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武漢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發出1號通告,要求自當日10時起,全市市內公共交通暫時停運,離漢通道暫時關閉。1月25日,武漢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再次發出9號通告,自1月26日0時始,除經許可的機動車外,中心城區區域實行機動車禁行管理,施行嚴格的交通管制措施。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通知:湖北地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其簽約期的計算本不受各類法定節假日影響,但對于受疫情影響最為嚴重的武漢地區,春節假期達到21日,交通管制的時間可能更長,各類活動受到嚴重影響。那么對于部分征收簽約期涵蓋了(全部涵蓋或部分涵蓋)本次疫情防控期間的征收項目,可否因疫情影響而中止計算簽約期,值得探討且亟待解決。我們認為可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來決定中止計算簽約期,論述如下僅供參考。
一、簽約期起算時點及期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均規定了征收補償方案中必須載明簽約期限,但未對簽約期限進一步明確,僅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戶的,簽約期限不超過3個月;超過800戶(含800戶)的,簽約期限不超過6個月。簽約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計算。
二、明確簽約期之必要性
一般情況下,簽約期必須明確且不具有隨意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重要意義。
1.對依法依規推進征收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出于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意味著征收進程必須依法依規有序推進,且應保證一定的行政效率。
2.對維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1)簽約期內,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權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具體補償事宜與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
(2)簽約期內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的標準獲得搬遷獎勵。
3. 對征收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法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形,簽約期滿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之前提,而征收補償決定的作出及生效是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提。同時,依據《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簽約期滿后人民政府應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三、 簽約期可否因疫情防控而中止計算
我們認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于武漢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協商談判工作造成實質重大影響,針對簽約期涵蓋了疫情防控期的征收項目,可由市、區人民政府或征收部門決定對其簽約期中止計算。具體理由如下:
1、征收簽約工作因疫情防控已客觀上受到嚴重影響,中止簽約期具有充分的事實根據。
在疫情防控期內,征收部門無法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具體征收補償事宜進行當面協商、制作協商筆錄及簽訂補償協議,無法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告知其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以及申請的期限。
疫情防控期目前無法確定何時結束。即便湖北地區法定假期結束,亦不代表防控期正式結束。若不中止簽約期,則可能出現房屋征收部門無法在簽約期內依法依規送達分戶評估報告、無法與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就征收補償事宜充分協商,既影響政府依法行政,也會侵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協商權利、就分戶評估報告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導致其無法享受簽約期內本可獲得的各項獎勵。同時,若不中止簽約期,部分有簽約意向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無法正常簽訂協議,反而會在簽約期滿后納入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范圍,對其實屬不公。
2、 因重大疫情中止簽約期具有一定的法規政策依據可作為參考
(1)《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我們認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參考上述規定,在不損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利益的前提下針對疫情防控調整簽約期,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2)2020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和申訴信訪工作的通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亦公告暫停所有開庭、調查、聽證等訴訟活動。在征收簽約階段,部分遺留產權爭議是通過訴訟活動來處理的,征收部門依賴司法文書與確權后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相關司法活動暫停后,征收部門的簽約活動亦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告精神予以暫停。
(3)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13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而接受征收部門委托具體開展征收服務、評估、審計等工作的專業機構大部分為企業,必須服從上述通告要求,不得在2月13日前復工。
四、簽約期中止的期限
建議將2020年1月23日武漢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發出1號通告之日(標志著武漢市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正式啟動)作為征收簽約期中止的起算時點,暫計至2020年2月13日省防控指揮部通知的企業最早復工時間(亦即湖北省延長春節假期最后一日),共計22日(如后續疫情防控出現新變化,可根據省市相關通知另作調整)。
對于武漢地區征收項目原簽約期全部涵蓋了上述22日中止期限的,該22日中止期限不計算在征收簽約期內,征收簽約期限相應順延。若原簽約期僅部分涵蓋上述期限的,按照實際涵蓋時間據實順延。上述事項建議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發布公告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但若原簽約期屆滿時已經全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征收項目,則無需再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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