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頒布實施后,律師將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然而,律師在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如不能堅持正確價值導向,往往會在規避法律風險的同時,造成更加嚴重的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遵循企業的價值目標。企業的價值目標呈現多元化、層級化的規律。律師在協助企業進行法律風險管理時,應堅持價值分析的方法,進行法律風險辨識,并采取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
律師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應注重維護企業的戰略利益,確保企業不出現生存和發展危機,關注企業的業務模式、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等戰略核心,在此基礎上協助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2012年2月1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標志著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步入國家標準時代,也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層面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視和關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的發布有利于律師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本文將著重論述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價值取向,以及律師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中的價值導向作用。
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遵循一定的價值標準
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頒布實施的同一時期,“2012 CCTV3·15在行動”系列節目報道了家樂福以次充好且銷售過期食品、大潤發超市舊糕點換標簽當新貨賣、克萊斯勒4S店虛報汽車配置、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員工兜售客戶個人信息、中國電信為垃圾短信群發提供通道、上海羅維鄧白氏公司違法兜售私人信息等一些列嚴重的違法、欺詐行為。上述違法行為給企業帶來了難以估量的財產和信譽損失,嚴重的甚至會導致企業的倒閉。
央視3·15晚會的曝光案例中,不乏跨國公司、國有大型企業、金融企業、上市公司等,這類公司的法律風險管理措施普遍較為嚴格,其外部法律顧問和內部法務管理的團隊較為強大,企業規章制度較為嚴格縝密,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也很強。例如中國電信湖北隨州分公司增值業務部工作人員告訴暗訪記者,“我們不愿意跟你們簽訂什么協議,如果簽協議的話,我們就怕承擔什么風險,我們就是一個很簡單的,你打款給我們,我們給你們開通通道資源,然后你們就用”。家樂福管理人員要求員工在對過期肉類食品重新包裝打碼時,拆除舊包裝和重新包裝打碼不能在同一場所。
然而,眾多知名企業為什么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紛紛落馬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部分企業只重視了法律風險管理的流程、細節,沒有把握法律風險管理的價值取向,而企業的價值取向恰恰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價值論基礎
(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利益、目標和價值
法律風險管理歸根結底是一個利益管理問題。法律風險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護企業的既有利益,防止企業利益遭到損害,同時為企業謀求更大的和可持續的期待利益。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社會組織,企業的利益就是企業的目標,而且是企業的核心目標。《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 即將“企業法律風險”定義為“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于企業外部環境及其變化,或者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導致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因此,《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明確了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為實現企業目標服務的。
企業的目標本質上是企業追求的價值,目標和價值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因此,法律風險管理的理念離不開價值理論,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必須圍繞“為實現企業的目標和價值進行服務”這一宗旨進行,否則就會偏離方向,誤入歧途。
(二)企業的目標和價值的多元化
企業的目標是多元化的,有不被市場和社會淘汰的基本生存目標,有長期發展的戰略目標,也有通過具體交易獲得利潤的具體經營目標。
同樣,企業追求的價值也是多元化的。在現代經濟社會中,企業已經成為家庭組織之外,最為普通的人類結社形態。企業作為工作的場所,是多數社會成員進行社會互動的空間,對個人的重要性甚至超過家庭、學校甚至國家。馬克蓋維等現代經濟學家認為,現代企業要充分認識社會責任的含意,不可貪婪地追求單一的利潤目標,企業要超越經濟及法律上的各種義務,對社會盡其責任,不僅要關心政治、地方自治團體的利益、教育、員工的幸福,事實上,對環境、社會全體都必須加以關心。
在我國,企業的目標和價值的多元化已經體現在立法方面。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它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與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共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上市公司應為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條件,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益相關者應有機會和途徑獲得賠償”,“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
企業是一個利益綜合體,除追求利潤的經濟價值外,還涉及到企業與國家、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企業與法律、企業與職工、索取與奉獻等一系列的價值問題。企業的目標和價值是多元化的。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必須認識到企業目標和價值的多元化。
(三)企業的目標和價值的層次關系
在企業的目標體系中,追求經濟效益是企業的核心目標,為實現這一核心目標,企業還必須追求維持生存、可持續發展、實現利潤等一系列具體目標,這些具體目標具有一定的梯次和層級關系。我們可以把企業目標大致分為如下三個層次,與此對應,企業應遵循不同層級的價值觀念。
1、企業生存層級的價值觀念
企業生存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第一層級的目標。要使企業有效存續,企業的產品和主要業務必須合法,且符合社會發展需求和社會倫理價值。例如,“2012 CCTV3·15在行動”系列節目報道的上海羅維鄧白氏公司,以非法收集、使用、買賣個人信息數據為主營業務,自稱手中掌握著1.5億中國中高端消費者的信息,并可以應客戶的要求對1.5億個人信息數據,按照地域、時間、身份、資產情況等各方面進行精準篩選。該公司因其主要業務不合法,注定其不能有效存續經營。再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因在奶粉中人為添加三聚氰胺,企業提供的產品不合法,嚴重的產品欺詐觸及了社會道德倫理底線,結果導致了三鹿集團的覆滅。
2、企業發展層級的價值觀念
企業發展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第二層級的目標。企業要想可持續發展,必須在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環境、盈利模式等方面合法,符合可持續發展需求。例如,近期關于“歸真堂”上市的爭議,就是因為“歸真堂”的盈利模式依賴于“活熊取膽”,不符合環保和動物保護的倫理價值觀念,被視為不可持續。又如,某些企業生產經營“山寨產品”因知識產權存在法律瑕疵,其“搭便車”的經營模式也不可持續。
3、企業效益層級的價值觀念
保障企業受益和避免企業損失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第三層級的目標,屬于具體經濟效益層次的企業目標。該層次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價值觀念是經濟效益優先。在企業管理和交易行為合法,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前提下,只要預期收益大于預期風險,可以容忍一定范圍內的法律風險。
三、法律風險辨識和應對措施的價值導向
律師在協助企業進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應以企業多層次的目標需求和價值等級為導向,對企業不同層次的法律風險進行辨識,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法律風險辨識的價值導向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實質上是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首先發現和識別法律風險,然后對該等法律風險進行分析評價,采取應對措施。這種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分析、評價的過程成為法律風險辨識。在法律風險的分析、評價過程中,則應根據企業目標和企業需遵循的價值理念的層級梯度,相應劃分企業法律風險的容忍度,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分級管理。基本方法如下:
實際在進行法律風險辨識時,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全面整理,并對法律風險進行更多的層級劃分。
(二)法律風險應對措施的價值導向
在法律風險辨識完成后,律師應提出法律風險應對措施。根據《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包括規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接受風險和其他策略等,可將其單獨或組合使用。對不同層級的企業法律風險,根據法律風險識別的價值導向分別采取不同的處理原則和應對策略。基本原理如下:
(三)法律風險應對措施的建議
1、以企業戰略目標為出發點
根據《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要以企業戰略目標為導向,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活動要充分考慮法律風險與企業戰略目標之間的相互關系,同時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納入決策過程,以便將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內。
法律風險管理如與企業戰略脫鉤,就會面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被動局面。例如在“富士康跳樓事件”發生以后,富士康公司與員工簽署“不自殺協議”、安裝防護網的措施并不能解決員工的發展問題和尊嚴問題,反而可能對員工的尊嚴和心理產生負面影響,最終又發生了十二連跳、十三連跳。如果富士康能夠進行戰略調整,優化企業產品和業務結構,為員工提供升遷和崗位調整機會,提高員工正常勞動時間工資標準,減少員工加班時間,可能更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同時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不觸及更高層級的企業風險
律師在制訂法律風險應對措施時,應遵循的原則是,有利于促進企業的有效存續和可持續發展,至少不能在處置較低層級的法律風險時,引起更高層級的法律風險,或損害更高層級的企業目標。如果不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價值層級劃分,往往就會犯下這樣地低級錯誤。例如,《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有用人單位為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人力資源部門制定了“三六九”原則,即新錄用員工一律簽署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六個月;三年期滿續簽六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滿九年后,原則上不續簽勞動合同。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利用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且用人單位在第三年、第九年分別有兩次不續簽勞動合同機會。勞動者工作滿九年后,如不續簽勞動合同,則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上述“三六九”原則,不利于企業人才培養機制和員工的穩定性,使企業缺乏持續發展所必須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從而導致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風險。
3、風險可控下的經濟效益優先原則
企業的行為不可能完全規避所有法律風險。例如,企業出于對交易成本和商業機會等方面的考慮,不可能對每筆交易均實施詳盡的法律調查;因為交易地位的不同,企業在訂立合同條款時,有時也必須接受相對不利的合同條款。
在不會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戰略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前提下,可以適用經濟效益優先的價值導向。例如,如果企業某筆交易的法律風險帶來的預期損失小于預期收益,則可以考慮承受該等風險。如果法律風險帶來的預期損失大于預期收益,則可以考慮放棄交易。
4、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動態管理
企業法律風險的性質、層級是隨著企業的內外部環境動態變化的。有時候企業局部的、具體的法律風險,會上升為影響公司整體生存和發展的重大法律風險。例如,2010年的“豐田汽車召回事件”本來屬于產品質量責任風險,但經美國政府出面干預后,演變為影響豐田汽車生死存亡的重大風險。豐田汽車總裁豐田章男于2010年2月25日接受美國國會聆訊并流下了眼淚,在結束美國國會的聆訊之后于2010年2月28日到3月2日在中國進行65小時的火線公關。最終,經過極大的努力,豐田汽車才渡過這一危機。因此,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對于企業的法律風險事項應追蹤關注,動態辨析,并相應調整應對措施,必要時采取應急公關措施。
綜上所述,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遵循企業的價值目標。企業的價值目標呈現多元化、層級化的規律。律師在協助企業進行法律風險管理時,應堅持價值分析的方法,進行法律風險辨識,并采取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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