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中的社會要素,從受到影響的是內部利益相關者(internal stakeholders)還是外部利益相關者(external stakeholders)的角度,可以劃分為內部社會因素和外部社會因素兩大類,而“產品責任及消費者保護”即是外部社會因素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具體而言,ESG語境下的消費者保護是指旨在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政府監管。它以消費者權利為基礎,并通常通過以下方式得到保障:1)強制執行與產品安全相關的要求;2)披露與消費者有關的信息;以及3)防止欺騙性營銷。ESG語境下的產品責任則是指企業因制造或銷售有缺陷的商品而被追究的法律責任。要求企業承擔產品責任的邏輯在于,制造商和供應商比消費者對產品有更多的了解,因此,當產品質量問題發生時,這些企業需要承擔起責任(即使消費者有一定的過錯)。
ESG角度的“產品責任及消費者保護”對于實體商品不難理解,對于非實體的服務則相對抽象一些,今天,我們就以非實體服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金融服務為例,來看一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中國實踐。
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各項權利,而在此之外,我國法律中亦有關于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的單獨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信息安全權八項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項下的消費者權利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項下的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的概念比較可如下表所示:
| 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
| 財產安全權 |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
| 知情權 |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
| 自主選擇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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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
| 公平交易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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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
| 依法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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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
| 受教育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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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
| 受尊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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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
| 信息安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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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
從上表的比較可以看出,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針對金融服務的特點,在一般消費者權利的基礎上,在概念上進行了進一步歸納、提煉,在內容上更加具體化,明確了金融機構(包括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的義務并強化了可執行性。
但是,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并不等于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項下的消費者權利,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即未明確在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中列舉。當然,由于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之間是子集與母集的關系,未納入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的消費者權利亦自然適用于金融消費者。
此外,雖然從法律層面上劃分了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但這些權利本身并非完全割裂,而是彼此存在重疊和補充之處。某一項違法行為,可能同時侵害多項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例如,某金融機構在格式合同中強制客戶接受交叉銷售,客戶通過該金融機構信用卡網站申請辦理信用卡時,在格式合同中約定客戶需同意該金融機構向其推薦或營銷其他產品和服務,客戶必須接受上述條款方可申辦信用卡。該做法既通過格式合同限制了客戶的合法權利,侵害了客戶的公平交易權;也強制客戶在申辦信用卡的同時接受其他產品和服務,侵害了客戶的自主選擇權。再例如,金融機構非法挪用客戶資金,既侵害了客戶的財產安全權,對于客戶而言,也自然衍生出依法求償的權利。
在前不久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金融領域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即是將原“一行兩會”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職責統一劃歸新成立的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這一方面意味著監管機構有了更為全面的監管抓手,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利用監管差異套利的空間越來越小,作為ESG中的社會要素項下的一項重要內容,金融消保在未來值得引起我們的充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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