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境外投資虛擬資產正逐漸成為現代財富管理的重要途徑之一。然而,隨著CRS(共同申報準則)的推行,國際稅務合作與信息透明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這一準則的實施,對內地居民的境外投資產生了深遠影響,稅務合規的重要性也因此愈發凸顯。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確保境外投資虛擬資產的所得符合中國稅務申報要求,成為了投資者必須面對的關鍵問題。
一、 內地居民合法投資境外虛擬資產范圍
根據中國內地的監管政策,內地居民不能直接投資境外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以太幣等。但在一些特定的合規渠道和條件下,內地居民可以通過一些間接方式參與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投資,主要總結如下:
(一)RWA(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
RWA即現實世界資產(Real World Assets),通過區塊鏈技術將房地產、應收賬款等現實資產數字化和通證化,轉化為區塊鏈上可交易的數字資產,這一過程賦予資產新的流動性和交易屬性。RWA通過區塊鏈技術將傳統實物資產代幣化,降低投資門檻,使更多個人投資者能夠參與原本高門檻的優質資產投資。內地居民可以通過以下渠道投資RWA。
1.QDII渠道:部分QDII基金已開始配置海外RWA資產,如房地產代幣產品。
2.商業銀行結構性理財產品:部分銀行推出掛鉤RWA的理財產品,如黃金代幣化產品。
3.證券公司收益憑證:部分券商發行與RWA掛鉤的收益憑證,如商業地產代幣化產品。
(二)虛擬資產現貨ETF
虛擬資產現貨ETF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資基金,其主要投資標的為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以太坊等)的現貨。這些ETF通過持有虛擬資產的現貨,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間接投資虛擬資產的方式。由博時國際、華夏基金(香港)、嘉實國際發行的首批6只虛擬資產現貨ETF已獲香港證監會正式認可,但中國內地投資者目前尚不可參與買賣。不過,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內地人士,即使并非香港永久居民,在合規情況下,可以參與上述ETF的交易。
(三)STO(證券型代幣)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證券型代幣發行)是一種將傳統證券與區塊鏈技術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模式,是將實體資產(如房地產、股票、債券等)或金融資產(如股權、債權、分紅權等)轉化為基于區塊鏈的數字代幣,并在受監管的平臺上進行發行、交易和管理的過程。這些代幣代表了對底層資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如獲得收入、股息或收益的權利。香港證監會已向OSL、HashKey等平臺頒發虛擬資產交易牌照。這些平臺提供經過嚴格審查的STO,如房地產投資基金代幣、企業債券代幣等。目前,內地居民無法通過跨境合規平臺(如OSL、HashKey、ADDX、FundConnect)投資STO。但是,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內地人士,在合規情況下,可以參與上述交易。
(四)NFT(非同質化代幣)
NFT,全稱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質化代幣,是以太坊(Ethereum)用以代表獨特物品所有權的代幣。NFT可以把諸如藝術品、收藏品、甚至房地產等物品代幣化。他們一次只有一個正式主人,并且受到以太坊區塊鏈的保護——沒有人可以修改所有權記錄或者根據現有的NFT復制粘貼一份新的。NFT在數字藝術和游戲道具等領域展現出巨大價值。香港和新加坡的持牌交易所提供經過嚴格審查的NFT產品,內地居民可通過“跨境理財通”南向通渠道進行投資。中國大陸也有自己的NFT交易平臺,如阿里巴巴公布數字藏品平臺“鯨探”,網易星球的數字藏品平臺;騰訊的交易平臺“幻核”等。
二、 境外虛擬資產投資所得的個稅申報與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多種所得類型,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目前內地居民主要以投資基金、債權等方式間接投資RWA、虛擬資產現貨ETF、STO等,從中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財產轉讓所得需要依照規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納稅。
然而,傳統的稅收規則無法直接適用于NFT投資的征稅,原因在于其課稅要素存在諸多不明確之處。NFT產品依托區塊鏈技術,通過線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交易主體因平臺運營模式的差異而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例如,一個主體可能既是經營者又是消費者,而經營者又可進一步細分為發行方、出賣方、平臺運營者等不同角色。這種主體的多元化使得納稅義務主體難以清晰界定。并且,交易客體的性質也難以明確。NFT投資者購買的是一種數字商品,蘊含多種權利。在納稅時,究竟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還是按照特許權使用費來征稅,存在模糊地帶。這種課稅對象的模糊性,又直接導致了稅目和稅率的不確定性。
實踐中,美國國稅局尚未明確NFT交易的稅務處理,但通常會依據主體的不同將NFT交易的收益或者損失區分為資本收入和普通收入,并適用已有稅法規定對不同類別的收入征稅。新加坡也表示,現行所得稅規則適用于NFT交易,所得稅待遇根據NFT的性質和用途來確定,通常考慮因素有財產類型、購買目的、持有期限、交易頻率和數量、抵押品以及適用原因。印度于2022年通過了《2022-2023財年聯邦預算法案》,規定任何轉讓虛擬數字資產的所得都按照30%征稅,并配套發布了相關代扣代繳指南。
由此可見,無論NFT交易的稅制是否健全,國外代表性國家基本都認為NFT交易產生的收入具有可稅性。在認可該觀點的前提下,討論NFT資產課稅的法律適用,可從其法律性質出發。若出售的是NFT作品及其衍生物的所有權,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比例稅率完稅,;若出售的是數字許可作品,本質上是轉讓虛擬財產權和著作財產權的集合體,出于稽征效率原則的考慮,可將整體視為轉讓著作權,按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綜合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完稅。具體的適用方法需稅務機關出臺相關解釋或規定予以明確。
同時,為避免雙重征稅,若納稅人已就虛擬資產于境外納稅,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在抵免限額內就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進行抵免。抵免限額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部分可結轉5年。
三、 應納稅額計算的困境
除了前述課稅要素的確認存在困難外,納稅人在應納稅額的具體計算上也容易面臨困難,主要體現在可扣除、抵免金額的確定上。
(一) 財產原值追溯困難
對于財產轉讓所得,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可從轉讓財產的收入額中減除。但是,實踐中,部分投資者可能因交易的匿名性、交易平臺的合規性、跨境交易復雜性以及投資者疏忽或平臺技術問題等原因無法取得或向稅務機關出具境外虛擬資產投資缺乏明確的資金流向記錄和交易證明文件,難以證明財產原值,給投資者在申報個稅時計算應納稅額帶來困難。并且,虛擬財產轉讓的合理費用如何界定,目前亦無明確規定。
此外,這種缺乏透明度的資金鏈條和交易記錄,不僅增加了稅務合規的難度,還可能導致稅務機關對交易的合法性、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產生懷疑,從而引發反避稅、反洗錢等方面的風險。
(二) 抵免適用困難
不同地區、國家對虛擬財產的定義、性質認定以及稅收政策存在較大差異。這種差異使得納稅人在不同地區、國家的納稅義務和抵免計算變得復雜。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但是,部分境外虛擬資產投資者難以提供前述材料。這使得投資者在申報境外所得時,無法享受已繳稅款的抵免,從而可能面臨重復征稅的風險。
四、 境外虛擬資產合規投資路徑建議
(一) 選擇合法合規的投資渠道
投資者應優先選擇境內合法的投資渠道,如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掛鉤RWA的理財產品和收益憑證,這些產品經過嚴格監管,風險相對可控。對于希望直接參與境外虛擬資產投資的投資者,建議結合實際進行規劃,同時,盡量選擇合規平臺進行投資。
(二) 積極應對新征管模式下的涉稅風險
在CRS與平臺涉稅信息報送的雙重背景下,納稅人的跨境資產和收入信息將更加透明。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合規成本、籌劃的復雜性以及跨境協調的復雜性均有所增加。但國家對新事物的監管往往滯后于事物的發展。現有可投資的虛擬資產本質上屬于傳統資產的一種新型展現形式,其交易實質在此意義上未發生改變。因此,我國沿用現行稅法體系對虛擬資產,尤其是NFT資產課稅的可能性較高。基于該認識,投資者可在充分了解crs和信息報送要求的基礎上,在現有納稅框架下主動合規,積極響應稅務機關的溝通與調查,并保存好相應的交易憑證、支付憑證、完稅憑證等材料,合理利用雙邊稅收協定提供的優惠條款,避免雙重征稅,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三) 妥善規劃增量虛擬資產的稅務問題
針對增量跨境虛擬財產投資,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者可以考慮調整稅收居民身份。理論上,納稅人可以通過調節戶籍和居住時間來確定合適的稅收管轄地。或者,高凈值投資者可以考慮在滿足商業實質的條件下設立離岸架構來持有數字資產。
除此之外,在進行規劃時,納稅人還需要考慮境外潛在的責任,并提前做好應對。比如,美國稅務機關通常會對支付給非居民外國人(NRA)的來源于美國的投資收益,如股息和某些類型的利息,征收30%的預扣所得稅。又比如,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不明財富令制度要求解釋資金來源,否則將予以扣押、沒收等。
在全球稅務監管日益嚴格的背景下,內地居民在投資境外虛擬資產時,必須樹立正確的稅務合規意識,積極履行納稅義務,合理進行稅務籌劃。必要的時候,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才能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實現資產的穩健增值。
參考文獻
(1) 朱丘祥主編,聶淼、張佳莉、李翠翠著:《NFT數字藝術品交易的稅法規制與合規建設》,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
(2) 全開明、洪一帆等:《RWA投資指南:中國內地居民的機遇、稅務風險與退出路徑》,載云上錦天城公眾號,https://mp.weixin.qq.com/s/QKgoNm6kj8l8bInqm7v4SA。
(3) 黃國平:《穩定幣的穩定機制、應用場景與政策啟示》,載《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4期。
(4) 鄭淑琳、徐美玲:《NFT數字藝術品稅務問題研究》,載知研院IP WATCH公眾號,https://mp.weixin.qq.com/s/NturnGPcbMVA7IvVG7RcQA。
(5) 黨璽 李欽堯:《我國數字資產的課稅困境及其破解之道》,載《浙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同名待發)。
(6) 張益林:《非同質化通證的可稅性研究》,載《新興權利》集刊,2024年第2卷(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新興權利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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