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大力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近來中國律師如何為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適合需要的法律服務,成為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產業的創新與轉型,必然需要與之相對的法律服務的創新與轉型,這既對律師提出了挑戰,又為律師業的新發展提供了大好的機遇。
一、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法律服務產生背景
(一)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提出
2011年3月國家公布了對于我國未來五年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即“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并“以重大技術突破和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促進新興科技與新興產業深度融合,把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成為先導性、支柱性產業” 。
“十二五”期間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主要包括7種類型31項:
(二)大力培育與發展新興產業已初現端倪,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將產生根本性影響
———根據相關報道,目前,戰略性新興產業已在各地顯現生機。重慶的兩江新區正在成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聚集高地,5年內兩江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值將達到2500億元;在江蘇無錫,物聯網產業基地已經初露頭角;安徽的平板顯示、LED光電和光伏產業基地已初具規模,“十二五”末安徽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值將突破1萬億元。
———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測算:未來3年新能源產業產值有望達到4000億元;2015年環保產業產值可達2萬億元;數字電視終端和服務未來6年將累計帶動近2萬億元的產值。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現行立法
2000年,國務院以行政法規形式發布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還通過了《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等,但在規范效力和實施效力上暴露出“軟法”的負擔,且無法對政府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和控制。由此可見,我國產業政策法律化程度不高,對實施產業政策行為的約束規范和法律責任條款不明確。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
(一)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優點
1、內容和方法針對性強
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是針對我國具體情況而提出的,例如為有效緩解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源環境約束而發展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產業;為加強我國在醫藥方面的自主創新能力,將生物產業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此外,《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明確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應強化科技創新以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通過積極培育市場、深化國際合作、加大財稅金融等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
2.集戰略性與新興性一體
戰略性新興產業集戰略性與新興性于一體,金融危機下,戰略性新興產業一般應符合以下三個要求:一是產品要有穩定并有發展前景的市場需求;二是要有良好的經濟技術效益;三是要能帶動一批產業的興起。
3.適應世界經濟產業轉型
美國出臺《2009年美國復興與再投資法》,歐盟委員會提出《創建創新型歐洲》報告和歐洲廣泛創新戰略,我國也做出了《關于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以及“十二五“規劃。政府通過扶持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以望提高國家或地區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地位和產業競爭力,適應了經濟產業轉型的要求,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趨勢。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缺點
1.法律框架不健全,行政干預濃厚
西方經濟發達國家除了制定《反壟斷法》等一般法,還制定特別法促進產業發展,例如韓國基于出口主導型產業政策而頒行諸如《電子工業振興法》、《軟件產業促進法》等多項產業結構政策法律。而我國,多以行政指令或政策、決定對產業發展方向指導,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和企業的主體作用發揮不夠,缺乏法律責任和普遍約束機制。
2.地方政府不切實際,爭先立項
國家發改委產業研究所調查顯示,節能環保、生物、新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車產業成為各地“十二五”時期投資的共同方向,27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100多個城市提出要打造新能源產業基地,17個省、直轄市將光伏產業作為本地區支柱產業。各地正在興建的生物醫藥園多達上百家,但多數仍是采用傳統模式運作。這些資源浪費和惡性競爭的行為嚴重阻礙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難以形成協調、完整的產業鏈和產業體系,不利于中央的宏觀調控。
3、缺乏自主創新意識和能力
目前我國正處于這種困境之中,急功近利,一味擴大企業規模,不注重核心技術人才和自主創新能力的培養,導致我國戰略性新興企業仍然處于產業鏈的低端,與國際戰略性新興企業的差距越拉越大。
4.未形成產業合作效益
我國各地在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過程中缺乏協調,產業聚集不足,其互惠共生性、產業關聯性、競爭協同性、知識資源互補性和組織開放性作用無法得到有效發揮,反而出現惡性競爭和互相排擠,由此造成我國高新科技產業開發區的數量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但大多數高新科技產業區的效益不佳。
三、律師可為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的法律服務
伴隨著“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大力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我國戰略性新興行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對于律師行業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風險,律師需做的準備及可參與的業務有:
(一)在制度建設方面,積極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
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地域性特點,除了中央政府作出的一些法律政策規定之外,各地政府也會根據其地域性經濟發展特點制定具體政策規定。律師作為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可在對中央政府宏觀指導了解的基礎上,結合地區微觀政策具體分析,在政府部門立法和制定具體政策時,通過適當渠道和形式將遇到的問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之處向有關部門反映,同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及法律理論界保持溝通,提出意見或建議,推動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法治進程。一方面有助于促進法規、規章之間的協調一致,實現集中化、系統化;增強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有助于強化政府管理和協調的職能,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解決政府管理部門辦事效率低、協調能力差的狀況,提高法律服務質量。
(二)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面,針對產業特征,律師可為項目的可行性提供法律服務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戰略性與新興性決定了其發展需要律師提供新型的法律服務。由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地位和影響,律師不僅要熟悉相關的政策規定,還要深入了解地區性的經濟、市場、行業和產品等信息,為該產業在具體地區內的可行性做出評估。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新興性則要求律師時刻關注該產業的發展動態,適時調整和完善對該產業的法律建議和可行性評估,促進產業結構和發展方式的調整,使其產品保持穩定發展的市場需求,取得良好的經濟技術效益,從而使得法律得到更好的實施。
(三)在風險防范方面,為企業設立完善風險防范體系,保障企業健康發展
公司對法律風險往往估計不足或處理不當,從而帶來相當嚴重的法律后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為此,律師應該根據企業特點建立與企業自身的管理體系相容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同時注重各個環節、各項內容及企業各個實施部門的統一協調,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還應為企業制作法律風險年度評估報告,采用盡職調查、風險披露、方案論證、預案設計等方式定期全面調查和梳理公司經營所涉的法律事項,并就公司年度商業安排制定出法律風險防范重點,提出防范預案,有效貫徹實施事先防范和過程控制為主,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防范理念,最終實現企業可持續性健康發展。
(四)在知識產權方面,為新型產業的知識產權申請與保護提供法律服務
戰略性新興產業資金和人才投入極大,自主創新能力要求高,成果多知識產權形式,價值含量極高,需加強對其知識產權成果的保護,需要律師在擔任知識產權法律顧問時為客戶制定專利戰略、特許經營戰略等,策劃預警和防御方案等,為客戶在技術引進、風險投資、資產并購、企業重組中的知識產權交易和處置提出法律解決方案,代理客戶調查知識產權侵權人的情況及其財務資產狀況。
(五)在政府的宏觀調控和管理方面,為政府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
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國家最新重點支持和發展的產業,隨著我國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逐步頒布和完善,深化國際合作、財稅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等措施的完善,律師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無論是法律法規政策的解讀和最大限度的有利利用,還是國際合作中雙方合同的簽訂和協商,抑或是財稅金融等扶持政策的充分貫徹實施,律師作為提供專業性服務的人才,可以為政府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輔助政府有效實現其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
(六)在常規業務方面,律師可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設立、重組、上市等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與其他傳統產業企業一樣,戰略性新興企業在設立及合并、分立、重組、公司稅務、職工關系、企業破產和清算等方面也有一系列業務。律所還可以起草和審閱與戰略性發展相關的法律文件,包括認股協議、股東協議、登記協議、業務合同等。
四、律師為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法律服務應注意的問題研究
(一)應及時更新和運用我國有關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最新政策指導和法律制度
作為政府最新重點關注和扶持產業,有關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會一直不斷地更新,法律方面的規定也會層出不窮,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提供者,面對紛繁復雜的政策、法規等,可能沒有具體的適用標準,律師的執業能力面臨很大的挑戰。這時候就需要律師及時更新自己的知識庫,對其進行消化和融合,同時結合自身的專業素養,站在企業的角度為其提供最有利的法律服務,實現企業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新興性對律師綜合素質和知識的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戰略性新興產業中涉及到了很多與傳統產業不同的領域,這也直接導致了其對相關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十二五”期間重點發展的七大新興產業,涉及節能環保、生物、新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車產業等最新的高技術含量領域,其與傳統產業中常規法律服務有很大的不同,相應地對法律服務者的專業知識要求也更全面,更嚴格,特別是對知識產權方面和財稅金融方面的要求很高,這也是律師為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法律服務應注意的主要問題之一。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府指導性對律師協調企業與政府間關系發出挑戰
戰略性新興產業從提出到發展壯大,體現出了濃厚的政府指導性特征,這同時也是對律師加強企業與政府機關的協調合作關系的挑戰。律師作為企業代表與政府進行溝通交流,加強企業與政府機關的協調合作,才能為企業爭取最大的利益,這既是律師在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法律服務時面臨的一項嚴峻的挑戰,也是律師提高自身專業能力水平的發展機遇。
五、結 語
隨著世界各國新技術產業改革的發展,我國也根據國情制定了“十二五”規劃,提出培育與發展戰略性新興企業,但是相應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問題等極大地限制了我國戰略性新興企業的發展,要解決這些問題,除了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微觀規制和戰略性新興企業的自身調節之外,還需要律師運用專業知識為其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務。中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們應當從不斷完善自身法律知識、加強專業研究、開展行業和國際經驗交流等方面,不斷提高中國律師的專業化水平,不斷開拓新的法律服務市場。●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