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司法實踐中,因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施工企業出于快速收回工程款或其他考量會選擇約定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但是,當仲裁裁決作出后,發包人可能會出于拖延執行目的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因建設工程領域的仲裁裁決往往會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確認,部分工程(如拆遷安置房、公租房等)因其特殊性,司法實踐中對于其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的“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存在爭議。在仲裁裁決認定施工企業對其承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發包人往往會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第3款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近日,在我方代理某大型施工企業申請執行某裁決的案件中就遭遇發包人以案涉項目確認優先權違反公共利益為由提出撤裁之訴以拖延執行,我方通過針對性答辯,便于法院快速聚焦爭議并作認定,使該案從立案、庭審(詢問)到結案僅耗時15天,現將當中辦案思路、方法以作分享。
一般主要可圍繞以下三方面進行遞進式答辯:
(1)雙方實體爭議非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之范疇;(2)公共利益的司法認定較為嚴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確認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3)即便施工企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會涉及第三人權益,第三人仍可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等法定程序予以救濟,并不必然需要撤銷仲裁裁決。
二、仲裁機構對于實體問題的處理非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之范疇
司法實踐中,法院多認為,仲裁庭有權依據法律及自己對事實和證據的判斷行使裁量權,一般而言人民法院不干預仲裁機構對于實體問題的處理與判斷。故,在撤裁案件中,施工企業可以考慮主張,仲裁機構對于施工企業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尤其是對于案涉工程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的“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系實體問題的判斷,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審查。
三、公共利益的司法認定較為嚴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確認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
司法實踐中,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第3款所稱“公共利益”,多數均采較為嚴苛的認定標準,認為此處公共利益應當具有以下特征:(1)利益主體的普遍性或不特定性;(2)利益本身具有根本性。例如:
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多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確認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法院的主要理由包括:(1)施工企業與業主之間的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于社會公共利益范圍;(2)優先受償權可能會損及第三人權益,但不屬于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我們認為,公共利益的判斷不能僅以所涉主體眾多為斷,在城市更新項目中,即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涉及主體眾多,但并不必然意味著仲裁裁決會影響公共利益。
為此,作為代理人需提示主審法院對于援引仲裁法第58條中的“公共利益”撤銷仲裁裁決持審慎態度,以免過度干預仲裁機構行使對于法律事項的判斷權。
四、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與裁決確認的優先權有所沖突,第三人自可通過法定救濟途徑予以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工程因涉及拆遷安置房、公租房等問題,可能會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雖然第三人合法權益與公共利益并不相同,但為幫助法官盡快審查完畢撤裁案件,我們認為也應當提示法官注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與裁決確認的優先權有所沖突,第三人自可通過法定救濟途徑予以處理。
例如: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761號民事裁定書中明確認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依法確認鵬程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不涉及對在該物上是否存在其他權利的認定以及對權利性質、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之間順位的評判,因此,如存在相關的房屋買受人,則其可另行主張相應權利,這屬于另一法律問題,并不影響在本案中對鵬程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
五、總結
在類案中,一般情況下法院并不會過多干涉仲裁機構對于實體問題的處理,也會謹慎認定裁決違背公共利益從而裁定撤銷仲裁裁決。但是,為避免風險以及快速推進執行,在撤銷仲裁裁決中,需快速、準確聚焦核心焦點并進行有效答辯,避免庭審就非爭議事項過多展開調查,以期協助法官盡快審結案件,盡快收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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