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歐盟市場禁止強迫勞動產品條例》重點內容介紹
《條例》明確了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相關各方責任和操作標準,全面規定了審查主體、范圍、對象及調查階段各主體權利義務。與2022年《條例》草案相比,進一步明確了調查時間、處罰措施等。以下是對《條例》重點內容的總結梳理:
(一)全面審查產品從生產到銷售全周期環節
歐盟將審查從原材料采購、加工到成品產出的全周期產品生產流程,以及產品進口、歐盟市場內出口轉銷,還是面向消費者零售等相關的商業活動,并將供應鏈上的所有生產商和經營者的用工環節納入“強迫勞動”審查范疇[1]。這就要求相關經營主體必須嚴格把控產品供應鏈,確保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不存在強迫勞動現象,否則將面臨歐盟的審查和相應處罰。
具體而言,經濟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個人協會,不得在歐盟市場上投放或提供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也不得出口此類產品。任何為在歐盟市場分銷、消費或使用而提供的產品,無論是有償還是免費,都在禁止之列。在此基礎上,牽頭調查當局將對經濟經營者進行全面審查,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提供商、加工商、出口商、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審查的范圍涵蓋了產品從生產、制造,包括與產品相關的加工或加工過程,甚至追溯到原材料階段,再到投放市場或出口的各個階段,檢查各個生產工序中工人的勞動環境、勞動時間、勞動報酬等方面是否符合規范,以確保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沒有涉及強迫勞動。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第4條[2]對遠程銷售(Distance Sales)作出了專門規定。若產品通過在線銷售或其他遠程銷售方式,面向歐盟最終用戶,即便銷售時產品尚未實際進入歐盟市場,也視為在歐盟市場提供,主管當局有權依《條例》檢查并采取必要行動。以某電子設備遠程銷售為例,若該品牌電子設備生產的原材料在非洲某礦場開采時,存在工人被強迫勞動的情況,如工作環境惡劣、人身自由受限,且這些原材料用于該設備生產。歐盟主管機構調查核實后,即便該電子設備還未通過遠程銷售進入歐盟市場,也會認定其為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進而禁止其向歐盟市場銷售。
圖1:審查環節
(二)企業需多環節提供信息配合強迫勞動調查
《條例》作為區域性協定,有別于強迫勞動的國際性公約,在明確參與主體權利義務以及調查程序的基礎上,為企業及其他相關主體在實際操作中提供了充分的維權可能性。具體而言,為保護企業權益并防止錯誤制裁,《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賦予了企業在調查前、中、后階段全程陳述、申辯以及提交任何必要信息的權利和途徑。
無論基于主動審查還是因投訴、舉報而被動啟動調查,歐盟委員會或強迫勞動發生地的成員國作為調查強迫勞動的牽頭主管當局(“調查當局”),均有權對所有向歐盟市場提供產品的經濟經營者進行調查。調查程序分為初步調查和正式調查兩個階段。在正式調查啟動前,主管部門會先與受影響的經營者溝通,必要時還會聯系其他供應商和相關利益方,以收集盡職調查信息。被調查對象通常有 30 個工作日的回應期限。若有客觀、確切的證據足以讓人合理懷疑產品涉及強迫勞動,也就是存在違反《條例》的情況,調查當局需在 3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一旦進入正式調查階段,調查當局將對所懷疑產品的用工環節展開全面調查,并賦予企業在正式調查階段提供任何與調查有關和必要的任何資料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識別被調查產品的信息以及這些產品或其部分的制造商、生產商、產品供應商、進口商或出口商。在對被調查企業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后,調查當局將努力于調查啟動之日起 9 個月內作出裁定,確定被調查產品是否應被排除在歐盟市場之外。
進一步,即使裁決已作出,若企業認為調查當局對事實認定不清或制裁有誤;或認為裁決正確但企業通過采取積極措施消除強迫勞動的,均有權向調查當局申請復議并請求撤銷裁定。因此,為避免產品被認定為涉及強迫勞動而被歐盟拒之門外,企業需要積極參與調查的全部環節,并提供全面且充分的信息。
以下為我們梳理的調查環節,及企業可通過提交盡職調查報告等提供有效信息的階段(已標紅):
圖2:調查流程圖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條例》對于舉證責任的規定并非像美國《維吾爾族強迫勞動預防法案》一樣采取“強迫勞動的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forced labor),企業在調查過程及對調查結果方面無更多解釋空間,但《條例》仍對企業施加了較高的舉證責任。《條例》規定,一旦被調查企業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沒有正當理由且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提供不完整、不正確、具有誤導性的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調查的[3],調查當局仍可采用 “基于風險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4],這種方法下,考量(1)疑似強迫勞動的規模和嚴重程度;(2)在歐盟市場上投放或提供的產品的數量;(3)商品中疑似使用強迫勞動制造的部分在最終產品中的占比等因素,來啟動正式調查。進一步,若企業仍拒絕提供任何必要信息,調查當局有權根據其掌握的任何事實作出裁決,此時調查當局則擁有相對的案件裁量權。
(三)從合規指南到高風險預警數據庫,企業獲得更多合規指引
《條例》不僅構建了嚴格的調查程序,還采取了構建合規指引與搭建數據庫的事前風險防范支持。《條例》明確了,歐盟委員會將于 2026年6月14日《條例》適用前發布并定期更新企業的合規指引[5],包括但不限于經濟經營者開展強迫勞動盡職調查的指南、為經濟經營者提供關于結束和補救不同類型強迫勞動的最佳實踐的指南、判斷強迫勞動風險指標指南等相關信息。同時,歐盟委員會將在國際組織、第三國政府、機構、研究或學術組織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協助下,積極開展強迫勞動相關信息的交換工作。這些信息包括被認定存在強迫勞動行為的具體經濟經營者、涉及強迫勞動問題的特定區域和特定行業等。進一步,歐盟委員會將建立一個公開數據庫,專門披露具有強迫勞動風險的領域或行業,為企業提供風險警示。
基于上述舉措,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以及搭建合規體系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實時關注相關指引和數據庫的更新,清晰把握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所關注的合規要點,推進企業的合規運營。例如,在構建全供應鏈合作關系時,企業可依據公開數據庫,主動規避與明確的高風險地區企業開展合作,從源頭降低風險。此外,即使在進入歐盟市場時受到了相關調查,企業可審慎遵照盡職調查指引等相關規定,提前準備并梳理好全面且必要的信息,以備在調查初期及時、準確地提供所需資料,最大程度避免進入正式調查階段后面臨嚴厲制裁措施的風險,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與發展。
(四)從進出口限制到零售召回的閉環重罰舉措
基于前述調查程序,調查當局需對被調查企業產品作出是否涉強迫勞動的裁定,如該裁定認定被調查企業違反了《條例》關于禁止強迫勞動的規定,調查當局可以要求被調查企業在合理的期限內:
- 禁止向歐盟市場上投放或提供有關產品;
- 已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提供的產品:
- 從歐盟市場上撤出投放或提供的產品,或從線上銷售列表中刪除涉及相關產品或產品列表的內容;
- 通過回收處理、公益捐贈等《條例》第25條規定方式處理有關產品,相關費用由被調查企業承擔;
- 更換產品涉強迫勞動的部分。
上述處罰決定將由歐盟各會員國海關當局及其他相關主體,在遵守會員國當地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嚴格執行。
因此,一旦被調查企業的產品被認定為涉強迫勞動,《條例》不但會禁止該產品進入歐盟市場,還會要求召回和銷毀所有在歐盟市場流通領域的產品,將會全面影響被調查企業在歐盟市場正常經營和交易活動。
-
《條例》第2條、《條例》第3條。 ↑
-
Article 4 Distance sales: Products offered for sale online or through other means of distance sales shall be deemed to be made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if the offer is targeted at end users in the Union. An offer for sale shall be considered to be targeted at end users in the Union if the relevant economic operator directs, by any means, its activities to a Member State. ↑
-
《條例》第20條。 ↑
-
《條例》第14條。 ↑
-
《條例》第8條。 ↑
中國律師身份核驗登錄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