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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趙淑欣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滿18周歲是未成年人。
當一個人長到13、14周歲,到了青春期,也是逆反期,常常表現為孩子與父母之間溝通常出現障礙,網癮、早戀、學習分化、心理不成熟、對外封閉、自控能力差、心態不穩定、易沖動。這一時期的青少年面對社會上紛繁復雜的現象,缺乏分辨能力和認識能力。特別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的發展和社會多元化發展,犯罪主體低齡化越來越明顯。如有一個高中生在電視上看到《案件聚焦》中介紹一個搶劫案,因自己考試有壓力,在馬路上看見一女青年傍晚一人獨行,就想學電視上搶劫,于是這個學生就找了一個磚頭,從后面襲擊女青年的頭部,搶走她隨身的包,而包內僅有幾十元錢和一張公交卡。諸如此類,現實中未成年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案件經常發生,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越來越高。雖然上海世博會以來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但全國范圍還是上升,近年來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不構成犯罪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僅對一定的嚴重的刑事犯罪承擔責任,即能成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體;已滿16周歲,相當于成年人,對任何犯罪都要承擔責任,但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的涉案范圍多樣化發展。其中80%是侵財型的犯罪,主要為盜竊、搶劫等,多數表現為結伙犯罪,有的兩三人,有的五六人,甚至有的團伙人數更多;當未成年人遇到利益矛盾時,也采用暴力解決,手段殘忍,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已出現青少年黑社會的雛形;還有的因一時沖動傷害他人,強奸、輪奸,如當下沸沸揚揚的某大明星之子未成年人,天之驕子,家庭條件優越,卻涉嫌輪奸等罪被逮捕,令世人扼腕嘆息不止。
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常常是嚴重刑事犯罪,一旦案發,未成年人就面臨被拘留逮捕,采取嚴厲的強制措施,這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心理和性格將受到一次巨大的沖擊。有的茫然無措,有的自暴自棄,不愿配合公安的偵查,在案發過程中,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罪輕罪重,以及如何配合澄清事實,他都一無所知。
而這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接到公安機關的通知,更是內心驚慌和不安,忙亂無緒。特別是現在大量屬于外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長來到案發地,人生地不熟,委托律師目的,有的想叫律師與關在里面的孩子見見面,了解情況;有的家長認為律師在公安階段起不到什么作用,委托律師與不委托律師一個樣,白花錢;還有家長要求律師保證取保候審才委托,而有的律師為了接到案件,就不顧《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的規范的約束,給當事人承諾,導致在公安階段律師其實并沒有發揮應有的社會作用,律師的社會聲譽有所下降。正因為如此,在當今社會,就更需要給與未成年人最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切實保護。
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實際上,在新的刑事訴訟法出臺前,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必不可少,但偵查階段僅在有的城市及市區的法律援助中心,開始探索性地把法律援助擴展到到偵查階段,指派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際也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受到未成年人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好評和感恩。現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明文規定,可見對未成年人案件在偵查階段引入法律援助不僅必要,而且有了法律根據。同時,其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具有深遠的意義和影響,應當提倡和推廣。
因成年人心理相對成熟,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偵查階段有沒有委托律師,及是否法律援助律師,社會影響并不很明顯。但對于未成年人,在公安偵查階段,特別是法律援助律師介入有重要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效果。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幫助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早悔罪,早回歸社會。
因為未成年人的心理不成熟、不穩定,分辨是非的能力差,被關押后,面對偵查人員的詢問,要么封閉自我不溝通,不配合,在這個階段委托社會收費律師介入也是家長無奈之下不情愿的選擇;特別現在外地農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家長在異地,本身經濟條件不好,直接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援助律師與案件當事人沒有任何利益的因素,使得援助律師能更有效地與未成年人嫌疑人溝通,幫助其提高對自己行為的認識。注重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是對未成年人最有效的援助和保護,同時也促使未成年人與家人感受當今社會人性化和時代正能量。
二、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行使和保護到位。
在偵查階段,稱犯罪嫌疑人,就說明并不能把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當做罪犯來看待,他們有相應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包括民事權利和刑事方面的權利。特別是未成年人要么產生畏懼心理,偵查人員問什么都是“是”,不愿意陳述詳情,可能使不該逮捕的逮捕了,罪與非罪難以分清,甚至有可能增加偵查人員的工作量和關押時間,產生不利的社會影響。這就要求律師不僅熟悉相關法律,并具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經驗,還要具有愛心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并要有一定的心理咨詢方面的知識,只有這樣在為未成年人辯護時,才能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和心理特點,與其溝通,因勢利導,使之認識自己行為中哪些是錯誤,哪些是違法犯罪,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如何早日走出心理陰影,面對今后的人生路。而恰恰法律援助律師是兼具律師和志愿者的雙重角色,在日常志愿服務和援助工作中,經常參加包括法律、心理咨詢、社工等方面的培訓,這也是一般社會律師所欠缺的,因此在偵查階段由法律援助律師介入,更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行使和保護到位。
三、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發展現代未成年人社會觀護體系。
現代和平社會,法院、檢察院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時,根據具體情況經常會采用柔性處理方式,如監管令(就是在案件判決或暫緩判決的決定生效后,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發出,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必須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規定的指令)和社會服務令(對已經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責令其去指定場所,完成一定期限無償服務勞動的指令);對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觀護單位給予觀護,這是上海去年創新的檢察制度,是針對“三無”(無監護人、無固定住所、無經濟來源)涉罪未成年人,無法提供保證人和保證金,難以適用取保候審,納入特殊觀護基地幫教矯正。由此看來,在偵查階段,對于那些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本人已經悔罪,法律援助律師介入后,會使偵查部門處理案件時更加慎重,未成年人有可塑性,甚至有的還是在學學生,在這個階段能夠變更強制措施,盡量不影響學習,回到學校,接受觀護。觀護期間,涉罪未成年人和法律援助律師保持聯系,有問題可及時咨詢,律師隨時解答疑問,并對其進行法制教育,不僅能有效挽救未成年人,還豐富發展了新時期未成年人社會觀護體系。
在偵查階段,司法行政與檢察、公安機關相互溝通協調和銜接才能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成效。首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中發現有犯罪嫌疑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其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快速把立案通知書和通知辯護公函發給法律援助機構,并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家庭經濟等基本情況和其近親屬的地址、聯系方式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相關材料。
但現實情況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本人沒有自由,常常是其家長有條件申請和委托,因此,公安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最好在寄給家屬的通知書時,附有告知書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應當向那個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律師辯護,以及該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辯護,法律援助機構還沒有指派律師的,也要通知偵查機關給予法律援助機構發函指派援助律師。當然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前也應當聽取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律師的辯護意見。
法律援助機構協調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關系和工作銜接。在收到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法律援助申請和偵查部門通知辯護函后,及時給予受理和指派,并協調援助律師辦理案件過程遇到的一些問題。
對于在偵查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公安、檢察、司法法援機構互相配合,共同協助。但更離不開援助律師耐心細致的具體援助工作,援助律師在接到指派后,應做好具體的援助辯護工作。在偵查階段,法律援助律師辦理的未成年人的援助案件的工作基本都能體現在案卷材料上。包括
主要材料:
1、介入案件的指派通知書及律所公函;
2、2013年1月1日之前還需要偵查機關開出的批準會見的證明,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一般案件不需要批準會見證明,這是根據新刑訴法第37條規定———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3、援助律師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會見筆錄。
4、援助律師出具的辯護意見等。
其它材料:援助律師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關情況調查的材料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制教育、犯罪嫌疑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律師對偵查措施、強制措施的意見、建議、請求。其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關情況調查的材料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制教育、犯罪嫌疑人自己對行為的認識也可寫在會見筆錄里。
可見,會見筆錄是援助律師重要工作材料之一,援助律師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溝通內容和過程以及法制宣傳教育效果都體現在會見筆錄上。會見筆錄內容應當采用一問一答的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寫清楚。姓名及準確的出生年月日,是否與身份證上一致,如果不一致,要調查并和偵查機關溝通。律師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時,要詢問是否同意由援助律師本人為其辯護,如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應當及時和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公安機關溝通予以調整。
二、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涉嫌案發的有關情況,何時被拘留,何時被逮捕等,可計算出是否羈押超期;
三、詳細詢問有無自首、立功的情形,包括有無揭發他人犯罪的情況;
四、是否有前科的情形;
五、涉案的罪名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制宣傳教育;
六、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以及他涉嫌犯罪的悔罪態度,幫助其認識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和對其家庭親人造成的傷痛,樹立重新回歸社會正常人生的信念。
援助律師在會見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給與教誨,可利用現在暫時失去自由,但同時又有大量的時間多看一些書,多讀名人傳記,學會今后如何在社會上立足。多讀技術方面的書可在將來回到社會時有一技之長,當然也可通過學習提高學歷,回歸社會時提升就業能力。援助律師如果能這樣與其溝通,必定會使大部分未成年人幡然悔悟,珍惜人生,痛改前非,也使援助律師的辯護工作更加出彩,上一個層次,不僅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靈魂,而且重塑其健康向上的人格,預防重新犯罪,使法律援助的社會效果會更加富有成效。
也有這種情況,如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了案,不愿家里人知道,家長可能還真不知情,就要與之溝通讓家長知道,也是為了幫助教育其認識錯誤早日回歸,對今后家庭配合管教糾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行為非常重要,還是要說服其提供家長聯系方式。
援助律師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長建立起聯系,即使偵查階段、檢察階段、審判階段都結束,甚至案件進入執行改造階段,這種聯系也最好也不要斷掉,給予未成年人應有的關注,這樣一方面家長也會從援助律師那里得到正確指導意見,共同幫助已經悔罪的未成年人走好今后的人生路;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社區矯正部門對轉到他們工作范圍里的幫教對象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并與社會觀護體系互相配合,這些都積極維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和未來,真正實現在偵查階段法律援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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