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代理過一個分割征收補償款的案子,從2017年第一次提起訴訟,到2024年駁回再審申請,耗時將近7年。之所以會拖這么長時間,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案涉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征收協議》)征收人未蓋章,第一次起訴被法院駁回了。
今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對《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其中就涉及《征收協議》的訂立。以此為契機,筆者將上述案例跟大家分享,同時也談談自己對類似情況的一些思考。
案情簡介
系爭房屋系私房,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為李某(1995年死亡)。李某與許某1(2004年死亡)系夫妻關系,共生育許某2、許某3、許某4、許某5四名子女。其中,許某4在李某去世前已離異,并于2002年死亡。許某6系許某4之子。
系爭房屋此前未辦理繼承、析產,房屋所在地塊開始征收后,許某2、許某3在未征得其他人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與征收部門簽訂了《征收協議》,并選擇貨幣補償。后許某6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案件受理后,原告代理人申請調查令前往征收事務所調取補償協議,卻被告知該協議尚未蓋章。后經法院調查,系因許某3未搬離系爭房屋,故征收人及征收事務所未蓋章。
本案的實體爭議有很多,包括是否存在搭建、搭建部分補償的歸屬、三塊磚以外部分的分割等,此文暫且不表,僅就協議的效力問題進行探討。
爭議焦點
征收人未在《征收協議》上蓋章,該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各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認為,《征收協議》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行政協議的特性。征收人經與被征收人協商,就內容達成一致后,向被征收人提供協議文本,該行為應視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一旦被征收人簽字,協議就已經成立。實際操作中,由于征收人蓋章流程的要求,客觀上造成了被征收人先簽字,征收人后蓋章的情況,不能因為這種割裂,否定各方已就簽約達成共識的事實。征收人在征收基地電腦上對該協議進行公示,亦是表明其確認協議已成立。結合基地公告欄中明確簽約率已經超過95%,達到協議生效的條件,原告認為,即便形式上缺少征收人蓋章,仍應認定協議已經成立且生效。
被告觀點
被告認為,任何協議均以雙方簽章為成立條件,《征收協議》第十九條也明確約定“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故系爭協議尚未成立。
法院判決
當事人提起征收利益分割訴訟的條件是征收協議已經成立生效,征收法律關系已經形成。經查,系爭房屋的被征收人雖已在征收協議上簽字,但因實際居住人許某3至今未搬離系爭房屋,征收協議未由征收人及征收實施單位加蓋公章,顯然不符合雙方簽章的合同成立要件,也與征收協議第十九條約定的“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不符。故系爭房屋的征收協議尚未成立,原告當前就此提起訴訟無法律關系基礎,不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可待征收協議成立后,再行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以合同未成立為由,駁回了原告起訴。
律師評析
筆者通過檢索,發現被征收人簽字后,征收人未在征收協議上蓋章的情況并非個案,各地均有類似案例出現,且大部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本案相同,即認定合同不成立,駁回起訴。當然,也有成功的案例,原告通過舉證基地簽約率中已涵蓋未蓋章合同,法院認定合同已成立且生效(公眾號檢索所得,但未見具體案號)。
其實從本文案例來看,征收人拒不蓋章的理由難以令人信服。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在協議未成立、未生效前,征收人并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離。征收人一方面認為協議未成立、未生效,另一方面又認為被征收人沒有按照《征收協議》的約定按期搬離,屬于自相矛盾。
此外,由于征收人蓋章并不會另行公示,被征收房屋的其他權利人除了能夠得知被征收人是否簽約,對征收人是否蓋章無從知曉。這就容易導致要么起訴早了,協議未蓋章,被駁回起訴;要么起訴晚了,征收利益已經發放,甚至已經被轉移。
最后再回到13號令對《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修改。新規將原先的“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改成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房屋征收部門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補償協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顯然,相關部門也注意到了征收人不蓋章的情況,但法律法規的修改,是否真能杜絕這一現象,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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