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權分置改革一周年,股權分置改革進程已經過半的情況下,市律協證券與期貨法律研究委員會在市律協舉行“后股權分置時期證券法律服務研討會”。研究會副主任劉維律師主持會議,近60位律師參加了研討會。在研討會上,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錢大治律師、杜曉堂律師,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分別作了“律師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相關作用與現狀分析”、“ 后股權分置時期的上市公司購并法律服務”、“后股權分置時期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為題的主旨發言。
錢大治律師認為,中國資本市場選擇了一條漸進式的市場化改革道路。在資本市場創立與發展的初期,為了維護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避免嚴酷的市場競爭過早對銀行體系造成沖擊,國有部門為保留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放棄暫時的流通權,是一種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制度安排,因此股權分置在當時確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然而,隨著資本市場結構性的調整以及國有經濟在競爭領域內的逐步退出,股權分置的存在直接導致中國上市公司的同股不同權,影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甚至為部分控股股東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帶來了便利,股權分置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股權分置改革,正是中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一項重大進步,其打破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共存的狀態,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也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后續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為證券市場的制度創新提供了可能。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商務部于 2005年 8月 23日 聯合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國務院同意由與股權分置改革最為相關的國務院下屬機構頒布的文件。作為指導中國股權分置改革的綱領,該《指導意見》對股權分置改革的程序和實質內容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其中不但明確規定股權分置改革必須以“公開、公平、公正”為要求規范股權分置改革工作,還明確要通過相關程序規則和必要的政策指導,充分保障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等合法權益。《指導意見》的這些規定,是對股權分置改革中法律工作的肯定,也是對律師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要求。
中國證監會于 2005年 9月 4日 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對于股權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后原非流通股的出售、信息披露等進行了細致的規定,是股權分置改革最直接的法律規范。在這份《辦法》中,不但進一步明確了律師的工作定位: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還明確了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所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受聘律師事務所以及簽字律師的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前提條件。除上述主要規定以外,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就股權分置改革所出具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以及《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 http://192.168.1.10:8080/sba/admin/workbench.html#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文件也都涉及了律師的工作。
律師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1)與相關股東、上市公司、以及保薦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際情況共同協商確定股權分置改革方案;(2)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的合法合規性開展盡職調查并進行核查驗證;(3)在股權分置改革項目進程中出席中介機構協調會議,參加討論并提供專業咨詢意見;(4)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5)協助上市公司以及相關股東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溝通,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支持;(6)就股權分置改革事宜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意見;(7)依據上市公司以及相關股東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法律服務。
就目前的現狀來說,依據公開可以查閱的截至到 2006年 6月 12日 第三十六批參與股改上市公司的統計數據,總計有1024家股票在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公告參與了股權分置改革,其中已經公布股改方案的上市公司有990家。在這990家上市公司中,由北京、上海、廣東三地律師事務所出具股改法律意見書,提供股改法律服務的共計有633家,其中由北京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382家,占股改上市公司數量的38%;由上海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150家,占股改上市公司數量的15%;由廣東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的101家,占股改上市公司數量的10%;京、滬、粵三地律師事務所共占到了上市公司股改律師業務總量的63%近三分之二。這個律師參與公司股改的現狀與這三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的狀況是息息相關的。
杜曉堂律師認為, 2006年 5月 22日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向社會公布,新辦法勾勒了未來上市公司收購市場的基本格局和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基本規則。但新辦法對市場有需求的兩個領域尚無明確規定:一是股改后處于限制流通期的股份是否可以轉讓?目前尚有法律障礙。二是上市公司收購與大宗交易的銜接,雖然新辦法對此沒有規定,但看來沒有法律障礙。新舊辦法的區別是:(1)在具體技術處理上,原辦法的核心制度是要約收購制度、規則的核心是通過強制性的要約收購制度賦予中小股東的“逃跑權”。而新辦法的核心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規則的核心是收購方自證資格,輔以財務顧問事前把關、事中跟蹤和事后持續督導的責任。(2)在監管層工作的管理方式上發生重大轉變。舊辦法之下監管層的工作方式是對收購方采用“無罪推定”,通過自己的審核去證明收購方的資格,這就使監管部門面臨巨大的審核壓力和承擔了市場風險。新辦法之下,監管層的工作方式是對收購方采用“有罪推定”,收購人需要通過自己的充分信息披露證明收購方的資格,這就使監管部門擺脫了審核壓力,把市場風險交給了收購人和財務顧問。新辦法使律師從事并購法律業務的思路也發生了一定轉變,律師論證收購人的資格將成為工作核心。
宋一欣律師認為,中國證券市場經過一年的努力,股權分置改革取得重大的進展,家數在百分之七十、市值在百分之八十的滬深上市公司完成了股改,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和《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滬深證券交易所重新修訂了新股發行(含增發)、上市、交易的規定,頒布或重新修訂了上市公司治理、股東大會規范、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融券、上市公司收購、股權激勵、對外開放等規范性文件,由此,新老劃斷時代和全流通時代即將到來,股權分置改革將在2006年內全面收官,有媒體報道稱,監管部門要求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前,所有上市公司上報股權分置改革進程表,而年內沒有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將進入證券市場代辦轉讓系統(三板市場)進行交易,并等待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再回到主板市場,即主板市場中的“G”板塊將成為歷史。
進入全流通時代即進入后股權分置改革時代,將面臨不同于前股權分置改革時代和股權分置改革時代中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模式,在這兩個時代,主要體現為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博奕,以及中小流通股股東的權益保護,進入后股權分置改革時代,則出一批體現為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已沒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了。
后股權分置改革時代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主要體現為:(1)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2)資本市場今后發展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3)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現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4)證券市場反欺詐行為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5)股票發行、上市與交易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6)融資融券過程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7)公司治理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8)上市公司購并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9)證券市場國有資產管理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10)證券投資基金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11)金融創新產品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12)證券市場對外開放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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