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上海律協國際貿易與反傾銷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全稱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ECFA)生效、實施至今已滿一周年 [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ˉ1?μ·?3???¤?2??o§???????±????????????±?????????-111009??′?????′.doc#_ftn1 。ECFA是兩岸遵循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結合兩岸經濟發展的現狀和特點,按照平等互惠原則簽署的經濟合作協議。其基本內容涵蓋海峽兩岸之間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獲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
如前所預期,ECFA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提供了動力和制度保障。其中,早期收獲計劃 [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ˉ1?μ·?3???¤?2??o§???????±????????????±?????????-111009??′?????′.doc#_ftn2 的啟動落實,已開始促進臺灣制造業和服務業廠商調整兩岸布局。在ECFA制度保障下,臺商結合大陸“十二五”商機轉進大陸內需市場、拓展區域布局的形勢日益明朗,而陸資入島也開始有較為顯著的成長。
自行車產業是臺灣的優勢產業,也是ECFA實施后受惠最大的產業之一。本文以自行車產業為分析對象,探討在ECFA對企業在兩岸產業布局的有利影響。
一、
ECFA
簽訂前的自行車產業狀況
ECFA簽訂前,大陸已連續多年是臺灣自行車產業主要的對外投資地和貿易順差來源地。但由于兩岸政局、經濟以及文化態勢等綜合因素影響,臺商在大陸的商業運作模式單一、合作較少、尚未形成兩岸聯動、優勢互補的大氣候。
從投資方式看,臺商采取直接投資和委托加工(即OEM)方式。并且,直接投資設立的大多是獨資企業。
從產業布局看,臺灣作為臺商總部所在地,主導管理、營銷與研發,生產產業鏈的上游產品和高端產品。大陸是臺商最主要的生產基地,進行產業鏈中下游產品的生產、加工或組裝。同時,由于大陸市場容量及潛力巨大、區域梯次發展腹地廣闊等優勢,大陸也是臺商最主要的銷售市場和獲利來源。
從合作模式看,臺商更多的是利用大陸廉價的土地、勞動力等資源進行勞動密集型的代工生產,而技術、研發等保留在臺灣。即在兩岸間實行垂直分工的產業合作模式。臺灣生產技術難度大、單價高、銷量少的高端自行車。大陸主要是產業鏈中下游的加工、組裝,生產技術簡單、單價低的自行車。
從合作深度看,臺資企業雖然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購、人才任用等方面出現了一定的本土化傾向,但并未真正融入大陸經濟,很少與大陸企業形成上下游的產業合作關系。兩岸產業不僅在研發、技術、品牌、市場等方面的實質合作不多,而且在生產環節的合作深度也不夠。
二、
ECFA
項下自行車產業的早期收獲安排
ECFA實施后,依據ECFA附件一《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大陸方面對原產于臺灣17項涉及自行車及相關零組件實施降稅。其中,自行車整車由13%關稅在2年內實現出口大陸零關稅。自行車零附件由12%關稅在2年內實現出口大陸零關稅。
表一:大陸方面早期收獲產品清單
|
序號
|
2009
年
稅則號列
|
產品名稱(簡稱)
|
2009
年
進口稅率(X%)*
|
|
513
|
87120020
|
競賽型自行車
|
13
|
|
514
|
87120030
|
山地自行車
|
13
|
|
515
|
87120041
|
16、18、20英寸自行車
|
13
|
|
516
|
87120049
|
其他越野自行車
|
13
|
|
517
|
87120081
|
≤16英寸的未列名自行車
|
13
|
|
518
|
87120089
|
其他未列名自行車
|
13
|
|
519
|
87120090
|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
|
23
|
|
520
|
87149100
|
非機動腳踏車車架、輪叉及其零件
|
12
|
|
521
|
87149200
|
非機動腳踏車輪圈及輻條
|
12
|
|
522
|
87149310
|
非機動腳踏車的輪轂
|
12
|
|
523
|
87149320
|
飛輪
|
12
|
|
524
|
87149390
|
其他非機動腳踏車的飛輪
|
12
|
|
525
|
87149400
|
非機動腳踏車的制動器及其零件
|
12
|
|
526
|
87149500
|
非機動腳踏車的鞍座
|
12
|
|
527
|
87149610
|
非機動腳踏車腳蹬及其零件
|
12
|
|
528
|
87149620
|
非機動腳踏車曲柄、鏈輪及其零件
|
12
|
|
529
|
87149900
|
非機動腳踏車的其他零附件
|
12
|
注:2009年進口稅率指大陸2009年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
表二:大陸方面早期收獲產品降稅安排
|
|
2009
年進口稅率(
X%
)
|
協議稅率
|
||
|
早期收獲計劃
實施第
1
年
|
早期收獲計劃
實施第
2
年
|
早期收獲計劃
實施第
3
年
|
||
|
1
|
0<X≤5
|
0
|
|
|
|
2
|
5<X≤15
|
5
|
0
|
|
|
3
|
X>15
|
10
|
5
|
0
|
臺灣方面對原產于大陸15項涉及自行車及相關零組件實施降稅。全部項目將在2年內實現出口臺灣零關稅。
表三:臺灣方面早期收獲產品清單
|
序號
|
2009
年
稅則號列
|
產品名稱(簡稱)
|
2009
年
進口稅率(X%)*
|
|
231
|
87120010
|
二輪腳踏車
|
6.0
|
|
232
|
87120090
|
其它腳踏車
|
5.0
|
|
233
|
87149120
|
其它車架及叉及其零件
|
5.0
|
|
234
|
87149200
|
輪圈及輪幅
|
5.0
|
|
235
|
87149310
|
輪轂,但倒煞車輪轂及輪轂煞車除外
|
5.0
|
|
236
|
87149320
|
飛輪之鏈輪
|
5.0
|
|
237
|
87149410
|
鋼線煞車器及其零件
|
5.0
|
|
238
|
87149420
|
倒煞車輪轂及其零件
|
5.0
|
|
239
|
87149490
|
其它煞車器及其零件
|
5.0
|
|
240
|
87149500
|
腳踏車車座
|
5.0
|
|
241
|
87149610
|
踏板及其零件
|
5.0
|
|
242
|
87149620
|
曲柄齒輪及其零件
|
5.0
|
|
243
|
87149910
|
邊車零件
|
5.0
|
|
244
|
87149920
|
車輛用反光片、帶
|
5.0
|
|
245
|
87149990
|
其它第8711至8713節所屬車輛之零件及附件
|
5.0
|
注:2009年進口稅率指臺灣2009年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
表四:臺灣方面早期收獲產品降稅安排
|
|
2009
年進口稅率(
X%
)
|
協議稅率
|
||
|
早期收獲計劃
實施第
1
年
|
早期收獲計劃實施第
2
年
|
早期收獲計劃實施第
3
年
|
||
|
1
|
0<X≤2.5
|
0
|
|
|
|
2
|
2.5<X≤7.5
|
2.5
|
0
|
|
|
3
|
X>7.5
|
5
|
2.5
|
0
|
如果把兩岸產業合作比作一條高速公路,這些產品的降稅或免稅就如同高速公路取消了收費站,一方面有利于自行車生產企業將在臺灣生產的高單價自行車擴大銷往大陸,另一方面有利于自行車生產企業將在大陸生產或采購的零組件、半成品更便宜地回銷臺灣。這樣,有利于降低兩岸產業鏈中的加工制造成本,就能形成更加完整和更低成本的產業鏈,從而使大陸的加工貿易產品出口更有競爭優勢;再者,大陸可以充分借鑒臺灣在產品質量管理等方面的經驗,與臺灣共同用好比較優勢及分工優勢,從而降低貿易糾紛的發生率。在全球產業分工中占據更為有利的位置,共同迎接激烈的國際競爭,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
三、
ECFA
有關自行車產品的特定原產地規則
要適用ECFA早收清單的協定稅率,依據ECFA項下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自行車產品出口需符合如下條件:
1
、運輸符合直運規則
即自行車產品自臺灣直接運輸進口至大陸,具體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
●一是貨物運經雙方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第三方,不論是否在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仍
應視為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
(1)基于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2)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的情況;
(3)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的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4)該貨物在第三方作臨時儲存時,處于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
在上述第二種情形下,貨物進入第三方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60日。
2
、原產地為臺灣
自行車原產地為臺灣,包括三種情形:
(1)在臺灣完全獲得的;
(2)在臺灣僅由大陸或者臺灣原產材料生產的;
(3)在臺灣非完全獲得,但符合《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
對于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零部件、在臺灣組裝的自行車,不符合上述(1)或(2),依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對于“第87章自行車、自行車(零組件)”,其原產地認定采取“稅則歸類改變”與“區域價值成分”雙重標準,即“從其他品目(稅則稅目)改變至此,且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40%”。
“自行車產品”在海關商品編碼表中的品目為87.12,“自行車零件、附件”的品目為87.14。因此,“自行車零件、附件”在臺灣加工、組裝成“自行車”,本身符合了稅則編號改變標準;同時,應需符合“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才能認定為原產于臺灣或大陸。
|
區域 價值成分=
|
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非臺灣原產材料價格
|
×100%
|
|
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
|
①非臺灣原產材料價格,是指非臺灣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CIF)。
②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和非臺灣原產材料價格應當依據《海關估價協定》及公認會計原則進行核定。
3
、原產地累積規則
依據ECFA原產地累積規則,一方的原產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時,該材料應視為原產于該另一方。
(1)對于原產于大陸的材料在臺灣被用于生產另一貨物,并構成另一貨物組成部分的,在確定另一貨物原產地時,該材料應當視為臺灣原產材料。
(2)對于原產于臺灣的材料在大陸被用于生產另一貨物,并構成另一貨物組成部分的,在確定另一貨物原產地時,該材料應當視為大陸原產材料。
具體應用上,如中國大陸向澳大利亞出口自行車,其中本國原料和勞務價值占40%,由日本進口成分40%,由歐盟進口成分20%,假設澳大利亞百分比標準規定本國成分應大于50%,因此不能取得原產地資格。現將其中由歐盟進口部分改由臺灣進口,按照澳大利亞執行的全球原產地累計標準,可將臺灣進口部分作為本國成分累計,則本國成分達到60%,取得了原產地資格,可以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從而適用優惠關稅稅率。這一規定對于海峽兩岸提高判定為原產地產品的概率,擴大適用優惠關稅出口是十分有利的。
因此,作為ECFA受惠的企業,建議:
(1)研究原產地規則,調整經營模式和市場方向,使生產和經營符合原產地規則要求,積極運用政策獲得進出口雙重優惠。根據企業類型等實際情況實施不同的方案。
(2)適用累積規則,合理確定兩岸生產原料的流動。既可降低進口成本,也可提高判定為原產產品的概率,從而享受雙重優惠。
四、
ECFA
項下對自行車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臺灣自行車產業經歷了為國際品牌代加工,向建立自有品牌,研發高附加值、新功能、新技術產品的產業升級。而大陸目前自行車生產技術更新緩慢。可以預計,自行車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在大陸的應用、發展前景十分廣闊。但目前,臺商在大陸運用新技術,或建立研發中心的甚少,原因之一是對大陸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和力度有所顧慮。
ECFA框架下的《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明確,雙方同意全方位地建立兩岸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切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提高兩岸知識產權創造、應用、管理和保護。
1、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由于臺灣產業的技術研發密集度高,在兩岸互相承認“優先權”之后,將避免專利或者商標在申請空窗期時遭人惡意搶注或侵權,對臺灣優勢產業的發展非常重要。
2、嚴打“山寨”產品:協議的簽署也成功為雙方產品的知識產權撐起保護傘,打擊“山寨產品”方面將“有法可依”。雙方也將獲得更為快速有效的溝通平臺和協調處理機制。
3、建立官方對接平臺:依據協議,兩岸將建官方對接平臺,分別處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權等問題,分別由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組、商標組和著作權組,對接大陸的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商標局以及新聞出版總署。
五、對臺商企業調整兩岸產業布局的建議
除了上述關稅減免利好外,更需要看到的是ECFA所涉及的非關稅因素,即體現了長遠看來兩岸經貿互動更趨自由的前景。不合理的投資限制與障礙將逐漸消除。兩岸生產要素的雙向流動,將推動兩岸產業合作出現新的整合,實現研發、生產、采購和銷售的優化配置。這對企業在整體的經營布局上有很大好處。
此外,依據ECFA文本第六條,海峽兩岸還將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可以預見,ECFA及后續配套制度的簽署,對兩岸經濟合作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需要對兩岸的要素進行優化配置,實現合理、雙向、有序的要素流動機制,從而有效提升整體經濟的競爭力,以更好地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調整。與此相應, 在大陸投資的臺商需要順勢而為,有效利用ECFA的優惠措施與安排,在海峽兩岸進行合理布局、雙向對接、深化分工和全面合作。充分利用自身在技術、管理、行銷等方面的優勢,結合大陸經濟結構調整與兩岸合作模式的變化,以調結構( 產業轉型、產能轉移、產品轉向) 、促民生( 轉向內需、重點發展服務型經濟)為重點,順應大陸的工業化( 供給) 、城市化( 消費)進程而為,從而實現保增長 (保持在大陸持續增長的態勢)的目標。
[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ˉ1?μ·?3???¤?2??o§???????±????????????±?????????-111009??′?????′.doc#_ftnref1 2010年6月29日,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領導人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2010年9月12日,在順利完成簽署、換文等程序后,ECFA正式生效。
[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é??è′?????????????é?????????§???????????¨??????μ/???é??è′?????????????é?????????§???????????¨??????μ/ECFA?ˉ1?μ·?3???¤?2??o§???????±????????????±?????????-111009??′?????′.doc#_ftnref2 “早期收獲計劃”,是為使兩岸民眾盡快享受到ECFA的利益,在兩岸經濟關系實現自由化前的一項開放措施。根據早期收獲產品清單,雙方將在“早期收獲計劃”實施后不超過兩年的時間內分3步對“早期收獲產品”實現零關稅。其中,在貨物貿易方面,大陸將對539項原產于臺灣的產品實施降稅,臺灣將對267項原產于大陸的產品實施降稅。在服務貿易方面,大陸將向臺灣進一步開放會計和專業設計等11個服務部門、19項內容;臺灣將向大陸開放研究與開發、會展等9個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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