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商業活動中,商事仲裁因其高度自治性成為解決爭議的重要選擇。這種自治性主要體現在仲裁員選任和仲裁庭決策權上。涉外及國際商事仲裁中,這種自治性更為顯著。仲裁庭享有決定仲裁程序的自由,甚至可偏離通行做法。因此,選擇合適的仲裁員至關重要。
一、成為仲裁員的必備條件
(一)仲裁員應有“資質”
挑選仲裁員時,首要考量其適格性。適格的仲裁程序是裁決可被承認與執行的基礎,而仲裁員適格是核心。仲裁員需具備“資質”、保持“獨立公正”,并符合當事人意定要求。而關于“資質”,國際條約規定罕見,多由各國法律和仲裁機構規則確定。
1.法律規定:以《仲裁法》為例,仲裁員需符合法律知識、專業工作背景及高級職稱等條件。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不審核仲裁員“資質”,只要仲裁員在仲裁機構登記在冊,就具備資格。
2.仲裁規則:涉外及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對仲裁員“資質”規定相對寬松。除滿足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外,很多機構采用自由選擇或推薦名單制度。如ICC、LCIA、HKIAC等。推薦名單制度一般指提供一個機構的推薦仲裁員名冊/名單,但允許當事人選擇名單外的其他仲裁員,名單外的仲裁員經仲裁機構確認后也可以擔任仲裁員。例如貿仲出臺的《授予仲裁員資格規定》和北仲出臺的《關于選聘仲裁員的公告》。當然,一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會也要求仲裁員曾獲得某些專業仲裁協會的資質、并有擔任仲裁員的經驗,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員準入標準。
(二)仲裁員應“獨立公正”
大多數法域要求仲裁員必須“獨立公正”。這主要體現在:
1.法律規定:《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員公正性或獨立性受質疑時申請回避。我國《仲裁法》強調仲裁員需“公道正派”。英國《1996年仲裁法》也有類似規定。
2.仲裁規則:要求仲裁員具備公正性和獨立性是主流做法。如《ICC規則(2021)》、《LCIA規則(2020)》和《HKIAC規則(2018)》均規定仲裁員需保持公正并獨立于當事人。
國際軟法:涉外及國際商事仲裁中,國際軟法對仲裁員“公正性”和“獨立性”有細致規定。如《利益沖突指引》分類了仲裁員與當事人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若仲裁員存在“不可棄權的紅色清單”情形,則不符合公正性要求。
(三)仲裁員應符合當事人的意定要求
除“法定要求”外,當事人常在仲裁條款中對仲裁員提出特定要求,如專業能力、語言能力、國籍、教育背景、執業背景等。但需注意:避免設定過于嚴苛的要求。嚴格的條件可能引發問題,因同一合同可能產生性質差異很大的爭議。最好根據具體爭議情況靈活指定仲裁員。
避免提出種族、性別等敏感要求,這可能對仲裁協議效力產生潛在影響。如美國紐約州高等法院曾批準Jay-Z提出的中止仲裁申請,因仲裁協會仲裁員名冊中缺少非裔仲裁員,被認為剝奪了平等保護權利。
二、選擇仲裁員時可以著重考慮的因素
在滿足仲裁員適格性的前提下,需進一步權衡專業性和便利性。
(一)專業性
1.專業能力:仲裁員需深度熟悉爭議領域知識,并熟練運用仲裁這一爭議解決方式。具備領域背景或經驗的仲裁員更了解行業慣例,能作出更專業、更具說服力的裁決。同時,仲裁員應具備豐富的仲裁案件處理經驗和較強的程序管理能力。在三人仲裁庭中,仲裁員與其他參與方良好合作的能力也很重要。
2.語言能力:仲裁員應熟練掌握約定的仲裁語言。若未約定,選擇掌握爭議相關交易文件、溝通記錄所用語言的仲裁員更合適。這有利于在仲裁程序中了解案情、閱讀證據。
3.國籍:仲裁員可能在潛意識里偏向與自己國籍相同的當事人。但多數仲裁機構在指定仲裁員時,通常不會指定與一方當事人國籍相同的仲裁員,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
宗教信仰與教育背景:仲裁員的宗教信仰可能影響其對宗教相關法律問題的判斷。教育背景會影響其對條款解釋和證據法則的偏好。
4.聲譽:德高望重的仲裁員在仲裁程序中發表的觀點更易得到重視和認同。選擇曾發表支持己方主張法律觀點的知名仲裁員,有利于在仲裁中占據有利地位。
(二)便利性
1.時間上的便利:仲裁員能否有充足時間閱讀案卷、熟悉案情,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審理效率和質量。一個時間充裕、能全身心投入案件的仲裁員,更可能作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2.地點上的便利:需考慮仲裁員經常居住地與開庭地之間的距離。若仲裁規則無特殊規定,且各方無法就在線庭審達成一致,則仲裁員能否順利到達開庭地不容忽視。此外,從經濟角度考慮,仲裁員的差旅費、食宿費等也是選擇時需考慮的因素。
三、如何更好地了解仲裁員
明確了選擇仲裁員時需考慮的因素后,關鍵在于如何更好地了解仲裁員。這主要有公開路徑和非公開路徑兩種。
(一)公開途徑
成體系的數據庫:如ICC、HKIAC、AIAC、VIAC等仲裁機構的數據庫,以及全球仲裁評論數據庫、國際仲裁學會數據庫等,都能為當事人提供仲裁員的相關信息。
其他資料來源:仲裁員以往對類似法律問題的觀點也是重要參考??赏ㄟ^谷歌、律所官網、所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官網等公眾渠道,以及Westlaw、LexisNexis、Kluwer Arbitration等法律專業人士渠道了解仲裁員觀點。
(二)面試
仲裁庭組成前進行單方交流(即“面試”)通常被允許,以幫助當事人指定合適的仲裁員,并讓仲裁員判斷自己是否適合接受指定。但需遵守相關規則,限制討論范圍。
《國際仲裁代理指引》對面試提供了具體指引,指出溝通應限于提供爭議概括性描述和獲取潛在仲裁員是否合適的信息??山涣鞯脑掝}包括仲裁員的發表物、可能讓人對其獨立性或中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活動、爭議的一般性質、仲裁協議條款、各方身份、仲裁程序預計時間表等。
英國特許仲裁學會制定的《國際仲裁實務指南:面試仲裁員候選人》指出,仲裁員候選人在被指定前接受一方當事人面試不應成為被質疑的理由。該指南還對如何進行面試作出了詳細說明。
綜上所述,在選擇涉外商事仲裁仲裁員時,需考慮法律規則、仲裁規則及當事人約定等硬性條件,并著重考量仲裁員的專業性和便利性。當事人可通過公開路徑初步了解仲裁員,然后在不違反規則的前提下,借助面試等非公開路徑深入了解仲裁員信息,從而選出最適合的仲裁員,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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