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業在其生產經營的全生命周期中,通常會有多類型的環境第三方機構參與,并會提供各類型的文件數據等證明材料。這類環境第三方是生產型企業環境管理中的重要參與人,大多數情況下無法回避,但是對第三方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往往很容易導致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風險不可控。這類情況下就需要企業環境管理人員對于環境第三方行為的合規性進行較好的識別,及時判斷風險,并適時的給予制止和糾正,避免風險擴大化。因此我們將相關的第三方做一定的分類并結合實務經驗對相關注意事項進行揭示,以供相關企業參考。
一、環境影響評價
環評作為大多數生產型企業環境管理的“起手式”,是對企業環境風險的揭示和預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雖然大多數情況下環評報告書或報告表的編制都委托了第三方機構來進行,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對于建設項目環評的組織單位限定為“建設單位”。因此在環評中如存在違法情況時,大多數地區都需要由建設單位來承擔行政處罰。且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擅自降低等級的應認定備案無效的情形,有可能導致建設單位的整個項目出現“未批先建”問題,從而致使建設項目根源性的違法。
因此對于企業的環境管理人員來說,在與環評編制單位的委托關系中:1、可以對照《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中對于環評典型弄虛作假情形的列舉,審視環評機構編制環評文件中所可能存在的“可能違法”行為。在環評文件提交前,內審相關風險行為,并及時糾偏,規避風險。2、對于環評基礎資料的提供,除非必要,否則盡量由環評機構自行尋找途徑調取,避免因原材料問題導致被認定弄虛作假時出現建設單位“背鍋”的情況出現。3、在與環評編制單位簽署合同時,盡可能的約定明確相互責任義務,特別是對于處罰承擔中的“衍生金錢罰”作較為明確的約定。4、建議選擇規模較大、開業時間較長的環評編制單位,避開一些“空殼”、“掛靠”單位,對于環評單位和環評從業人員的審核也可以查閱“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盡可能回避一些存在失信情況的單位和人員。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對于竣工驗收處罰幾乎都集中于建設單位及其人員,其中第25條對于編制單位的弄虛作假所處的罰款微乎其微一般很難震懾第三方。且已有部分地區有案例出現因第三方驗收中的弄虛作假導致認定建設單位的環評驗收自始無效,也由此導致該企業因“未驗先投”而被處罰。
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中,除了浙江省的《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了對于“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處罰措施外,并無其他省份有對于環評驗收報告委托編制單位的單獨行政處罰措施。這也導致建設單位因第三方受委托從事環評驗收時存在弄虛作假皆需要由建設單位承擔行政處罰,并在其后根據協議約定來分擔相應的罰金。
因此對于建設單位與環評驗收受托第三方之間的關系,我們建議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 一般情況不建議選擇原環評單位繼續完成驗收,雖然原環評單位對于項目更加熟悉,相關“回避”規定也已經失效,但是其對原環評中存在的失誤之處及需要彌補的問題,往往會有選擇的刻意回避,并不愿意在驗收階段進行主動補救。因此換一家無關聯的第三方來操盤可以提供另一個視角,使得整個環評的落實更具可靠性。當然這只是理想狀態,現實情況下是有各類因素摻雜的,具體的選擇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別。
- 需要著重理解《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對于典型弄虛作假情形的列舉,對于其中所列舉的情形建議盡量在企業竣工驗收相關文件形成前著重核對,避免其中列舉之行為的發生。
- 對于竣工驗收中的監測報告,需要重點審查,較多的典型案例均表明驗收中的監測弄虛作假存在普遍性,且其查處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隱蔽性較差。建議建設單位盡可能的參與到監測的監督過程中,并依據相應的技術規范要求,監督檢測單位切實履行。
- 近些年各地出臺了不少的免罰清單,其中不少均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提供了附條件的免罰措施,這也導致在實務中,為企業環境管理提供了“違法但又可免罰”的漏洞,因此建設單位如存在后續變動需求時,可以靈活調整是否進行驗收或者公示(當然這種行為確實違法,我們并不主張,實務中需要衡量利弊)。
三、環境檢測單位
供監測過程的弄虛作假是近年來環保部門的重點打擊對象,各地均出臺了不少的地方規定以彌補生態環境部無處罰監測單位的空白。例如: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天津、河北、山東、四川、重慶、福建、廣東、廣西、遼寧、西藏等省市自治區均有地方規定。但是仍有一部分地區并無相應的生態環境部門對監測單位的處罰規定。該種情況下的生態環境部門只能在查處后移送市場監督部門來進行處罰,因此在上述例外省份中查處到檢測弄虛作假,往往由排污單位來背鍋,涉及自動監測弄虛作假時更是有可能涉刑,對于排污單位來說顯然需要嚴格起到管理義務,明晰的分辨企業和檢測單位的責任。
從現實經驗考慮,排污單位與檢測單位之間建議關注如下幾個方面:
- 檢測單位的資質需具有CMA認證,且對于所需的檢測項目需核實該單位是否具有項目資質,如無則建議核實清楚其委外單位的相關資質詳情,避免出現監測報告由無資質單位出具的風險。
- 采樣流程與人員需符合相應的標準,采樣是監測弄虛作假中最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因此作為排污單位如具有相應的能力建議每次都對采樣人員的相關證件和采樣單據進行存檔,另外如有監控措施也可單獨存檔保存,避免后期的爭議中出現各執一詞。具體行為的表象可以參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所規定的情形列舉。
- 雙方的委托協議中應對相應的責任承擔做明確約定,如出現因檢測單位原因造成的排污單位處罰,相關罰金的承擔因明確由檢測單位承擔,并需對相關的處罰給予額外經濟補償。
- 從案件的歷史經驗看,排污單位對于監測的整個過程,均不建議有直接的參與行為,本文以上的行為建議均應秉承“監督者”的方式。監測的弄虛作假有一定可能涉刑,因此參與即有可能成為“共犯”,旁觀者的地位可以保障企業人員達到一定的“刑事隔離”。
四、運維單位
企業在引入專業化的污染物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測設備后,多需要聘請相應的運維單位,這類單位的參與保證了相關設備的專業維護,避免使用中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的設備故障。但是自動監測設備是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重點檢查領域,且只要涉及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時就有可能涉刑。而對于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運維也往往與超標排放等息息相關。因此對于如何把握運維單位的合規性,并做好與運維單位的責任隔離就顯得極為重要了。
我們認為從長期的經驗來說,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排污單位主動進行把握:
- 注重對運維單位的技術能力的核實,因運維單位大多與相關設備公司的銷售所綁定,建議根據相關設備的特性與口碑選擇對應的運維企業。特別是如有派駐人員,對人員資質和經驗需有較多的考察。
- 排污單位盡可能不接觸合同約定的已外包設備,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涉刑,多涉及設備參數調節。因此如設備出現疑似故障,建議主動與設備運維單位聯絡,最佳方式是直接由運維人員進行檢修,若實在急需自行檢查,也應視頻留證,且相關的調整檢修行為皆應有運維單位的指導留證(聊天記錄、照片視頻、電話錄音等),否則企業人員很容易背鍋。
- 可安裝隱蔽攝像頭留證,攝像頭是雙刃劍,對于企業不規范行為的留證容易導致“自討苦吃”,但攝像頭所保留的相關證據恰恰也是自證“無罪”的最佳方式。因此對于企業來說,攝像頭如何安裝,如何隱蔽,何種狀況下進行暴露等都很考驗環保負責人員對行為尺度合法性的把握,如無十足的把握,不建議輕易嘗試。
- 把握好運維與數據產生端的關聯,不論是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運維還是自動監測設備的運維,最終的責任還是要保障所產生的監測數據符合規定。因此對于運維單位的責任約定,與排污許可等需要提交相應數據報告的行為并不應該割裂,如出現違法違規情況,還是建議提前對責任分配進行明確,避免后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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