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注冊制全面落地的背景之下,各方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會計、審計、保薦、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通過提供專業、獨立服務,保障信息披露真實有效,在維護資本市場誠信基礎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審核作用。財務造假作為常見的虛假陳述行為,歷來是監管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打擊重點。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不僅要認識到自身的執業風險和可能面臨的賠償責任,更需清醒地認識到可能涉及的刑事風險。刑法第229條規定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無論是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還是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均可能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最高甚至可能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在當前從嚴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犯罪的背景之下,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更加重視合規建設,依法依規履職盡責,不觸碰法律紅線。本文為證券、期貨市場涉刑司法精要及合規指引系列文章的第七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實務認定要點
《刑法》第229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均設置在《刑法》第229條,主要規制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失范行為?!缎谭ā返?31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意味著不僅是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中介組織自身亦可成為犯罪主體。而從本罪犯罪主體的范圍來看,除承擔會計、審計、保薦、法律、資產評估等職責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之外,也包括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本文主要討論的是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在出具與證券發行相關證明文件過程中的刑事責任、風險防范與合規指引。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認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是入刑標準的認定。中介組織提供中介服務通常由多人團隊進行,出具最終結論也要經過多輪審核,協力完成工作的人員發揮的作用不同,主觀罪過也會有所不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不同,前罪為故意犯罪,后罪為過失犯罪。對于主動配合造假的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認定具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主觀故意。對于在履職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存在未履行必需程序、未審慎核查等情形,但沒有證據證明有主觀故意的,則應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除此之外,二罪名在入刑標準上也存在差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要求達到“情節嚴重”,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則要求“造成嚴重后果”。
從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規定來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30%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第二檔法定刑后(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當前并無具體司法解釋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仍主要停留在個案當中進行探索。
二是罪名的認定。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同時,若還涉及參與財務造假行為,成立財務造假犯罪共犯的,根據其主觀故意內容的不同,還可能涉及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如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或者年報審計過程中,中介組織人員直接參與企業財務造假,實施包括策劃造假方案、篡改財務數據等在內的幫助行為,并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用于公開披露,具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或者欺詐發行證券共同犯罪故意的,同時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欺詐發行證券罪共犯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此時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合規要求
(一)行政監管領域合規
《證券法》第16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span>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而對于承擔不同職責的中介組織,相關執業規范和業務規則均對其相應的履職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如,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規范(試行)》《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師應當遵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應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等要求。
(二)刑事司法領域合規
財務造假行為對市場信心的影響很大,對投資者權益的損害很重,相關案件往往引發市場各方廣泛關注。在近年發生的康得新案、康美藥業案、東方集團案等重大財務造假案中,證券中介組織均失守“看門人”角色,部分中介組織從業人員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從實踐來看,除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故意提供或過失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可能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之外,如果中介組織人員與發行人共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以幫助欺詐發行證券,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用于公開披露,還可能涉嫌欺詐發行證券罪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當前司法機關在辦理財務造假案件過程中,強調“一案雙查”,在追訴企業本身財務造假責任的同時,注重審查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是否涉及執業違法甚至犯罪問題?;诖耍环矫嬷薪榻M織需要重視內控和反舞弊合規,通過內控體系的建設,從機制上、制度上對舞弊行為進行有效的隔絕和預防;另一方面相關從業人員應關注執業規范要求,增強風險意識,同時對于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也應有著清醒的認知。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合規風險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合規風險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規需求是多方位的,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最大化地盡到審慎、勤勉義務,以減少受到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賠償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會計師事務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和職業謹慎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即有可能產生合規風險。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為例,通常表現為未按照審計準則履行必需的審計程序;一般審計人員能夠正常發現的問題而未發現;未開展審計工作而直接簽字確認審計結論等。在行政監管層面,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過錯程度決定其承擔責任的范圍與大小。在刑事層面,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在主觀方面有無罪過、故意還是過失,決定著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一方面需考察客觀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相關罪名所規定的行為類型及具體表現,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主觀的認識內容和程度,考察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
(二)律師事務所的合規風險
律所及律師在提供證券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包括配合或者參與造假,項目核查程序不完備、方法不全面,沒有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等,從而使得律所及律師面臨著一定的執業風險。當前監管部門對律所執業監管以行政責任為主,包括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等。實踐中只要存在虛假陳述,監管部門通常會對發行人、中介組織同時作出處罰。其中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處罰案例較多集中在首次公開發行及并購重組等關鍵領域,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行政處罰的歸責依據多為“未勤勉盡責”,具體情形主要涉及“未對銀行存款或重大資產進行審慎查驗”“未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慎核驗”“未就對外重大擔保事項進行審慎查驗”“未審慎核查關聯關系”“未審慎核驗相關資料”以及不規范執業等等。近年來還出現了多起投資者因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向律所等中介組織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例。其中,自2021年上海高院通過“中安科案”的二審判決創設了“按比例承擔連帶責任”的裁判規則以來,此后越來越多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接連采用了“比例連帶責任”的形式,認定有關責任主體的責任承擔。
(三)資產評估機構的合規風險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規定,“資產交易定價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在重大資產交易中,資產評估為交易雙方確定財產的市場價值提供了關鍵的決策依據,對確保交易的公正性與透明度具有至關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然而,一旦評估人員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喪失職業操守,違背評估準則,甚至主動索賄或受賄,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將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并可能引發連鎖反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破壞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今年1月3日最高檢發布3起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在吳某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中,作為資產評估師的吳某輝本應規范履職,但是其卻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并據此出具與實際價值嚴重不符的評估報告,隨后還多次偽造評估報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間接造成被害單位遭受巨額經濟損失,最終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四、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合規建議
(一)會計師事務所合規建議
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須勤勉盡責,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會計師事務所須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有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程序,保持獨立性,不得代替發行人從事具體的會計處理業務或財務報告編制工作。
如,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應切實提高公開發行并上市審計業務質量管理,在審計業務承接階段,充分了解發行人情況,識別項目風險;關注發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購、銷售等關鍵流程是否存在內部控制缺陷,對于發行人的內部控制缺陷,應評價其嚴重程度,并在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恰當反映;應認真分析公司經營的總體情況,保持對公司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判斷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其經營情況;關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是否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致,是否與注冊會計師審計了解的發行人實際情況相符等。
(二)律師事務所合規建議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業務質量和執業風險控制機制,確保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于工作底稿制作過程中常出現的底稿資料不齊全、不完整,歸類和擺放順序混亂,未按照規定及時、完整保存工作底稿、未及時裝訂成冊等問題,應加以重視。
在“欣泰電氣案”中,簽字律所直接引用審計報告并據此認為公司財務無虛假記載,但是卻對審計報告中的應收賬款金額未進行核查,被認定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應收賬款”作為常見的財務造假風險點,也是法律、財務交織的問題。從法律角度來看,重大合同的履行也屬于法律盡職調查應當關注的事項。在當前的監管環境下,實務中往往會加重律師對財務事項的核查義務。對于提供證券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而言,在從嚴懲處財務造假的背景下,對財務狀況真實性的核查應特別予以高度重視,不可簡單依賴其他中介組織的核查結果出具法律意見,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往往“難逃干系”。另一方面應注意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的特別注意義務,在處理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時,應持有審慎的懷疑態度,并應積極搜集各類證據。在專業能力范圍內對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評估并進行交叉驗證,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并達到內心確信,特別是在涉及重大合同、重大債權債務、關聯交易、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法律相關領域時,需對相關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潛在風險進行細致的審查和驗證。
(三)資產評估機構合規建議
結合近年相關資產評估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案例,從犯罪事實看,有評估程序履行問題、有評估故意作假問題,從犯罪動機看,多因對評估執業承擔的刑事責任認識不清。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的要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和資產評估機構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對初步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但是有些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報告的內部審核流于形式,缺少有關質量控制程序。部分資產評估機構采取外延式擴張方式,大量招募合作團隊,擴大項目渠道,均隱藏著極大的風險。
對于評估機構而言,資產評估師由于專業能力、執業經驗等局限,難以保證所編制的評估報告不存在問題,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科學有效的質量管理流程、嚴格的質量管理措施,有效降低執業風險。對于評估師而言,一方面需要不斷積累實踐經驗,提升執業水準,聚焦自身的專業領域,不斷更新專業知識。另一方面,對于一些項目在評估過程中,相關方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采取行賄等手段干預評估,甚至直接提出評估結果訴求的行為,應嚴格恪守執業規范,不得心存僥幸,更不得突破法律底線,出具背離實際的評估結果,要認識到任何違反職業操守和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可能面臨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追究。
結語
2024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推動加大刑事追責力度”“供應商、客戶、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第三方人員配合實施財務造假構成犯罪的,依法堅決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8月,最高檢印發《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明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其中對于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犯罪的定罪問題和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問題進一步予以明確。2025年1月,最高檢發布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3起典型案例覆蓋當前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的主要類型,充分彰顯了依法從嚴全鏈條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的司法態度。
應當說,當前證券違法犯罪案件的一案多查已逐漸成為常規操作,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和從業人員,被同步刑事追責的風險顯著增加。中介組織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應避免成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行為的“幫兇”。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要實現長遠健康發展離不開合規這一首要前提,只有不斷完善合規建設、強化合規意識、增強合規能力,才能更好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同時更好防范執業風險。
中國律師身份核驗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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