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6日下午,由上海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研究委員會與上海市黃浦區醫學會共同舉辦的“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研討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五周年回顧”在市律協會議室舉行。參加會議的除研究會主任鮑培倫、副主任沈偉民和該研究會醫療衛生法律研究組的律師外,還有來自市區兩級衛生局和醫學會的領導、部分醫療事故處理辦公室負責人、保險公司醫責險負責人、政法學院專家以及部分醫院代表,此外還有五十余位律師參加此次研討。會議由市律協民事法律研究會副主任、醫療衛生法律研究組組長黃宜辰律師主持。
大會圍繞如何進一步完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及醫療事故侵權賠償兩個問題進行討論。現將大會主要觀點整理如下:
上海第二醫科大學副教授、康昕律師事務所張濱律師就醫療事故的賠償問題談了個人看法。第一、認為醫療行業的高風險主要體現在因果關系的責任程度的認定上面,而不應當體現在人的生命的不同價值上面;第二、醫療事業的公益性應當體現在政府的投入以及相應稅收的減免的優惠上面,而不應體現在由于醫療行為的過錯造成生命損害的時候的兩種標準;第三、保護醫療事業發展也是同樣道理,我們應當保護正確而不應當保護錯誤。他建議:第一、醫療事故要建立一個死亡賠償金制度是大勢所趨;第二、要相應地完善醫學會鑒定制度的因果關系和責任程度,這一制度的完善,對保護醫療行業的高風險,保護醫療事業的公益性和醫療事業的發展都有積極作用。
上海市第二人民醫院副院長王方從醫院角度談了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的體會。他介紹說,五年來,全國以及上海的醫療事故糾紛呈上升的趨勢,上海大概以30%的速度在上升,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他認為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降低醫療糾紛的根本途徑,如果有一個保障制度,可以說70%到80%的糾紛都可以不通過司法也不需要通過調解就可以解決。他談到,在上海,分管醫療糾紛的院長是弱勢群體,成為社會泄憤的工具,希望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進行討論。他還談到,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絕對數和相對數都占了醫院醫療糾紛的絕對多數,以二院為例,33起醫療糾紛,其中法院判決的1起,鑒定的1起,法院調解的1起,其他30起都是和醫院私了的。另外來自《聯合早報》的報道,2006年楊浦區124起醫療糾紛,通過司法解決的是14起,占8.9%,所以真正能夠得到司法界關注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他希望醫療糾紛能夠通過正規渠道特別是司法渠道解決,希望通過文明的手段解決醫療糾紛?!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應當對患者家屬或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確認,現在沒有相關的身份確認制度,導致很多無關人員甚至是社會閑散人員參與到醫療糾紛的協商處理之中,導致醫療糾紛成為謀財的工具,“醫鬧”成了醫務界最為困擾的問題之一。
上海市海達律師事務所盧意光律師發言的主題是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有助于解決醫療糾紛。他認為,現在醫患雙方在相互的“妖魔化”,實際上,大部分的患者還是講道理的。糾紛的癥結在我們的救濟途徑。他認為,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有助于解決醫療糾紛。第一、目前醫療糾紛難以解決的重要原因是醫患雙方缺乏溝通的平臺,由于患方醫療專業知識的不足,導致醫方存在的過錯患方很難得知,所以患方常常被認為是無理指責,而患方當然不能接受“無理指責”的說法,這樣,矛盾就容易激化;第二、如果有專家輔助人設身處地的為患方分析醫療過程是否存在差錯,則更容易取得患方的信任,不僅可以為患方充分維權,同時,如果醫療過程不存在什么問題,患者的損害后果完全是疾病的自然轉歸或完全無法避免的并發癥,專家輔助人也可以說服患方放棄毫無理由的指控;第三、專家輔助人可以為當事人及法官解讀醫療鑒定,如果鑒定的確存在錯誤,專家輔助人的說服力自然比當事人強,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還原鑒定作為證據的地位,糾正法官過分依賴鑒定的情形。他認為,可以由醫學會將專家庫中的專家推薦給當事人或代理律師。政府應當大力支持建立專家輔助人制度。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副院長周禮明的發言主題是醫院對醫療糾紛處理的若干問題的思考與建議。他建議:第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應當上升為法律,提高《條例》的權威性;第二、建立更加權威的醫療事故處理機構,實際上現在處理的機構已經很多了,但這些機構在病人眼里都是代表醫方的,都不夠權威,借鑒外地的經驗,建立中立機構,主動承擔醫療糾紛的協調處理,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這樣可能對醫療糾紛處理更容易朝著文明的方向發展。
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欒曉麗律師的發言主題是關于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一點思考。第一、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鑒定前雙方提交陳述意見和答辯意見,雙方交齊后安排隨機抽簽,舉行鑒定會,由醫患雙方陳述意見,最終專家評議得出結論。表面看來,程序上似乎順理成章,但實質上,該鑒定缺乏公開和透明度,缺乏社會和輿論的監督;第二、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結論應當有鑒定人的簽名,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上,上海無論區或者市的鑒定書都沒有鑒定人的簽名或蓋章,只蓋有鑒定機構的公章,該鑒定書顯然從形式上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三、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很平常,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出庭卻很鮮見。其實,公平、公正的鑒定是經得起考驗,專家出庭無論對醫方還是患方都是公平的;第四、在鑒定的實踐中會遇到一些不按照規定鑒定的事例,如對于醫院中讓沒有執業資質的實習醫師獨立從事臨床診療活動及沒有相應專業執業資質的人員從事該專業的執業行為是一種違反《執業醫師法》的非法行醫行為說成是不是該鑒定的范疇;如對于診斷錯誤將女性患者的雙側卵巢切除造成傷殘,僅因為此患者52歲就認為沒有違反診療常規等做法,這些不能不讓人懷疑鑒定的水平。
同濟大學附屬同濟醫院醫院管理處處長丁國偉的發言主題是有關醫療鑒定和賠償中的熱點問題。第一、在醫改以前,對醫院存在很多過失,老百姓都是能夠接受的,醫改以后,把醫療關系變成了買賣關系,老百姓“我花了錢,你醫院就一定給我治好”的觀念存在;第二、對于法院來說,審理醫療案件也是一個難點,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二元化的現象,又由于法官醫學知識的有限,往往依賴于鑒定,鑒定機構到底是選司法鑒定還是醫學會鑒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關于賠償的問題,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導致司法適用方面出現問題。雖然梁彗星教授撰文認為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適用《條例》,但也有很多反對意見。所以,應當提高《條例》的地位。第三、現在處理醫療機制紊亂,認為應當廢除現在的多個處理機制,建立統一的處理機制,如臺灣地區,建立一個醫療事故監察處理制度,不要有什么調解,這樣也體現鑒定的權威性,不像現在還是老子鑒定兒子的鑒定制度;建立財產賠償限額制度。第四、建立一個規范的職業保險制度,現在的保險制度不是很完善;建立風險分擔機制,不僅醫療機構,患者也應當承擔風險,對于醫療過錯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可以通過這個機制來分擔風險。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沈濤律師的發言主題為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他談到,實踐中關于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觀點各不相同。一種意見認為,盡管應當優先適用《條例》,但在適用《條例》引起明顯的不公正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優先適用《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只有在《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就某一賠償問題未作規定而《條例》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才應當適用《條例》的規定。他認為應當選擇后一種意見,選擇該意見將緩解現行法律適用原則所引起的種種嚴重問題;有利于充分保障醫療侵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國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的水準;有利于充分發揮民事賠償制度的制裁、教育和預防作用,促使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加強責任感、努力鉆研醫療技術、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有助于促使衛生行政部門強化對醫療行業的監督,努力提高醫療投資的效益,進一步增加對醫療事業的投入;有助于使廣大患者享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有助于催促機能比較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使醫療責任風險得到合理分散,緩解可能出現的高額賠償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形成的過度壓力,而且使受害患者的權益救濟獲得比較切實的保障;有利于真正緩解因賠償范圍過窄、賠償標準過低以及賠償的不公正所產生的社會不滿情緒,促使醫患關系和政府與患者群眾的關系的改善,促進社會的穩定。
上海市醫療事故責任保險處理中心第一分中心主任戈戎的發言主題是醫療責任保險處理若干問題探討。從02年開始,在市政府的推動下,上海有98%的醫療機構參與了醫療機構保險,目前中心共受理6150起保險案例,結案5466起,結案率達到88.88%,醫療執業責任險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醫患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醫務人員的風險大大增加,由以前的補償變為現在的賠償,數額也大大增加,所以推出醫療責任保險勢在必行。按照市衛生局制定的相關文件,完全責任百分之百,主要責任百分之七十,次要責任百分之三十,輕微責任百分之十的標準進行賠償。但是,對于法院判決的案例,有時候法院判決次要責任承擔40%-50%,這與我們的規定有些沖突,這是司法界朋友值得探討的問題,怎么把雙元的問題變成一元的問題?由于醫院發生的醫療糾紛有90%是非醫療事故,只有不到10%為醫療事故,所以有必要將非醫療事故納入保險范圍。非醫療事故主要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無過失無損害后果,第二種是有過失無損害后果,第三種是有過失有損害后果,對于第三種情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不用賠償,而根據民法通則則需要賠償,基于這樣一個情況,所以保險公司推出了非醫療事故的責任保險,這給醫院的非醫療事故糾紛減輕了很多壓力。
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主任童劍云認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一個是賠償的依據,到底是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際上這個問題法律上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文按照《醫療事故按照條例》來賠償,醫療事故以外的賠償適用《民法通則》,非醫療事故主要是故意行為,比如醫院里面故意使用沒有資質的人員行醫造成人身損害,或者使用一些不合格的醫療器械和藥物;第二,鑒定的問題,當時在《條例》出臺之前,上海就開始討論由哪些機構來鑒定,現在仍然有人提出司法鑒定和醫學會鑒定是兩個概念,實際上所謂司法鑒定,凡是法院委托的鑒定都是司法鑒定。而且,醫療鑒定也只能由醫學會來進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法醫已經參加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也就是說,醫學會的鑒定已經包含了法醫類鑒定,在醫學會鑒定之外再談法醫類鑒定是多余的。
浦東新區醫療事故處理辦公室主任婁繼權的發言從民事調解談起。他介紹說,從2006年8月份開始,到目前一年的時間,在市政法委,司法局衛生局的推動下,全市先后有六個區成立了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結果。成立一年來,來信來訪總共接待210起左右,其中比較突出的矛盾71起,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46份,浦東新區調解委員會屬于第三方調解,這一制度有幾個優勢,第一,服務是免費的;第二,公信力很高,設在市民中心具有中立性,又有專業性,19位工作人員中包括法律工作者和醫務工作者。另外,具有保密性,我們調解充分保護雙方的隱私,背對背的調解,效果很好。希望將人民調解制度和保險制度相結合,探索出一種全新的醫療糾紛解決模式。
上海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心主任譚鳴認為醫療鑒定是個非常專業的工作,只有醫學專家才可以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它有別于一般的社會生活常識,有別于一般的社會邏輯推理。為了提高醫療事故鑒定的公信力,中心也做了很多工作,比如2004年7月,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司法鑒定共同起草了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了異地鑒定制度,還增加了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來旁聽鑒定?,F在上海市二十個鑒定中心都實行了醫患雙方同時進場的鑒定程序,這樣事實認定將更清楚。但是,現在鑒定專家出庭作證存在一定的難度,因為鑒定是合議制,少數服從多數,所以中心現在要求鑒定報告的書寫盡可能通俗、科普,盡可能回答醫患雙方的爭議要點,另外,如果委托單位對于鑒定單位還有疑問,中心會要求鑒定專家重新討論并書面答復委托單位。
上海市醫療事故處理辦公室楊蘭馥介紹說,根據統計,醫療糾紛的數量在不斷的上升,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也難以保障。為了做好這些工作,他們做了很多嘗試,和復旦大學共同搞了一個醫療質量安全監控系統,這個系統在預警、統計、分析等方面為醫院提供服務,另外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首先在普陀和浦東兩個區試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具備專業性,而且可以降低訴訟的成本,及時將醫療糾紛引出醫療機構,減輕醫療機構的壓力,當然,它是個新生事物,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探討,比如經費的問題,比如化解標準的問題,這些意見已經被送往上海市衛生局以及相關領導,以其得到政策的支持。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傅鼎生的發言主題是醫療傷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根據他的觀察,目前我國醫療糾紛案件主要以侵權為主,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這與我國的制度有關系,比如說提起違約之訴,沒有精神損害的賠償,而提起侵權之訴有精神損害賠償,那當事人可不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之后再提起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之訴?這在理解上碰到一些障礙,傅教授詳細分析了競合和聚合。他認為,患者提起醫療事故違約之訴,當他得到財產性賠償之后還可以再提起侵權之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權利是要得到救濟的,不能因為競合就排除當事人在提起違約之訴之后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作為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律師,應當考慮當事人的利益,當一種規則不能完全滿足當事人的請求,就應當考慮適用另外的規則,他認為造成目前這種局面的原因是認識的誤區,把競合當作了聚合。
除上述代表發言外,市律協民事法律研究委員會主任鮑培倫、上海市黃浦區衛生局副局長章繩正也對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及解決思路進行了總結發言。
(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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