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陸續成立環境資源 “三合一”審判專門法庭,試行環境資源司法的專門化。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現狀如何?未來的發展又該如何?2022年4月10日,上海律協環境資源和能源業務研究委員會邀請華東政法大學張璐教授,就《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發展思路與實踐類型》以騰訊會議方式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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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專題講座,共100多人參加。張璐教授從“問題的提出”“如何理解環境司法與行政監管的關系”“環境司法何以專門化”“中國環境四分專門化的實踐類型”四個方面展開解讀。
在“如何理解環境司法與行政監管的關系”部分,張璐教授提出,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功能應定位于對行政監管的制衡與互補。只有使環境司法專門化與環境行政監管在作用上功能互補,才能不斷提升環境治理體系的完善程度,同時有助于明確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展開路徑。
在環境司法何以專門化部分,張璐教授指出,應當明確并非所有基于環境問題的法律問題都是“環境法上的問題”。所謂“環境法上的問題”,應通過對環境法形成動因及其特殊的功能定位的考察尋找答案。“環境法上的問題”形成的基本前提是環境法律制度構建應立足于傳統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回應的那部分環境問題。
在“中國環境四分專門化的實踐類型”部分,張璐教授指出,生態利益訴求至少包括私益性和公益性兩種基本類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展開路徑至少應當分別呼應兩種訴求,并以此為展開路徑。其中,回應私益性的生態利益訴求,主要體現在民事審判中環境侵權訴訟的功能拓展。回應公益性的生態利益訴求主要表現為環境公益訴訟,包括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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