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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經邁過第三個年頭,該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填補并細化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條例》對股權出資具體規定的空白,對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充分發揮股權出資在促進投資、帶動就業、降低企業重組改制成本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筆者曾作為上海市國資委直屬有色行業一大型國有控股公司的法律顧問,成功參與策劃了上海第一例以股權出資方式進行國企資產整合的案例,為股權出資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創新應用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一、案例的時代背景
該大型國有控股公司早在九十年代初期便已因歷史及經營體制等原因陷入虧損困境,面臨資產質量差、銀行負債重、人員負擔多、運營資金缺、發展后勁差等一系列國有企業發展所面臨的普遍性問題。是時恰逢作為全球第二大氧化鋁供應商、第三大電解鋁供應商和第五大鋁加工材料供應商的某大型中央企業對電解鋁行業資源整合配置后,將目光投向鋁之外的銅業金屬行業為契機,實現向非鋁產業的延伸突破。經該大型央企與上海市國資委的磋商,確立了依托該大型央企,改革重組大型國有控股公司,建設集有色材料新基地、研發中心和貿易中心為一體的發展型企業某上海銅業有限公司。
在有關各方對合作事項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后,根據該大型央企的發展戰略和大型國有控股公司的產業現狀,雙方確立了“存量置換、增量投入”的合作原則。由該大型央企現金出資,大型國有控股公司的相關股東上海某控股(集團)公司、上海某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某金屬現貨市場和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則以股權出資的方式設立某上海銅業有限公司。
二、股權出資是對新《公司法》革新條款的實踐性運用
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股權出資尚未被正式確定為法定出資方式之一。盡管在國際并購交易實踐中存在通過股權作為支付對價手段的案例,但在國內較為罕見,也無操作慣例可循。
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認了股權出資的合法性,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發現,以股權出資的規定較為籠統、簡單,但存在一定的限制性條件:可以用貨幣估價、應當評估核實、限制出資比例。
股權出資相較于其他出資方式,存在自身的特點:一方面,股權的價值相對波動,不同于其他資產價值相對穩定;另一方面,完成股權出資的同時,新公司也獲取了一筆對外投資。對外投資所體現出的所有者權益會隨著經營狀況的起伏而變化。這些特點,也決定了股權出資在能夠緩解投資人資金短缺,高效利用既有投資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虛增資本、資本不穩定性、非直接占有處分等一系列風險。
三、在實踐中探索股權出資的方式
采取股權出資這個創新方式來探索和實踐國有企業資產整合的新思路、新方法,無疑是一種大膽的嘗試和創新。雖然新《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做了很大的變動,這一變動體現了公司立法價值的變化以及我國對公司資產信用觀念的深化,是個巨大的進步。但在與其配套修改的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公司登記條例》中卻僅規定了:“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也就是說,在股權出資的工商實踐中,并沒有實際操作的指導性意見,更無指導性案例可供借鑒。那么,如何在設立新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程序中實踐股權出資就成了一個實際性的問題。
面對這個伴隨新《公司法》應運而生的新問題,上海市工商局與所屬地方分局以及產權交易機構——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并未予以消極地回避,相反給予了充分的重視。為了實踐工商登記服務經濟的理念,上海工商等部門結合指導、服務企業的特點,積極配合推進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企業的重組,并多次參與調研,保持與企業溝通,在遵循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審時度勢,制訂了具體的操作方案,最終順利完成了探索性的嘗試。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也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結合之前分析的股權出資的實質,在程序上,相當于履行出資企業將對外投資轉讓給被出資企業的程序。然而,在本案例中,涉及以股權出資的企業均為國有性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就已經明確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面,根據產權交易市場的操作實踐,進場交易方式分為公開轉讓(即掛牌交易)和進場協議轉讓;并且對于國有性質的產權轉讓,除符合法定程序經國資監管機構審批可協議轉讓外,一般都應掛牌轉讓。
此處的產權交易憑證,是指產權交易機構為產權交易各方出具的證明企業國有產權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履行相關程序后達成交易結果的憑證,通常作為相關權屬變更的合法依據之一。但是本案例所涉及的股權出資顯然既非劃撥、也非單純的交易性轉讓或者增資,而是有針對性地出資投入,且根本無須廣泛征集意向受讓人。但當時的產權交易機構并未專門針對股權出資設置專門的登記手續,更無特別適用的交易憑證作為權屬變更的合法依據,這就給股權出資的工商登記手續帶來了實質性的障礙。經工商部門與產權所多次協調研討后認為,根據現有條件另行單獨為本股權出資案例增設新種類的產權交易憑證尚不具備條件,考慮到工商部門辦理國有股權出資變更權屬登記手續的需要,終于確定以附記備注形式在現有產權交易憑證上進行備注加注,說明股權轉移是為股權出資之用,使得股權出資具備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與此同時,工商登記部門認真審核了用于投資的股權權屬的具體情況,從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等方面對企業的股權結構及其演變過程進行了全方位的考核,查明了相關權屬證明及股權有無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權利行使障礙,使得股權出資具備實體上的可操作性。
這樣,就完全符合新《公司法》確立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評估、可轉讓”這兩個基本要件,排除了工商登記中的障礙,突破了股權出資的瓶頸,沉淀“死”股權而產生流動的“活”資金,使“虛擬資本”作為出資形式得到了推進,大大降低了企業重組、改制成本和資金壓力。
2007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探索中出臺了《關于規范本市內資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的試行意見》,是對股權出資工商登記的有益性推動。200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正式規范了股權出資的登記要求及程序,明確了禁用作出資的股權類型,以及實際繳納期限的規定。之后,各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也根據該辦法陸續出臺了具體的實施細則,使得股權出資在操作性上進一步細化。2011年5月,商務部就《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隨著規范股權出資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臺,股權出資早已不再是新生事物,必將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多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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