去5年,上海國仲受理涉外案件974件,占上海國仲受案總數的8%,占上海仲裁機構涉外案件總數的80%,案件爭議涉及107個國家和地區,共有218人次境外仲裁員參與辦案——這些指標都排在全國前列。另一個維度是機構裁決在境外得到承認和執行的情況。除當事人自行履行外,上海國仲所作仲裁裁決已依據《紐約公約》在60余個境外國家和地區得到承認與執行。過去10年,根據公開可查信息,上海國仲有20份仲裁裁決在境外得到承認和執行,包括越南法院首例承認和執行的中國仲裁機構裁決。
三是仲裁的裁判與國際商事交易和商業習慣的基本原則相符合。如果一個地區的仲裁法律制度允許仲裁庭在程序決定、事實查明、法律適用、審裁方法等方面具有充分的獨立自主性,將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集中在對意思自治、正當程序等仲裁基本原則和公序良俗的違反上,那么這個地區就更容易吸引仲裁專家參與仲裁活動,其形成的仲裁裁決也會更貼近商事主體選擇仲裁的目的。而選擇在這個地區進行仲裁的商事主體也會越來越廣泛,自然就會促進本地區仲裁機構業務的國際化發展。如果上海國仲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國機構、約定中國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那么前提是中國仲裁機構能支持仲裁庭作出好的專業審裁意見,而這些好的意見又能經過中國法院的司法審查認可,進而形成好的“判例”。就前段時間在投資界引起較大爭議的法答網關于回購權6個月合理期限的問題,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國仲的一件對賭糾紛的司法審查案件中,就撤銷裁決申請人提出的仲裁庭未按照法答網解答的6個月回購期限認定回購權失權構成違反同案同判原則的主張,認定仲裁庭有權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獨立判斷,人民法院就同類案件的裁判意見對仲裁庭無法律上的約束力,仲裁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查明、證據的認定以及對法律的選擇適用均屬于仲裁庭實體審理范圍,實質上并不屬于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正是因為有這樣支持仲裁的良好司法審查環境,商事主體才愿意把涉外貿易、投資、金融、工程、服務等復雜商事交易約定到中國、上海進行仲裁。
三、對上海仲裁法律服務全球化的思考
新修訂的《仲裁法》首次明確中國仲裁事業要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并明確鼓勵中國仲裁機構加強境外交流合作、參與國際仲裁規則制定、到境外開展仲裁活動。這種將鼓勵本國仲裁機構“打造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寫入國家根本制度的《仲裁法》的做法,在國際上可謂獨樹一幟,是世界仲裁立法的創舉。落實好新《仲裁法》的上述要求,也是上海仲裁法律服務全球化發展的重要機遇。對此,本文結合上海國仲的實踐,提出四個方面的思考和建議:
一是要在開展仲裁業務和國際仲裁交流時,始終堅持商事仲裁發展的基本規律。仲裁尊重商事主體對于獨立、公正、便捷、高效的爭議解決服務的自主選擇,因此選擇什么機構、在何地仲裁是商事主體的市場行為。同樣,在什么地區引入什么樣的境外仲裁機構、鼓勵哪些中國仲裁機構“走出去”及走到哪里去,都應當以尊重仲裁行業發展規律為出發點。從諸多國際仲裁研究和觀察來看,商事主體選擇仲裁地、仲裁機構的核心要素是當地的仲裁司法環境是否良好公正、仲裁專家資源是否豐富、仲裁機構本身是否專業和規范以及提供的服務是否多樣全面,這些是仲裁地和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而言的真正意義所在,也是今后上海仲裁開展國際交流、進一步推進仲裁法律服務全球化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是要以服務中國企業“走出去”為仲裁機構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切入點。從全球來看,法律服務都是跟著客戶走的。發展中國涉外法律服務的目的,是服務好中國企業“走出去”,而中國企業當下的“走出去”是全面與國際接軌的“走出去”。因此,上海仲裁法律服務下一階段的全球化要在繼續保持與國際通行規則全面接軌、讓國際法律同行“聽得懂”“說得上”“談得來”的基礎上不斷體現中國特色,讓中國企業在國際交往中“用得上”“靠得住”和“信得過”。比如,上海國仲首創的“組庭前調解員調解”機制在融合中國調解文化的同時,解決了國際上擔憂的仲裁員進行調解的“雙重身份”沖突問題,受到很多擔任“產業鏈鏈長”的中國企業,特別是國資央企的青睞;上海國仲推廣的數字智能仲裁服務,相比國際仲裁機構,也更能匹配如上海浦東臨港、徐匯西岸等地以智能、數字、科創業務為核心的企業在出海時的仲裁需求,因而更有可能成為這些企業的優選機構,從而實現從“陪跑”到“領跑”。
三是要在參與國際仲裁規則制定的過程中聯動人民法院共同輸出中國仲裁的智慧成果。中國仲裁機構參與國際仲裁規則制定的目的是在仲裁規則和管理模式接軌國際的基礎上,進一步提煉自身在消化巨量案件、適用科技工具、調動專業人才資源等方面的實踐經驗,形成更能符合國際仲裁用戶關于高效、便捷、多元仲裁程序價值的規則創新,從而實現從“跟跑”到“引領”。在這一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創新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而人民法院支持中國仲裁機構規則創新的裁判是最好的國際宣傳。上海國仲一直以來注重與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各級法院在仲裁司法審查方面的對接,特別是“一站式”機制下的線上對接,目前已經非常成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后,上海國仲與國商庭一直在探索研究仲裁規則和司法保障的協同機制。今年,上海國仲在一件涉及香港和印度當事人的數字服務貿易案件中,由香港獨任仲裁員就一方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作出程序決定,著重分析了該申請的合理性、必要性、可執行性。隨后,上海國仲將該決定隨附當事人的申請書提交上海國際商事法庭。上海國際商事法庭對仲裁庭的決定進行了核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仲裁調查令決定。這一做法就是中國法院對中國仲裁機構規則創新進行支持的很好體現。上海國仲自去年加入貿法會第二工作組成為觀察員后,就工作組關心的電子裁決承認執行規則,已經結合上海國仲與上海法院的“一站式”實踐提交了專業報告并被貿法會吸收,這也是中國仲裁機構與中國法官同時參加國際仲裁規則制定的積極探索。
四是要以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帶動上海涉外法律服務行業的整體發展。仲裁是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法律服務的中樞,從國際上看,優選仲裁地往往也是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地區。因此,在上海向全球推廣仲裁法律服務時,除了機構自身的建設外,還要把相關的法律服務行業一同帶動起來。典型的例子就是上海國仲從2014年開始建立聯系并培育的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經過11年持續不斷地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的合作,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通過對近百件案件的專業處理,已經從最初的僅為國際航協仲裁規則在中國落地的“工具”,逐漸發展成為覆蓋航空運輸、制造、運營、地面服務、低空經濟等全航空產業鏈的爭議解決首選平臺。也因為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的存在,國際航協將其2025年度全球法律年會落地在上海進行,并舉行了航空爭議解決的專題討論,主動為其會員航司推薦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客觀上帶動了上海航空法律服務產業走向國際。
馬屹
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副會長、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副主任、上海仲裁協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仲裁法研究會會長、中共上海市委法律專家庫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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