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售后回租是法律法規明確承認的交易方式或融資方式,是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之一。與一般直租模式不同,售后回租的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既為買賣交易中中的出賣人,又為租賃交易的承租人,交易雙方會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買賣價款、租金以及所有權轉移條款、租期到期后標的物具體如何安排,當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被承認時,雙方成立的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租金”不受到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4倍LPR的限制。
而售后買回/售后回購表現低賣高買,這里的售后回購/售后買回區別于“售后回租”模式之下的“售后回租條款”,可以將其理解為融資性貿易,主要特征為低賣高買,循環買賣。雙方至少成立兩個買賣合同,一為就標的物低價賣出的買賣合同,二為就標的物高價買回的買賣合同,在高價買回的買賣合同中約定分期付款條款。此種交易模式易被法院認定為名為買賣,實際為借貸法律關系,按照雙方真實的關系審理雙方之間的糾紛。
就合理合法、稅負輕重以及合理合法做賬以及投資方(資金出借方)權益保障力度而言,售后回租的交易方式較售后買回的可操作性更強,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更清晰。
一、交易模式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將現有設備出售給出租人,從而獲得一筆出售資金,然后再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該設備的租賃業務模式。具體而言分為5步,1、承租人與出租人簽署買賣合同及租賃合同,出租人獲得設備的所有權,2、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設備買賣價款3、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賃費用4、承租人向出租人按期支付租金5、出租人將設備所有權轉回給承租人。
售后買回
售后買回中融資方既是出賣人又是買受人,低價賣出,高價買入,形成一個交易閉環,看似為買賣合同,實則是借貸合同,對于雙方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買賣行為無效,同時,如果交易雙方簽署相關擔保合同,現主流裁判觀點認為,基于主合同買賣合同成立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也無效。
二、區別
設備所有權轉移時間
就售后回租模式而言,設備所有權轉回給融租方的時間為租金支付完畢之日。
就售后買回模式而言,因實際交易中,設備/動產一直處于融資方的實際控制之下,設備所有權轉回給融租方的時間為高價買回的買賣合同生效之日。
由此帶來的問題是:
就售后回租模式而言,一個重要的融物特征在于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即設備所有權由出賣人處轉移至出租人處,直至租賃完成,所有權才轉回給承租人,由租賃物來擔保租賃債權的實現,在整體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可通過享有設備的所有權來擔保債權的最終實現。在此過程中,根據《民法典》第224條的規定,動產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所有權轉讓效力。但因設備一直處于融資方的實際控制之下,不產生動產交付或改變占有狀態的情況,此時則根據《民法典》第228條規定,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實現所有權的轉移,即: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因此,出租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租賃合同終止之日止。
同時,需要配合動產登記,才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自2021年1月1日起,由人民銀行作為登記機關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其中也包括融資租賃。出租人可通過登記對租賃物的權利狀態進行公示,并對抗第三人,以保證租賃物資產的安全性,避免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喪失。同時,出租人對租賃物權利狀態的登記,也是證明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有力證據。據此,售后回租模式之下,出租人的權益能夠得到較為妥善的保護。
但就售后買回模式而言,投資方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從第一次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二次買賣生效之日止。標的物本身并不能擔保融資方債權的實現,而僅作為一個融資的工具,因此,在售后買回模式之下,相較于售后回租,投資方的投資收益無法律上相關擔保權益。
法律關系認定不同、合同性質認定不同
就售后回租融資模式而言,雙方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享有以下權利:
1、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出租人可以主張未付租金的全部金額。這種權利通常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通過書面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收到付款的情況下行使。
2、主張解除合同:承租人持續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出租人的權益,出租人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此外,出租人還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
3、主張取回標的物:在承租人嚴重違約或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主張取回該標的物。
4、主張承租人賠償損失:出租人在取回租賃物后,可能因承租人未能支付租金而遭受經濟損失,表現為資金占用費,如果合同中約定該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還可就該間接損失主張相關權利。
僅在特定情形下(大部分情況為該售后回租合同僅具備“融資”特征,不具備“融物”特征),該售后回租合同才存在被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法律關系的可能性。
- 租賃物不真實:作為轉移所有權的標的物,租賃物應當客觀存在,并且為特定物。沒有確定的、客觀存在的租賃物,亦無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僅有資金的融通,將會被認定為僅有資金空轉,系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貸之實,融資租賃合同將會被認定借款合同。(相關案例: (2018)最高法民再373號)
- 租賃物所有權未移轉:在無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僅有資金的融通,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如在(2019)鄂0107民初1381號糾紛中,雙方未辦理涉案車輛的所有權變更登記,不存在實際的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事實。合同約定的購車款和融資款是同一筆款項,存在以售后回租形式規避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法院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 租賃物價值不真實:《民法典》第746條規定,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根據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名為“售后回租”實為借款的合同,租金一般為出租人所支付的貨款加按特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與租賃物價值并不直接掛鉤。該因素是在“租賃物所有權是否轉移至出租人所有”難以判定的情況下,才予以綜合考慮的因素。若應支付的租金與租賃物的價值數額相差懸殊,在租賃物所有權是否轉移至出租人難以判定的情況下,租金與租賃物價值相差懸殊的差額可以作為認定借款關系的參考因素。
就售后買回相關案例顯示,根據相關案例檢索顯示,就封閉式循環交易而言,法院傾向于認定雙方成立借貸法律關系:
【案例分析】
案號:(2015)民提字第74號
參考效力:公報案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觀點: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業間進行的封閉式循環買賣中,一方在同一時期先賣后買同一標的物,低價賣出高價買入,明顯違背營利法人的經營目的與商業常理,此種異常的買賣實為企業間以買賣形式掩蓋的借貸法律關系。企業間為此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當事人共同實施的虛假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無效。
案號:(2019)贛民終225號
參考效力:高院案例
裁判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觀點:在案涉交易中,系通過封閉式循環買賣的形式,達到借款的目的。交易過程中,成立的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而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但本案中,因出借人并不具有從事融資貸款業務的資質,并非從事金融借款的企業,其與借款人之間亦非企業臨時性拆借,而是多次、多筆與借款人采用虛假貿易形式進行融資,該種行為違反了金融政策規定,并由此導致擾亂金融秩序,紊亂金融監管,進而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的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相關企業間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采購簽訂的相關合同均屬于無效合同。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435號
參考效力:最高法判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觀點:就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法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審核,案涉交易模式存在以下不同于買賣合同關系之處:第一,本案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并沒有貨物的實際交付,只有資金的往來。第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首尾相接,各方當事人既是買方又是賣方,形成閉合循環,高價買入、低價賣出,這一交易模式明顯不符合公司的營利性特征,違背基本商業常識。第三,從款項走向看,通過案涉交易模式,資金使用的成本體現在合同約定的價差。綜合上述分析,可以認定所謂的買賣合同關系為各方當事人之間虛假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之間實際為借款合同關系,資金使用的成本即體現在合同約定的價差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6條有關“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的規定,案涉《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均無效。
據此,法院主流裁判觀點認為,循環交易、低賣高買交易中不局限于合同相對性,而是應當進行穿透審查,如果當事人短時間內進行低買高賣且不存在貨物流轉,體現出一方當事人出資購買和銷售貨物但不承擔轉售的交易風險,且在一定期限后收回本金并獲得固定的利益回報,符合借款合同特征,應認定“名為買賣,實為融資”,并進一步確認當事人間是否成立借貸法律關系。
適用情形不同
售后回租模式適用于擁有優質固定資產但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負責人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指出:“考慮到售后回租交易有利于市場主體盤活資產、引導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相關監管部門的規章對此類交易形式也已明確認可,且承租人與出賣人相重合并不違反合同法第237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構成要件的規定,司法解釋對售后回租合同的融資租賃合同性質予以了認可。”
但售后買回而言,常見的操作手段為“走單、空轉、不走貨”,就該種模式,雖未明確禁止民營企業從事該類交易模式,但自2013年以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多次明確要求,禁止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無商業實質的循環貿易和對交易標的沒有控制權的“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禁止中央企業以與同一實際控制人或互為利益相關方的上下游客戶簽訂購銷合同的方式作為掩護,從事以貿易業務為名、資金拆借為實的融資性貿易活動。
三、稅負處理方式
就售后回租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其中,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現代服務的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而是按照金融服務的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而直租形式的融資租賃業務則是按現代服務的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換言之,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出租人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適用稅率如下:
舉例而言,例:A公司將設備出售給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B公司,同時,又與其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將設備租回。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5年,每年末支付租金20萬元(不含稅價)。B公司支付對外借款利息5萬元。
就承租方A公司而言:
- 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租賃期間,承租人A支付的租金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A的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就出租方B公司而言:
- B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案例中的借款利息為5萬元),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稅率為6%,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
- B要確認租金收入,并可扣除相應其支付的與售后回租相關借款利息,按照該金額繳納所得稅。
就售后買回、“走單、空轉、不走貨”交易而言,應當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標準記賬,但根據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钡囊庖姟?,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但存在移送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法條依據
《民法典》
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224條 動產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所有權轉讓效力。
第228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682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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