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業投入品爭議或生產事故過程中,限于農業部門執法和專家力量的不足,受損農戶通常通過訴前或訴中申請因果關系鑒定,當然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也可能存于前有農業專家鑒定之后,一方申請重新鑒定時。制作鑒定意見是鑒定機構的最重要的基本功。鑒定意見對農戶索賠、和解和今后的民事訴訟至關重要。本文就筆者業務實踐中兼顧相關的司法案件鑒定機構制作鑒定意見出現的問題與應對建議進行初步探討,以期有助于農業生產爭議與糾紛的解決。
關鍵詞 農業損害 鑒定意見 審查 問題與應對 建議
前言
從筆者近期接觸或承辦的涉及農資案件來看,經過法院鑒定室或技術室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因果關系或(和)損失鑒定的有數件,證明農業投入品或事故爭議糾紛與制作鑒定意見的業務變多。筆者試圖從經手的案例兼顧相關的司法案件出發,探析農業投入品或事故爭議中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的質證或異議要點,這也與其后的再次重新鑒定有密切的關系。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單方自行委托鑒定,今后訴訟階段爭議大。
案例1 原告作物受損,由所在村委會委托一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在其后的訴訟階段使用。其結果是被告提出質證意見,否認其單方面委托的鑒定意見,不得不在訴中進行再次鑒定。以下是被告的質證意見,供參考。技術鑒定意見書其證據的“三性”: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均不認可。
第一項根本無法確認產品為公司出產,委托書的陳述沒有依據。理由是抽樣過程、開封狀態、時間間隔久遠等。現場查看桶裝已被開封,距離發貨日期較長,從5月16日-6月26日整整過去42天。到所謂鑒定時間更長。第二項、第三項,沒有取得生產商的相關資質,鑒定依據不足、可否使用應當依據農藥的登記備案,并非鑒定事項;農藥的使用范圍是清楚的。因果關系鑒定是農業技術人員的事情,而非鑒定事項。
關于鑒定意見:1、無委托書、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書等附件,不符合鑒定意見的形式標準;2、單方面委托的鑒定。依據單方面農戶的個人陳述,做出的結論,未經質證,結論自然錯誤;3、鑒定意見無權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4、錯發貨與品種間的假冒自相矛盾,根本無假冒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無法自圓其說。如果錯發自然是過錯責任,而非假冒。5、因此鑒定意見中假農藥并不成立。
(二)委托的鑒定機構無資質,無法認可其鑒定意見,浪費人力財力且喪失鑒定的時機。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無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不具備法律效力。法院在審理時可直接排除該證據,且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鑒定機構的因果關系與損失評定的專家人數不足,影響到其中鑒定或評估結果的認可。
案例2 新疆*8公司2019年6月8日做出[2019]第0789號《技術鑒定意見書》,而新疆**公司2019年11月16日取得價格評估機構執業登記證,在未取得價格鑒定資質期間出具的《技術鑒定意見書》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
根據鑒定人湯一審當庭自認,鑒定人員沈、張、湯三人的本人簽名為他人代簽。再審申請人單方申請鑒定,剝奪了各位被申請人的鑒定權利,存在程序和實體違反法律的規定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不應被法院采信。參見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終907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院民事裁定書(2022)新民申387號。
(四)鑒定過程或程序不到位不精細、鑒定意見有紛爭。
案例3 原告侯某在辣椒受損時雖向農業農村局反應了情況并申請了鑒定,但該鑒定為單方申請,且在鑒定過程中,農業農村局及鑒定機構未通知被告索某到場參與鑒定過程,未能做全面、嚴謹的綜合考量,也未能提供切實、準確、真實、客觀的證據證實兩份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結論合法有效程序正當,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對原告主張辣椒受藥害減損與被告索某噴灑農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予支持。參見案例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黑1283民初1335號。
案例4 形式上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未必在實質上符合刑事審判證據標準。為確保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據資格,審判人員有資格也有必要積極主動運用邏輯、常識和經驗,從鑒定機構是否使用了符合行業標準的鑒定方法、得出的實體結論是否參考了必要的材料等方面對鑒定意見做出實質性審查,而非僅僅局限于形式上的評價。若發現鑒定方法缺少科學性、鑒定材料不完備、實體結論不妥當等,可以啟動重新鑒定程序,進而去偽存真。
參見案例案號【一審】(2018)贛0222刑初27號、【二審】(2018)贛02刑終145號、【重審一審】(2019)贛0222刑初14號、【重審二審】(2019)贛02刑終132號。
(五)錯失鑒定時機與不具備鑒定條件,無法進行鑒定。
案例5 涉及到WG646玉米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法院認定本案審理過程中,A公司申請對B公司公證保全的樣品與A公司在東三村制種時封存的HT17-9樣品與涉案品種標準樣品進行田間種植鑒定,因B公司公證保全的樣品在前述鑒定中已經全部使用,無剩余樣品,故本案無法再進行司法鑒定。參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136號。
在調查過程中,龐既不提供用藥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又說不出用藥的時間、種類和數量。現場實際情況是:距果樹20米左右是相鄰的用藥地塊,鄰近用藥地塊的果樹死亡率達90%,而新栽種的果樹生長正常,鄰近農作物長勢正常。因時間太長,超過了在種植植物上獲取鑒定樣品的實效,無法鑒定。理論上葵花田使用此品種農藥不會導致木本類的樹木死亡。參考案例鏈接網址: https://www.wulanchabu.gov.cn/rmt/a/cms/mailbox/anonymous/infopageWeb?id=19028
原告對此提出損失評估,但因其涉案除草劑造成原告所種植的黃姜絕產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參與度的舉證不能,該評估申請現無實際意義,法院未予以準許。參見案例6(2018)魯0831民初3260號。
(六)鑒定機構鑒定范圍與項目有限,無法進行全面的鑒定,喪失鑒定時機與條件。
2021年5月20日,一審法院同意了被告方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并委托本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松原中院司輔辦)辦理相關事宜。2021年7月27日,松原中院司輔辦下達了終結對外委托函,該函內容為:因《吉林法院對外委托信息平臺》中無此類鑒定機構,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鑒定機構為吉林鼎盛環境監測有限公司。我辦經審查后,對該機構發出了征詢函,該公司收到后對其進行回函,稱該公司鑒定資質正在辦理審批過程中,現階段只能提供監測數據以及檢測報告,無法進行此次鑒定工作。因此,我辦未找到有此類資質的鑒定機構。依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工作暫行規定》第四十條第(五)項之規定,現終結本次委托。參見案例7(2023)吉07民終458號。
案例涉案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國家向日葵雜交種子標準(GB4407.2-2008)規定,向日葵品種的純度不低于96%,凈度不低于98%,發芽率不低于90%,水分不高于9%,向日葵種子質量是否合格,只有上述四項國家規定的標準。
鑒于案涉種子已過期,田間現場又不存在,在不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的情況下,本院結合潘某與索某的通話錄音、經銷商李某退回hd公司100袋種子的事實、五原縣農牧林水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并參照巴彥淖爾市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出具的HD361種子檢驗報告,推定被告hd公司生產、銷售的HD361種子存在質量問題。參考案例8產品責任糾紛案號2020)內0821民初238號
(七)未能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喪失抗辯的機會。原因有很多,不知道從何處下手,甚至不清楚有此程序、或是無法再承擔鑒定人員的出庭費用等等,均有很大的影響。
不過鑒定人員出庭是個雙刃劍,鑒定人員肯定想方設法地維持其做出的鑒定意見,通常的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無法有能力正確應對,且法院可能認為鑒定合法合規,一點小小的瑕疵不是問題,從審理期限上也不會同意重新鑒定或否定鑒定意見,其通過自由裁量權的方式進行責任比例調整,亦屬于合法合理。但是筆者認為鑒定意見歸鑒定意見、判決的結果歸判決,不應當混同起來。
二、對策與建議
(一)一定情形下的單方面委托鑒定會得到法院的認可。在本案案發后,馬某甲為保證證據不受滅失,在合理時間申請鑒定機構對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并無不當,且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現場有見證人,故鑒定過程合法。案例9民事判決書(2024)新01民終4201號。
案例如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私文書一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鑒定機構有鑒定資質、鑒定辦法、樣品與抽樣合法、另一方沒有申請鑒定、僅僅就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等。參見案例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2103號
在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同樣是單方損失評估損失情況,原告方委托山東hy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價格評估,該委托雖系原告方單方委托,被告亦對此提出異議,但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和有效解決糾紛的角度,一審法院經依法審查,參照使用,依法認定。參見案例11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魯07民終206號。
建議人民法院制定規則,明確在有中立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公證處同時公證、執法和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在場時,鑒定意見依據充分、各項資料完整時,可以認定鑒定意見有效。從而避免責任方推諉不參加田間現場鑒定情況帶來的無法鑒定、鑒定無法認定的情況。
(二)要委托鑒定階段,一定要先審核其鑒定資質。如果鑒定程序已經啟動發生,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交《鑒定資質異議書》,附上該機構無資質的證明材料(如國家司法鑒定名錄查詢結果、行業資質公示信息等),要求排除其鑒定意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0條,強調鑒定機構資質合法性是證據采納的前提。
在一起香菜施用農藥案件中,法院依據鑒定判定經銷商主要責任: 明知農戶購買案涉產品用于噴灑香菜情況下,仍向其提供蕓苔素內酯等,未向龍**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三種農藥蕓苔素內酯等的登記使用的作物不包括香菜; 涉農藥與案涉香菜的藥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申請司法鑒定;一年后YC農業科學院出具鑒定報告:因果關系與財產損失。參見案例12產品責任糾紛(2023)魯15民再11號
(三)明確存在的問題,對照避免即可。本文不一一概述。
筆者作為植保專業律師建議:發現問題、及時固定證據、最好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并及時向農業主管部門申請現場鑒定、做好筆錄、評估結論、有合適的見證人參加 甚至將全部的錄像視頻資料、GPS數據存檔備查等、便于今后各方維權訴訟。
(四)法院有權否定評估意見。
在一起棉花地使用無人機播撒過煙硝莠去津除草劑受損的案件中, 通過蓋然性判斷的法律依據,認定損失的評估違背了基本的客觀事實。即原告委托的鑒定機構在報告中對損失的評估違背了基本的客觀事實,該損失鑒定不具有科學性,該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原告為減少藥害和促使棉花生長支出的農藥和化肥支出43150元為其直接損失,但考慮到棉花低溫災害的影響,以及后期生長必要的肥料的支出,酌情認定二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案例參見案例1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兵08民終65號。
法院直接認定因果關系。對于指導用藥方面的過錯行為與水稻減產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應以用藥行為和損失結果發生相關事實經過為依據,并結合當事人舉證情況和舉證程度,運用高度蓋然性標準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參見案例14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蘇07民終3407號。
法院認為產品存在缺陷,所涉產品為化學類液體,專業性強,作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有義務協助杜JB查找事故原因(當然就包括需要明確產品成分),以明確責任。但本案中,sd公司至始未能明確其產品標識的成分“生物堿”具體為何種種類名稱(成分標識不明確),其作為生產者有能力提供而拒不提供,導致鑒定不能推進,并因此不能排除其產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故應承擔不利后果。參見案例15江蘇常州市中院民事判決書(2022)蘇04民終1524號。
法院認定損失:對于使用偽劣農藥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可采取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受損原因,并以農作物絕收折損面積、受害地區前三年該類農作物的平均畝產量和平均銷售價格為基準,綜合計算認定損失金額。參見案例16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檢例第62號)
(五)鑒定人員出庭案例。
在一起甜玉米地施用緩釋控釋肥產品責任糾紛中,公司生產的化肥存在質量問題無法認定、化肥是否合格在減產原因中所占的原因力等等問題,申請了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在第二次庭審過程中,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員魯、張到庭陳述:因接受法院的委托是對其使用化肥減產的損失做評估。在播種時間、有沒有病蟲害都假設是正常的情況下,只是簡單的了解了氣候因素。氣候只是一方面,還有很多因素減產,法院委托的是化肥減產的評估,我公司只是假設其他條件都是正常的,我們也沒有能力將其他因素都調查清楚。現場勘查是法院組織,鑒定機構只依據法院提供的鑒定資料做出鑒定。沒有了解過當地有無種植甜玉米的歷史。產量直接依據是原告司法鑒定申請中的產量。根據我們調查了解,在種植較好的前提下,鮮玉米的產量比1300公斤要高。原告的種植情況根據現場勘查,結合以往的經驗、職業判斷,原告的畝產量是可以采納的。脆王品種當年是否適宜在內蒙古種植我們不清楚,但是我們假設是適合種植的,鑒定所依據的法規到現在為此我們不知道已經廢止。
對于化肥是否合格在減產原因中所占的原因力,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導致涉訴甜玉米減產甚至絕收的原因系施用涉訴化肥所致,故原告應承擔其種植甜玉米減產的唯一原因是施用了被告公司生產的化肥所致的舉證不能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施用***復混肥給原告造成的種植玉米損失依據不足,對其訴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參見案例17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隆民初字第113號。
三、實務案例分析【注:稱謂可能因訴訟環節或具體請求而有變化】
案例18筆者為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師,在收到原告農戶重新鑒定意見書之后,指出該技術鑒定意見書存在嚴重的問題與錯誤,不應當采信。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如下:
(一)技術鑒定意見書鑒定材料不完整。從鑒定意見中p1可見
1、鑒定材料:人民法院委托書1份;農藥包裝圖片及認定農藥成分;馬鈴薯和向日葵受害調查區域示意圖;現場勘察筆錄;勘查現場圖片及其他材料。
沒有其他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更沒有這些材料的質證意見。鑒定機構占有的鑒定材料是極不完整的,是事情的極小部分,因此得出的結論更是無足夠充分的依據,不應當得到法院的采信。
2、P1鑒定材料認定的各作物品種,申請方沒有提供品種來源與依據,沒有證據證實。僅僅是農戶的自己介紹,無法確認品種情況;其重量產量與價格自然失去鑒定和評估的基礎與依據。
3、關于面積問題,應當是農戶提交相關的證據和鑒定人員的GPS計算的結果,不應當僅憑申請人的自述。
(二)沒有進行原因力認定,且基本事實沒有查清。分析說明中沒有對農戶二次施用解藥進行分析評價。結論不準確、不公正。p7問題中對此有遺漏。同時沒有考慮兩次解藥對作物的嚴重影響。
原因力是指在導致受害人同一損害后果的數個原因中,各原因對于該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
1、馬鈴薯栽培中多種病蟲害發生。只此一次施藥無法考證。對此陳述事實同樣保留。申請人6月2日至6日為了預防地下害蟲金針蟲咬斷馬鈴薯和向日葵根莖,只是施用了殺蟲劑,這項田間作業是農業生產過程中正常的管理活動,期間沒有采取其他預防和防治措施。
2、P10緩解一說并不成立。因為農戶二次施用解藥這一情節根本沒有納入鑒定人員的考慮范圍。施用多效唑屬實,但是農戶兩次施用解藥才是作物生長異常的原因之一。從p11之(2)馬鈴薯畸形塊莖數量增加可以佐證這一點。p13畸形塊莖同此原因。
3、針對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上有多個可能的原因存在時,各個原因在損害結果發生上各自的作用大小。農戶放棄藥害后的全部田間管理,導致雜草叢生、作物生長勢弱、病害多發,作物早衰等,均有證據證明。多種因素均未能納入考慮范圍。
4、P12 這一結論是錯誤的:綜合以上分析,馬鈴薯應用赤霉素、復硝酚鈉、腐殖酸等緩解性藥肥會導致畸形塊莖增加,向日葵結實率降低。解藥方案是得到大田實施認可的。馬鈴薯畸形塊莖數量增加,是農戶兩次施用解藥所致。至于向日葵結實率降低,也是同樣的原因、農戶兩次施用含赤霉素的解藥。上述分析的結論一邊稱沒有文獻支撐,一邊歸結到復硝酚鈉、腐殖酸等,難以信服。
P14 鑒定綜合意見指出解藥對塊莖畸形的相關性,但是仍然回避農戶再次施用解藥的事實。
5、認可是草荒等原因造成的減產,其實整個全部測產田塊均是草害。根本沒有管理。這才是病害發生、作物減產的重大原因。
(三)測產計算存在多項錯誤。
1、對照選取不當。向日葵測產田中有貝貝瓜,但是對照是無套種的田塊。申請人認為向日葵相株數減少、至少應當扣除瓜類收入。
p14間作貝貝瓜問題。對于向日葵而言,此瓜與雜草無異,偎根雜草爭肥爭水等,是莊稼大害。而鑒定意見稱不會受到影響,缺乏科學常識。我方認為應當將瓜類的收入扣除,同時將成本計算也從損失中扣除,方為略微合理。
8、測產時只是簡單的稱重,沒有分大小,因此鑒定意見中3兩以上和3兩以下均無依據。
對于病爛的馬鈴薯沒有計數與稱重,實屬測產計算錯誤,應當將病爛馬鈴薯計入數量與重量,由農戶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
9、附件三P28-52 田間調查圖片,也可以部分看到田間雜草、病害及作物生長勢情況。這此均應當在測產評估與原因分析中說明清楚。
(四)對照選取不適當。5號點距離1-2-3-4號點約有50-60KM遠,且海拔高度遠高于測產點。是何品種也是基于農戶自己陳述。此點作為對照,是農戶自己指定,理由稱是同一品種。因此對照無效,應當重新鑒定。
(五)鑒定程序錯誤。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我方要求在各方提交證據、質證后,充分掌握案件事實與爭議之后,進行鑒定。因此我方申請重新鑒定。
(六)關于損失評估部分
1、先前的委托**公司對被告郵寄的農藥進行鑒定,最終于2023年7月16日出具鑒定報告明確某些鑒定意見。對我公司均無效力、不應當在此被引用。
2、鑒定意見中P70:08月10日后發現有死苗現象,死苗率大約為90%,申請人采取自救措施,每8-9天打一遍氨基酸,打藥后未見效果,最終造成收獲時馬鈴薯畸形、減產。本申請人認為農戶并非打氨基酸,而是農戶二次施用解藥。
3、本案的鑒定機構失去中立的立場,其中表述:據此,由于被告銷售的假農藥致使申請人耕種的2150.42畝農作物減產絕收。站在了公訴人或農戶的立場。因此其全部鑒定意見應當不被采信。
4、損失評估依據產量減產,對減產的多重原因沒有納入評估統一考量,且農戶放棄藥害后的田間投入,成本沒有扣除,這都造成評估不嚴謹不公正的根本原因。放棄對收獲時田間病爛馬鈴薯的稱重,不僅是鑒定方法錯誤,且直接影響到測產的結果和損失的評估。
(七)鑒定機構只有權做出關于專業技術知識方面的說明意見,其無權對應由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直接做出認定。
如基本案情中的時間與經過,應當由原告舉證,取回時間、施藥時間等。沖施作物面積我方提交了計算依據,沒有可能實際施用2000余畝。但是鑒定機構對此沒有正面回應。案件事實應當通過舉證查明,鑒定機構就事實進行代替法院定案。這種表述是無效的。
申請人認為因果關系認定有誤:向日葵減產、馬鈴薯畸形、減產的重要原因是農戶二次施用解藥。此外還有套種瓜、放棄藥害后的田間管理、雜草叢生、病害高發、作物生長勢極弱等。至少因果關系認定是建立在農戶單方面陳述的基礎上的。
申請人認為上述鑒定意見,不論是損失評估,還是因果關系,其鑒定意見都是片面的,是在占有證據與查明事實不完整的情況下做出,結論缺乏足夠的依據,不可信的。
四、后續
農業鑒定不是新生事物,只是隨著土地流轉種植大戶催生、設施農業大發展、法律意識的提高等等,今后農業投入品或事故爭議鑒定會不斷增多。不論是農戶、或是其中的鑒定人員、其他參與者,努力提高專業水平,知己知彼、才可能最終根本上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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