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按此前宣傳,網信平臺是一家綜合金融科技服務平臺,為個人及中小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自2019年6月28日網曝產品逾期開始,網信平臺吸引了更多關注——囊括除信托外的幾乎所有金融牌照,待償金額超過700億、涉及17萬出借人,在“清收”、“良性退出”等聲音下實控人境外“猝死”、重要執董高管相繼“滯留”境外,北京轄地公安及深圳等涉案地公安不予立案、民事追償立案也存在一定困難,平臺借款企業存在“空殼”、“自融”等情形——凡此種種,顯示也預示網信平臺投資者的維權路徑異常曲折。
筆者曾參與處理網信平臺投資者維權訴訟,先后代理過該產品在大連、天津、南京、揚州、等地系列案件。年初以來,有來自北京、南京、廣東等多地的投資者通過不同渠道找到我們,咨詢與網信平臺產品相關的事項,某地供應鏈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是近期引起較多關注的案例,本文對該公司涉案產品作不涉及刑事程序保護的簡要分析,希望能夠幫助各方主體更多了解網信平臺投資者民事程序保護的可行性。
需要強調的是,互金平臺的規范、清退是趨勢,國際政經形勢及新冠肺炎疫情也影響著目前的市場避險情緒。不僅是互金平臺,其他領域的投資者也需保持更強的風險防范意識。
一、產品基本情況
2019年,A公司通過第三方北京經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訊時代”)發行了系列融資產品,產品到期后,作為發行人的A公司沒有按照認購協議的約定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及預期收益,不少投資者為挽回損失向法院起訴。
產品之一 |
××× |
發行人 |
A公司 |
擔保方 |
B公司 |
掛牌機構 |
銀川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發行總規模 |
不超過人民幣14000000元 |
產品期限 |
不超過3個月 |
預期年化收益率 |
7.200% |
合格投資者數量限制 |
本產品的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名 |
還款來源 |
發行人以其自身的主營收入,流動性資金履行到期還本付息義務 |
擔保責任 |
連帶責任擔保 |
二、訴訟策略選擇
按照投資者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無論是《產品認購協議書》還是《產品說明書》均表明涉案產品屬于“定向融資計劃產品”,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形成的是投資關系,投資者在享有產品收益的同時也要承擔產品的風險和損失。如果按照投資合同糾紛案由向法院起訴,鑒于涉案產品已經出現了到期無法兌付的情況,那么即便最后勝訴,對于投資者來說,也可能拿不到一毛錢,況且如果認定為投資,那么出現風險是很自然的事情,《產品說明書》已經就風險事項進行了充分提示,即便投資者虧的血本無歸,那也是屬于投資失敗的范疇,無權要求發行人賠償損失。考慮到這一層面,我們必須穿透A公司產品本質、以更恰當的案由來替代投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為此,我們深入研究了A公司發行的這一所謂定向融資產品以及其產品交易模式,認為其本質上其實是一種債,即投資者通過購買產品與將資金交由發行人使用,投資者獲取額外收益,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可以成立借貸之基本法律關系。此外,通過考察該產品的交易模式,我們發現其與網絡借貸中的個體借貸即P2P有很大的相似之處,這進一步佐證了發行人與投資人之間成立借貸之法律關系的可能性。
三、爭議焦點——借貸關系抑或投資關系
自投資者角度而言,我們希望能夠證成其與A公司之間實質上成立的是借貸關系,以此幫助投資者挽回本金、利息以及違約金損失。對方則是要力證其與投資者成立的是投資關系,基于投資有風險的基本經濟邏輯,投資者無權主張其損失。就該爭議焦點,對方可能提出如下抗辯:
1.案涉《產品認購協議》是否屬于投資協議
首先,《×××產品認購協議》(以下簡稱“認購協議”)是具備獨立的投資決策能力的投資人經充分考慮后,自愿認購于銀川產權交易中心掛牌的金融產品而簽訂,且在《認購協議》中明確向投資人告知,協議所述協議均為預期收益,并多次強調投資風險,提醒投資人審慎作出投資決定,充分遵循了投資協議共負盈虧、風險共擔的原則。
【我們認為】
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究竟為何,除了要考察《認購協議》的具體約定內容,更重要的是考察《認購協議》背后真實的交易架構及交易模式,交易架構以及交易模式體現的法律關系才是針對法律關系最真實的定性。就此而言,《產品認購協議》中,“鑒于”部分已經就案涉產品的交易模式作出了詳細說明,即A公司通過在銀川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掛牌登記并非公開發行×××產品,并經經訊時代簽訂《×××居間信息服務協議》,經訊時代以其運營的提供居間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上發布產品信息,投資者自主決策,投資購買該產品。
(1)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定義“(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根據上述定義及經訊公司實際業務可知,經訊公司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其網絡平臺上所提供的服務為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人或公司經其撮合后,所發生的業務屬于民間借貸。
(2)再從擔保角度看,在經訊公司網絡平臺上所提供的《產品認購協議》《產品說明書》,雖表述為“產品”“投資”“發行人”等字樣,但實際上A公司承諾償還本金、由B公司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及擔保方式】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即,在借貸等活動中,才可以設定擔保,而對于投資關系,則不應當、也沒必要存在擔保方。并且B公司承諾“擔保方為產品發行人的到期還本付息義務和/或回購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承諾全額支付或補足本產品合格投資者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與預期收益之間的差額等”,均是借貸法律關系特征。
2.投資者是否無權主張返還投資款、利息及違約金
A公司的《認購協議》及《產品說明書》向投資者釋明了認購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利率風險、償付風險等各項風險,且A公司從未向投資者承諾保證固定的收益,認購協議表明的只是預期收益并不代表投資者可以獲取的實際收益。投資者在知曉上述情形的前提下,已經作出了自愿承擔投資產品可能帶來的財產損失的承諾。投資款和利息的返還與否要根據投資的企業的經營狀況做出最終結算后,才能確定是否返還。
【我們認為】
(1)投資者購買產品的行為并非投資行為,A公司發行融資產品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流動性資金支持,且投資者購買案涉產品所支付的資金事實上也流向了A公司。據此,A公司名義上是通過產品發行進行融資,實質上是借“產品發行”之“外殼”對外進行舉債。通過“產品發行”這一“外殼操作”,A公司實際上就可以避免借貸法律關系帶給其的束縛,如果是產品出現問題,那么基于投資有風險的基本經濟邏輯,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則大大被降低。
(2)退一步講,即便我們認可投資者購買產品的行為系投資行為,則A公司作為所謂的“金融產品發行方”則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所發行產品也必須相關部門經過審批,但A公司顯然不具備相應資質,其在工商層面登記的經營范圍也并無發行金融產品這一項,同時,其通過銀川產權交易中心掛牌的產品也未經任何有關部門的審批,故即使認定《產品認購協議》為投資合同,則也因A公司公司不具備發行金融產品資質而無效,A公司同樣應承擔返還借款本金、賠償損失的責任。
四、關于本案后續的一些問題
1、立案問題
A公司案后,某地法院系統內部似乎達成了共識,對于A公司以及北京經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到的相關投資者維權案件法院皆不再受理。鑒于本案還存在另一個被告即B公司,我們也曾考慮在B公司所在地深圳立案,但是截止到目前,此類案件在深圳地區法院立案也存在較大困難,據我們了解,目前有些投資者去立案,深圳法院給出的反饋均為“P2P案件暫緩受理”。
2、關于北京經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在A公司案中,因效率考慮在起訴階段暫未將經訊時代列為被告,可以預見經訊時代背后存在一大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將來可能會涌現出更多的網信平臺投資者維權事件。我們了解到,曾有不少投資者試圖通過北京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反應經訊時代的問題。北京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答復意見里表示,目前朝陽區政府已經采取了相關舉措,督導北京經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體責任,加大資產清收力度,已經要求離崗的相關負責人和重點員工回崗盡責,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計劃。至于后續事件會如何發展,潛在投資者維權的決心以及正確舉措將會對后續事件的發展走向產生較大影響。
結語
網信平臺投資者已經進行了長達一年的維權行動,投資者為此付出了巨大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他們仍在繼續堅持。其實,任何一個案件的勝訴,任何一次維權事件的成功,皆不像外界宣傳的那般輕巧,其中不僅有賴于律師所提供的專業幫助,投資者對于合法合理維權的堅持其實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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