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資國企改革,深刻指出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為順應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正處于國有資產向資本化、國有企業股權向多元發展的階段。
在此情形下,國務院國資委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堅定不移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由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4月27日印發并實施《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展壯大國有經濟作出了積極貢獻。但與此同時,國有資產監管中越位、缺位、錯位問題依然存在,并亟待解決。因此,為加快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積極推進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創新發展,國務院國資委于2019年11月27日發布《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本次出臺的《實施意見》,以轉變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為主要目的,突出管資本實施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提出管資本方式手段的優化路徑,強調為轉變監管體制而提供堅實的支撐保障。
一、現階段國資監管體的轉變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轉變原先對企業直接管理的監管理念,形成強調基于出資關系進行監管的新理念。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將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于企業,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一級企業。
(二)調整監管重點
轉變原先關注企業個體發展的監管重點,轉向更加注重國有資本整體功能的新重點。立足國資監管工作全局,著眼于國有資本整體功能和效率,加強系統謀劃、整體調控,持續優化布局結構,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保值增值,推動國有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三)改進監管方式
原先的體制習慣于行政化管理的監管方式,本次《實施意見》要求形成更多運用市場化法制化手段的新方式。具體要求改變重審批、輕監督等帶有行政化色彩的履職方式,更加注重以產權為基礎、以資本為紐帶,依靠公司章程,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將監管要求轉化為股東意志。
(四)優化監管導向
轉變關注規模速度的監管導向,轉向注重提升質量效益的新導向。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完善考核規則,更好引導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推動國有企業質量、效率、動力變革,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
二、管什么?管資本工作五大履職重點
(一)加強資本布局整體調控。
強化戰略規劃和主業管理、制定投資負面清單、核定非主業投資控制比例,引導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大力化解過剩產能,加快處置低效無效資產,有效盤活國有資本。
(二)強化資本運作。
提升資本運營的專業化水平,讓國有資本在流動中實現增值,一是在投資方面,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和資本運作等,推動產業集聚、化解過剩產能和轉型升級。二是在運營方面,通過股權運作、基金投資、培育孵化、價值管理、有序進退等方式,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三是在基礎管理工作方面,加強產權登記、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資產評估、資產統計、清產核資。
(三)優化資本收益管理。
要對企業實行分類、差異化考核,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對于預算的收益與支出管理,更多體現出資人調控要求,提高資本金注入占預算支出的比重。加強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提高股東回報。強化財務預決算管理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實現資本收益預期可控和保值增值。
(四)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資本運行的安全,要從監督、問責兩方面著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關鍵業務、重點領域和運營重要環節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完善問責機制,加大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力度。強化監督協同,建立有效的監督協同聯動和會商機制,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全面加強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管資本工作順利實施的根本保證和必要前提。堅持“兩個一以貫之”,著力抓好黨的建設,堅持管資本就要管黨建,加強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
三、怎么管?管資本實施的四大方式手段
(一)權力責任清單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資委“三定”規定,建立完善權力和責任清單,落實以管資本為主的要求,明確履職重點,厘清職責邊界。
(二)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履職。
管資本與管企業的重大區別之一,就是要通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來履職,來充分體現出資人意志,而不是直接插手企業的具體經營行為。為此,要依法制定或參與制訂公司章程,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行權履職。依據股權關系向國家出資企業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選,規范董事的權利和責任,強化對外部董事的監督管理。
(三)有的放矢,分類調整授放權。
加大授權放權力度,根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企業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授權放權。定期評估授權放權事項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減少審批事項,打造事前制度規范、事中跟蹤監控、事后監督問責的完整工作鏈條。統一信息工作平臺,實現實時在線動態監管。加大對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創新監督手段,嚴格責任追究。
四、管資本的支撐保障
圍繞以管資本為主的目標任務,為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需要堅實的保障。在思想上,要全面履行好中央企業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和中央企業黨的建設三方面職責,加強中央關于國資監管職能轉變精神宣貫,突出做好對地方國資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組織領導方面,將管資本的要求貫穿各個專業監管領域,按照調整后內設機構職能,理順運行機制,主動溝通銜接,避免工作交叉和監管空白,提高監管效能;要完善制度體系,積極參與國資監管重點領域立法,推動將管資本有關要求體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修訂中;最后,要改進工作作風,提升隊伍素質。加強國資監管業務知識學習,注重實踐能力提升,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國資監管干部隊伍。
五、結語
完善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是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對于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國有資產監管體制亦需與時俱進,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推動自身改革不斷深化。《實施意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管資本的重點內容和路徑方式,有利于深化放管結合、充分激發微觀主體活力,為進一步完善國資監管制度體系、全面推進國資國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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