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2月
20日,商務部和國務院臺灣事 務辦公室聯合發布《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
2013年第
12號公告,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臺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可提出申請,將該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
于
2012年
8月
9日簽署,
2013年
2月
1日起正式生效的《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中,對臺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以及大陸投資者赴臺投資的投資待遇、投資保護、爭議解決等問題作出了靈活處理和安排。
多年來,許多臺商投資大陸采取是經第三地轉投資的方式。《暫行辦法》發布后,臺灣投資者可以根據《暫行辦法》申請認定,以便獲得《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的保護。
中國律師身份核驗登錄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