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民法典表決通過的一段時間內,大家都在討論“業主大會會議接下來怎么召開”“在民法典下,業主大會會議召開難度大了還是更方便了”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民法典實施至今也未出臺司法解釋,于是更多人開始關注相關的司法判例,希望通過司法判例來解讀民法典下的業主大會該如何召開。但非常遺憾,目前司法判例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就拿上海的情況來說,不同區法院和物業主管部門對此有不同的理解,當然也有故意回避雙三分之二參與表決問題的。那么,在民法典下該如何依法高效表決通過業主大會決議呢?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有效,參會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與表決的人數必須達到雙三分之二的標準。那么爭議來,什么是參與表決?我們知道在物權法下只要參與,沒要求表決,那么表決是什么意思?根據百度百科關于“表決”的釋義,表決是指通過舉手、投票等方式在大會上做出決定。根據字面意思的正常理解,業主大會參與表決必須實際參與投票,否則不能算參與表決。那么,如果真的這樣表決,估計沒有幾個小區能有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真的這么難嗎?我認為,大家完全沉迷于對文字本身的字義理解,而忽略法律意義的表決。表決在民事行為中是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0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重點來了,法律意義的業主大會表決有兩種方式:明示,直接投票;默示,可由業主大會約定進行表決。也就是說,業主大會可以約定采用默示方式進行表決。顯然,召開業主大會雙三分之二參與表決不再是困擾大家的難題。律師建議,抓緊時間修改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參與表決的形式進行約定。
二、對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該如何處理?這類表決票在物權法下都是按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進行處理。一般約定:對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同意已表決的多數人的意見或直接視為同意。那么,現在在民法典下這類表決票可否依舊這么約定?答案是可以約定,但必須有個前提,這類表決票必須參會表決,否則,無法計為表決票中多數人的意見或視為同意。理由很簡單,這類業主都不是參會表決中雙三分之二的業主,即未參會,顯然不能將他們的意見計入。如果想把這類業主表決票意見計入,那么,請結合律師提出的建議一,可以通過默示表決的方式解決這類業主參會問題,律師認為可以這么約定,對于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參與表決,并視為同意已表決的多數人的意見或直接視為同意。
民法典充分保障小區業主高度自治,完善小區議事規則勢在必行。民法典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寶典”,而絕非像一部分人所認為的,不讓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為業主大會召開設置障礙等。律師認為,為什么民法典下業主大會會特別強調雙三分二的參與表決,就是解決業主自治過程中的民主問題,只有達到雙三分二參與表決的標準,業主大會才符合召開的條件,而不是像物權法下,采取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進行表決,從而導致部分業主認為“被同意”。另外,民法典允許業主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促進“業主自治”真正落地,更好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總之,民法典加大了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在解決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民主性的同時,也降低了業主共同決定重大事項的參與表決門檻,可以說,民法典真正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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