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推進,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危險廢物不經處理,隨意傾倒,造成空氣、水、土壤等嚴重污染的事件愈發頻繁。該類事件的頻發,關鍵在于部分群體缺乏保護環境的意識,認為傾倒垃圾僅應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缺乏對隨意傾倒有害垃圾構成犯罪的認識。
收納、處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行為看似是生活行為,實則不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危害性不可忽視,其不僅損害城市形象、擾亂公共環境,還可能引發安全隱患,甚至導致環境污染。
其實,我國法律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垃圾,并對垃圾的分類、運輸、處理、回收等處置步驟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傾倒、填埋生活、建筑垃圾從法律上來說,屬于一種污染環境的行為,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將垃圾傾倒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地或者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以及傾倒垃圾達到3噸以上的,都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總之,只要處置的生活、建筑垃圾中含有放射性、病原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質的,就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一:2021年1月,何某與廣東一陳姓人員聯系,商定按2000元/車為陳姓人員處理垃圾。何某又與周某(已判刑)約定按1500元/車由周某負責接收、傾倒垃圾。2021年1月18日9時許,何某安排周某在京港澳高速宜章南路口接收垃圾,并微信轉賬1500元給周某,周某安排彭某將該車垃圾倒在宜章縣某鎮某村,被村民阻攔,周某經彭某介紹支付1500元請兩貨車將已卸車的垃圾進行了處置。剩余垃圾支付600元叫李某找地方處理,李某叫雷某、胡某處理,并支付雷某100元,支付胡某450元。胡某將垃圾傾倒在宜章縣某鎮某村某省道路旁李某家地基上,傾倒物共計32.95噸。
法院認定:經郴州生態環境局宜章分局鑒定,宜章縣XX鎮XX村XXX李某宅基地處傾倒的廢石棉和電子電路板為危險廢物。被告人何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以污染環境罪判決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案例來源:(2022)湘1022刑初212號】
案例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訴稱:2021年初,被告人李某甲為謀取非法利益,與被告人王某軍合作,在無相應資質的情況下,雇傭李某乙、劉某、張某飛從事“毛垃圾”的運輸處理事宜,六人分工明確,向涉案魚塘傾倒垃圾,造成了環境污染。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猛、李某甲、王某軍、李某乙、劉某、張某飛違反國家規定,共同傾倒、處置有害物質,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猛協商,由李某猛將其使用的位于上海市崇明區東平鎮某魚塘作為卸點提供給李某甲傾倒“毛垃圾”。2021年8月21日至28日,李某甲等人將共計約110車“毛垃圾”從浦東新區、寶山區裝運后運輸至李某猛提供的魚塘內傾倒。2021年9月11日至13日、9月26日至28日,由王某軍提供挖機司機裝運垃圾,劉某負責車輛調度,李某甲等人將堆放于上海市崇明區東平鎮54連垃圾場共計約160車“毛垃圾”轉運至李某猛提供的魚塘內傾倒。
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涉案地塊填埋的塑料袋、織物、碎磚等固體廢物需進行清理、外運處置等,總費用估算人民幣545.23萬元。經計算,被告人李某猛致公私財產損失約438.1萬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張某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約180萬元,被告人王某軍、劉某致使公私財產損失約160萬元。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滬0151刑初324號刑事判決:1.被告人李某猛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3.被告人李某乙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4.被告人王某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5.被告人劉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6.被告人張某飛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7.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案例三:2020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獲得垃圾消納資質的情況下,在北京市昌平區某村東南側一院內經營垃圾中轉站,違反規定收納、傾倒未經處理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測量,朱某違規收納、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計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嚴重污染環境。有關部門對上述垃圾進行處理,產生生活垃圾清運費用共計39萬余元。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37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案例來源:(2021)京0114刑初377號】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朱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獲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違規收納、傾倒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而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朱某非法傾倒、收納生活垃圾,導致涉案生活垃圾的清理、處置費用達30余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案例四:2024年8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一起大型跨地域傾倒固體廢物案件。經審理查明,自2023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崔某某等人為牟取個人私利,在無為境內多個鄉鎮傾倒固體廢物,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共計達200余萬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2025年4月22日,經無為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崔某某一審獲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每一片藍天、每一泓清水、每一寸凈土,都是不可替代的生態福祉。因此,我們應在相關政策、戰略和計劃的制定決策以及新污染物的監管等方面增加必要的公眾參與,充分利用電視、網絡、新媒體等途徑,宣傳傾倒污染物的危害和來源,提高公眾對污染物的認識和健康風險防范意識,開展全民環境普法教育。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