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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十年前,王小姐與張先生自由戀愛。不久后,王小姐懷孕,雙方便考慮結婚。但張先生系我國臺灣地區公民,恰巧當時個人證件過期,且其另外持有的某群島國的身份無法辦理單身證明,也就無法在上海登記結婚。
張先生的朋友提出,可以為其代辦身份證。于是,張先生將自己的照片、出生年月等信息告知朋友,并杜撰了一個與本名音同字不同的假名,通過該朋友在江西某地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簿。
張先生使用江西某地的身份證和王小姐順利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以該身份在孩子的出生證上登記為父親。
2023年,張先生想為孩子辦理赴臺探親簽證,但被拒。在王小姐的追問之下,張先生才坦白身份證和戶口簿是花錢買的,并不是真的落戶在江西。因此,無論是婚姻關系中的丈夫還是孩子的父親身份,都是非法身份;并且經電話溝通,當地派出所稱張先生的戶籍已經于2016年被注銷。
二、提出問題
一方冒用他人身份、利用虛假身份領取的結婚證是否可以更正或撤銷?如何辦理更正或撤銷?
三、檢索案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案例(檢例第121號)——姚某訴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
2013年12月11日,姚某與莫某某登記結婚,莫某某收取彩禮后失蹤。姚某先后提起“撤銷婚姻”“離婚”“宣告婚姻無效”等民事訴訟,在一系列案件中查明了對方存在冒用身份、重復登記結婚等情況。2020年1月,姚某提起“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但因此時距離結婚登記時間已逾5年起訴期限,不符合立案條件,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二審及再審均維持不予立案的意見。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初步審查后認為,姚某的起訴確已超過起訴期限,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但姚某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的訴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未獲人民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機關又表示無權主動撤銷,姚某的正當訴求無法通過其他途徑實現,檢察機關決定對此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2020年9月1日,經調查核實、公開聽證、專家論證等程序,檢察機關向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重新審查姚某的婚姻登記程序,并及時作出相關處理決定。
2020年10月10日,某縣民政局注銷了姚某與“莫某某”的婚姻登記,姚某的訴求得以實現,持續7年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二)河南省新樂市原告展某訴新樂市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一案
2006年1月5日,張某某入贅到女方展某家。因張某某當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便冒用虛假的“展某某”身份與展某到新樂市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后雙方一直共同生活,生兒育女。其間,雙方產生矛盾,展某起訴“展某某”要求離婚,但因“展某某”身份信息虛假,無法立案。展某于2023年6月向新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撤銷新樂市民政局頒發的展某與“展某某”的結婚登記。
新樂法院認為,展某與張某某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已事先知道“展某某”身份信息虛假。依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相關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新樂法院向新樂市民政局發出首份更正婚姻登記司法建議書,建議民政局及時更正展某與“展某某”的婚姻登記。
隨后,新樂市民政局依據該司法建議書,更正了展某與“展某某”的婚姻登記。
四、法律依據
2021年11月18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及民政部聯合發布《指導意見》,并于同年12月答記者問,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民政局對于“利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的案件,應當分工協作以化解矛盾。
人民法院應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但不可超越《行政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同時,人民法院也有權向民政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人民檢察院可對該類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監督,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同時,人民檢察院也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檢察建議書,也應將涉及的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監督立案查處。
公安機關應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中涉嫌犯罪的事實和人員及時立案偵查。
民政局則應依據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及時對錯誤的婚姻登記進行更正或撤銷。
五、案件辦理
承辦律師接案后,與辦理孩子出生證的醫院當面溝通得知,雖然孩子與張先生和王小姐做了親子鑒定,已確認血緣關系,但出生證的記載并不僅僅代表血緣關系,也是法律上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材料之一。若要求更改,則醫院一般需“父親”一欄登記的當事人出具書面同意意見。而本案中,“父親”一欄顯示的人系虛構,無法出面。但較為有利的一點是,醫院并不要求以更改結婚證為前提。
經與醫院解釋張先生冒用身份一節事實,醫院討論后回復,若確實無此人存在,也需公安機關等出具相關證明。
承辦律師查詢當地派出所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后,前往當地派出所,遞交委托手續,查詢張先生虛假身份的檔案,取得“查無此人,注銷戶籍”的證明文件,并將此信息及時轉達給醫院。隨后,醫院更正了出生證信息,將“父親”一欄變更為張先生本人。
對于結婚證的更正,承辦律師亦考慮首先通過向民政局反映情況、與民政局協商等途徑辦理。但基層民政局和市民政局均表示,其并無查明事實的權力,亦無法自行撤銷或更正婚姻登記信息。
承辦律師隨即提起行政訴訟,并引用《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希望法院能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問題。
案件進入訴前調解階段時,民政局收到材料并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對應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隨即開展了調查和詢問,并最終決定以檢察院化解爭議為主線,向區民政局發送檢察建議書,要求撤銷原婚姻登記。
六、辦案手記
(一)民政局無權自行更正或撤銷錯誤婚姻登記信息,而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線索
《指導意見》的出臺及答記者問將“冒名結婚”案的處理納入到現有法律體系中,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民政局各自辦理事項的范圍和權限范圍。
依據以上規定,民政局并無權力直接更正或撤銷婚姻登記,而必須依據司法機關查明的事實或出具的司法建議書作出決定。因此,今后如有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理婚姻登記等情形的,無法通過與民政局自行協商糾正,但民政局可將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也可以向民政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當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婚姻登記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錯誤婚姻登記,其本質是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必須在行政法相關規定下嚴格審理。特別是對于行政訴訟時效的把握,既不能因“結婚登記時間較長”而機械適用時效規定,對于婚姻登記雙方均早已明知作假事實的,也不可輕易突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從新樂市的案例來看,法院在當事人確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仍以發送司法建議書的方式解決困境。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法院可以發送的是“撤銷婚姻登記”的建議書,但新樂市的案例在公開報道中的表述為,法院向民政局發送的是“更正婚姻登記”的建議書。因此,在實踐中,法院發送司法建議書的范圍可能會根據案件進行調整,對“撤銷婚姻登記”作擴大解釋為“撤銷或更正”之意,更有利于解決社會矛盾。
(三)人民檢察院可以監督該類案件的審理,也可以自行結合案件情況,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向民政局發送撤銷錯誤登記的檢察建議書
人民檢察院在假冒身份登記結婚行政糾紛解決中起到重大作用:一是對于錯誤的行政裁判,可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二是自行調查核實情況,認定婚姻登記確有錯誤應當撤銷的,可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
換言之,人民檢察院辦理該類婚姻登記爭議的,既有監督法院裁判的權力,又有自行核查事實、向民政局發送檢察建議書的權力。而且,檢察院的核查系“實質性化解工作”,故不受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約束。
結合本案的辦理,區民政局接到起訴材料后,隨即將案件線索提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在法院未正式開庭前,即聯絡當事人了解相關情況、核查證據材料等,并向區民政局發送了撤銷婚姻登記的檢察建議書;區民政局接到建議書后,經聽證、討論,作出撤銷婚姻登記的決定。王小姐則向法院申請撤回了起訴。
最終,王小姐與張先生恢復單身,并重新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七、困難及總結
(一)涉外因素引起的級別管轄爭議
因張先生系臺灣地區公民,本案中的行政訴訟是否應當作為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一定的爭議。
承辦律師認為,“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其爭議焦點在于對行政行為是否錯誤進行審查,而本案的行政行為由基層民政局作出,故應由基層法院管轄。該觀點被中級法院采納,最終將案件裁決確定由基層法院管轄。
(二)訴訟與監督可兼容并存
當事人在向民政局反映案件情況期間,收到過基層檢察院的聯系電話。但不久之后,當事人即被告知無法處理,建議提起行政訴訟。
承辦律師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后,在訴前調解階段,檢察院又根據民政局移送的案件線索,重新介入監督并最終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據此,承辦律師認為,《指導意見》的出臺時間較短,故大多數案件為“個案處理”方式,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極可能出現司法辦案人員觀點不同的情況。
正因如此,律師在實際辦案中,不應放棄任何一條可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的途徑,包括向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反映案件線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自行或通過民政局向檢察院提供案件線索等。
(三)撤銷錯誤婚姻登記的良好社會效果
婚姻登記屬于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為合法。但婚姻登記的行政行為有別于一般的行政行為,因為婚姻登記會產生一系列新的有關人身和財產的復雜法律關系。
結合本案,張先生的虛假身份被注銷,王小姐的丈夫、孩子的父親均“查無此人”,這將對王小姐及孩子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從保護婦女權益角度而言,婚姻在法律上“名存實亡”,對共同財產、監護關系等都有不利影響;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角度出發,孩子個人檔案中顯示的父親“信息已注銷”等消極、非正常內容,會持續給其升學、就業、參軍、入黨等人生大事帶來負面影響。
有鑒于此,對于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錯誤婚姻登記,不應再簡單地一駁了之,而應從有利于社會矛盾化解、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特別是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權益入手,爭取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沈奇艷
上海市喬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業務方向: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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