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續合規展業問題成為私募監管機構的關注重點。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或“協會”)等機構不定期通過現場檢查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合規自查的方式摸排風險的背景下,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會通過合規部門或委托外部專業律師定期梳理內部各類合規風險事項,確保持續合規運營,降低監管處罰風險。近期,筆者團隊收到客戶的咨詢,稱其對外投資的某一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在集團自查過程中被認為其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產品的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存在合規問題,為加強合伙企業運營專業化管理以及業務開展需要,擬申請辦理該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合伙企業,資產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為投資者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應適用該等規定。因此,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擔任普通事務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產品的,往往會成為監管關注的要點。實務中,中基協會針對該等情況提出整改意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梳理核實名下是否還有未備案但以基金方式運作的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企業,如有須說明該等合伙企業的運作方式,是否為私募基金,并說明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原因等。
對此,本文旨在通過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經營相關法律法規的沿革并結合中基協官網的解答及處罰案例,對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擔任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問題予以簡單梳理,進而對于私募金管理人通過非備案為私募基金的合伙企業開展業務之合規性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運營實務提供一定參考。
一、 關于私募基金專業化經營相關法規的沿革
近年來,中基協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非專業化經營的自律處分屢見不鮮。盡管通過公開信息渠道進行檢索,并未查詢到直接針對“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明確禁止或限制性規定,但中基協、證監會先后發布并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監督管理條例》和《登記備案辦法》等現行監管法規及政策均明確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專業化運營且主營業務應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要求,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管理原則,并針對違反專業化經營規定了相應法律后果。
2014年,證監會發布《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22條明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2016年2月,中基協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其中第八條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第三條進一步規定,“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并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同年9月,中基協Ambers系統上線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在申請登記時,僅能在系統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類型欄中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基金、其他投資基金三個選項選擇其中一個作為登記的類型。此后,2017年3月31日,中基協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十三)》(現已失效) [1] 則將上述操作內容予以書面化,進一步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填報時、備案基金產品時及實際運營管理時的專業化經營要求 [2] 。
2021年1月8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則從不得從事沖突業務角度,進一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2年6月24日,中基協發布《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2022年6月版,現已失效)第(九)投資者部分明確“普通合伙人如為已登記管理人的,關注已登記管理人的業務類型是否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關注是否存在私募證券管理人或其他類管理人通過擔任普通合伙人的方式管理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情況,變相突破專業化運營要求”。
2023年5月1日,《登記備案辦法》正式實施,該《備案登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基金投資活動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類型相一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營或者變相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從多維角度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基金投資活動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類型相一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營或者變相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其中,《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一條 [3] 更進一步明確了前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基金財產不得用于經營或變相經營”的業務范圍,即指民間借貸、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的業務,中國證監會、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3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4] 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管理原則,聘用具有相應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風險控制、合規等工作。該《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經營要求提高到行政法規層級。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所合伙人的合規性問題
(一) 中基協官網答復口徑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擔任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問題,筆者曾于2024年10月24日向中基協官網郵箱(咨詢郵箱:pf@amac.org.cn)進行郵件咨詢,得到的答復為“暫無明確限制,具體請自查是否符合專業化經營原則等管理人要求。”,即協會未直接否定,同時對于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專業化經營原則的問題亦未進一步明確。針對協會的答復內容,筆者又通過中基協官網“私募基金咨詢自助查詢系統”進行進一步檢索,檢索到協會官網曾就“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應當遵循專業化經營原則?專業化經營原則的要求是什么?”的問題,作出如下答復:“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基金投資活動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類型相一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營或者變相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由此可見,盡管現行法律規定及中基協并未明確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但無論是協會郵件答復中還是官網關于專業化運營原則要求問題的解答,均強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運營的重要性。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中,中基協往往也會針對該等現象提出反饋意見,例如“請管理人梳理核實名下是否還有未備案基金,如有請說明情況;如沒有,請核實管理人名下是否還有其他有限合伙,并說明有限合伙的詳細情況”,或是“在核查過程中,我們發現貴司存在合伙企業××××存在對外募集及對外投資,請說明該合伙企業的運作方式,是否為私募基金,并說明該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原因”。根據以往現場檢查的經驗來看,如果未備案合伙企業涉及基金化運作,就屬于監管紅線,必須予以整改;如果僅是持股平臺或有其他合理解釋口徑,也建議予以注意,避免出現違規行為 [5] 。
(二) 中基協相關處罰案例
經筆者檢索中基協官網公布的近一年的處罰案例發現,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關聯主體)擔任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進行處罰的相關案例不在少數,其中,處罰理由主要包括“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等。簡要列示如下:
| 序號 |
時間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處罰事項 |
| 1. |
2024年1月2日 |
中基協處分〔2024〕1號 |
存在未備案基金產品。“日照建泰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日照建泰”)是河北建邦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18年9月成立,募集資金并對外投資,但未在協會備案。 |
| 2. |
2024年1月29日 |
中基協處分〔2024〕28號 |
非專業化經營。西藏優生活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西藏優生活)的普通合伙人為中保理想及王建輝,西藏優生活的合伙協議約定,設立本合伙企業的目的為“非公開募集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某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該有限合伙企業以股權基金形式運作、有明確投資標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并為有限合伙人創造投資回報,符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征。經查,西藏優生活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產品。中保理想作為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參與私募股權投資運作,違反專業化經營要求。相關行為違反了《內部控制指引》第八條的規定。 |
| 3. |
2024年1月29日 |
中基協處分〔2024〕32號 |
存在部分基金產品未備案。廣濟惠達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設立的“天津廣濟致遠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廣濟致遠”,成立于2020年3月)存在外部有限合伙人,并對外進行投資,相關有限合伙以投資活動為目的,采用基金形式運作,符合《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屬于應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廣濟惠達未將相關產品進行備案,該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持續管理未備案基金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千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
| 4. |
2024年4月18日 |
中基協處分〔2024〕160號 |
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北京中鑫匯海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設立的“東莞市中鑫千翔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對外募集資金,并對外進行投資,相關有限合伙以投資活動為目的,采用基金形式運作,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屬于應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北京中鑫匯海未將相關產品進行備案,相關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的規定,持續管理未備案基金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規定。 |
| 5. |
2024年4月30日 |
中基協處分〔2024〕172號 |
未及時申請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北京一九八九創投作為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設立杭州未名友創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未名友創”)。根據合伙協議與銀行流水,“未名友創”以私募基金方式投資運作,存在對外募集資金以及對外投資行為,符合《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屬于應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北京一九八九創投未及時向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實行)》第十一條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的規定,北京一九八九創投持續管理未備案私募基金的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
| 6. |
2024年5月8日 |
中基協處分〔2024〕197號 |
部分基金產品未備案:根據相關有限合伙協議,上海世聯行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上海瞿昂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上海海祁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上海騰賦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具有非公開募集、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特征,符合《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屬于應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上海世聯行未將相關產品進行備案,該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持續管理未備案基金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
| 7. |
2024年5月24日 |
中基協處分〔2024〕240號 |
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安利豐于2015年接受嘉興建彰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嘉興建彰”)的委托,于2016年1月成立“南京安海資本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南京安海”),安利豐擔任該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提供“南京安海”作為機構主體協助嘉興建彰組建持股平臺并收取費用。相關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內控指引》)第八條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的相關規定。 |
| 8. |
2024年5月24日 |
中基協處分〔2024〕257號 |
私募基金產品未備案:財富森林管理的深圳攜富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攜富股權)、深圳市森林華陽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森林華陽)廣州市森林九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森林九號)等產品募集完畢后對外投資,但未向協會提交備案申請。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對此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
| 9. |
2024年6月6日 |
中基協處分〔2024〕280號 |
非專業化經營:上海一扇門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寧波市鄞州量化對沖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鄞州量化)存在外部有限合伙人,并對外進行投資,該有限合伙企業以股權基金形式運作、有明確投資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管理基金并為有限合伙人創造投資回報,符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征。經查,鄞州量化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產品,上海一扇門作為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參與私募股權投資運作,存在非專業化經營的問題。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八條的規定。 |
| 10. |
2024年6月17日 |
中基協處分〔2024〕283號 |
部分基金產品未備案:根據工商登記信息及銀行流水,海南琢之堂為宿遷新毅德悅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新毅德悅”)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新毅德悅存在外部投資者以及對外投資的行為。相關有限合伙以投資活動為目的,采用基金形式運作,符合《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屬于應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海南琢之堂未將相關產品進行備案,該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
| 11. |
2024年7月4日 |
中基協處分〔2024〕332號 |
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畢后未及時進行備案:國富金源擔任深圳市國富十一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國富十一號”)、國富金源擔任深圳市國富十一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國富十一號”)、廣東國富加田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國富加田”)、深圳市眾投九邦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眾投九邦”等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上述合伙企業于2015 年至2022年成立,對外募集資金并進行投資;但上述合伙企業募集完畢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報送備案材料、辦理備案。上述募集完畢后未及時進行備案的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
| 12. |
2024年7月4日 |
中基協處分〔2024〕335號 |
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畢后未及時進行備案:上述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畢后未及時進行備案。上述“眾投十五邦”“眾投三十一邦”“眾投六十邦”“眾投九十二邦”等4只基金產品募集完畢后,文投國富未在協會進行備案,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以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
| 13. |
2024年8月7日 |
中基協處分〔2024〕379號 |
未及時申請產品備案:“雙創賀銀”“雙創新文化”存在對外募集資金并進行對外投資的情形,上海雙創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未在“雙創賀銀“雙創新文化”募集完畢后 2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進行備案。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
| 14. |
2024年9月20日 |
中基協處分〔2024〕434號 |
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上海毓祥管理的“毓祥穩贏6號基金”(以下簡稱“穩贏6號”)具有非公開募集、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特征,符合《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屬于應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穩贏6號”因不符合要求至今未通過備案,但上海毓祥持續管理該未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該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四條關于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應當及時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基金產品的規定。 |
從上述中基協的處罰案例來看,目前協會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情況,最終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違規行為并處罰的理由主要集中在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應備案而未(及時)申請備案或兼營其他類別私募基金業務、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違反了專業化經營的規定。其中,就“私募基金產品應備案而未(及時)申請備案”而言,筆者理解,中基協在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有該等違規行為時所把握的要點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該等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存在非公開募集資金、存在外部投資者、以基金形式運作,同時還存在以投資活動為目的或對外投資行為等私募基金的特征,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私募基金監管辦法規定的應當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此外,筆者檢索到證監會浙江監管局2024年就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備案未備案私募基金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6] ,該三個案例中有限合伙企業被浙江監管局認定為應備案未備案私募基金的原因分別為“由管理人實際管理【由管理人全資子公司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由管理人實際管理【設立時曾先后由管理人與管理人小股東兼高管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后調整為由管理人小股東參股的企業管理公司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由管理人實際管理【由管理人全資間接持股公司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使用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關聯方主體(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資子公司)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樣無法規避監管機構對該有限合伙屬于應備案未備案私募基金的認定 [7] 。
(三)私募基金的特征要點
根據《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管理辦法》以及《監督管理條例》中對私募基金的界定標準,實踐中,一般認為私募基金有三個本質特征:(1)非公開募集資金;(2)以投資活動為目的;(3)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專業化管理。
“非公開募集資金”中“非公開”是私募基金的募集形式,是其區別于公募基金的本質屬性;而“募集”行為,在邏輯導向上是先存在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設計的私募基金產品,再通過推介、發售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等形式予以募集,具有極強的資合性,資本是私募基金的信用基礎。
“以投資活動為目的”,投資是私募投資基金的主營業務,且根據中基協“專業化經營”的監管原則,私募基金應當專業從事投資業務,不得從事與該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其他業務,這也是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業務范圍上區別于其他非私募基金的普通有限合伙企業的顯著特征。
“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管理”,私募基金資金來源于募集,則必然導致資金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從而構成信托法律關系存在的基礎條件,信托是私募基金的本質法律關系,即投資者將資金托付給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通常為普通合伙人,也可能為外部委托的基金管理人)進行專業化資產管理,同樣基于中基協“專業化經營”的監管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須在中基協辦理登記手續,應當從事且僅能從事登記類型對應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因此“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管理”也是私募基金本質特征之一。同時,伴隨著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經營,管理人收取管理費、超額收益分成等也相應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
基于前述分析,判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是否可以作為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設立合伙企業開展投資活動,該等合伙企業是否均須作為私募基金進行備案,需要從私募基金的三個本質特征予以分析。
就“非公開募集資金”而言,商務實踐中某些合作方或具有股權等方面關聯的企業之間基于相互的合作意愿,以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的形式開展投資活動,并不涉及對外募集資金,該等關聯方之間或以特定人際關系范圍為限的自然人之間作為投資主體以合伙企業形式進行投資的操作中,由于該等投資主體之間并非完全基于資合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合性、關聯性,資合性越弱、人合性越強,因此,與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資金”的本質特征存在一定區別。
就“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而言,相比較私募基金,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可以包含投資之外的其他業務類型。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中基協專業化經營及全國范圍內打擊非法集資的監管政策,一定時期內部分工商部門在辦理一般合伙企業注冊登記時,對于非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企業,不準予其經營范圍中包含“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字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根據該規定,合伙企業應可自主登記經營范圍,只是針對須經批準的項目須先依法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登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超出經營范圍生產經營,甚至事實上已經將登記外的經營活動作為企業的主營業務并不必然造成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同時,依據《民法典》第505條的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和本編的有關規定(合同的效力)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超越經營范圍不構成獨立的無效事由。但是,合同一方超越其經營范圍簽訂合同,且合同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會導致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總則編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節《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就“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管理” 而言,登記的基金管理人主營業務應為私募基金業務,其自身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應盡量避免作為以投資活動為目的的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如有不涉及資金募集及外部投資者的集團內部投資業務,應盡量安排其他主體作為合伙企業投資平臺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對于遺留的存量合伙企業投資平臺項目,應陸續安排將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由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為其他合規主體,具體變更節奏還應結合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及集團內部業務安排確定。
(四)私募基金未備案的法律后果
1、私募基金未經備案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參與證監會監管體系內的投資業務。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關于與并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關于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業務問答(二)—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有關問題的解答》(現已失效),中介機構應對相關投資者是否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法》《暫行辦法》《登記備案辦法》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并購重組業務中,未備案基金不能參與,新三板業務中,未備案基金可以參與,但是需承諾完成備案,且股轉系統會持續關注承諾履行情況。
2、私募基金未經備案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未備案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私募基金應備案)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登記備案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完畢未按照要求履行備案手續的,協會可以采取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開譴責、暫停辦理備案、限制相關業務活動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此外,如私募基金未經備案,還應特別注意在募集過程中的合法合規性,否則存在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從而或觸及相關刑事罪名。
3、私募基金未備案,基金業協會或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針對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層面,《登記備案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12個月內未備案自主發行的私募基金,或者備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個月內未備案新的私募基金(另有規定的除外),協會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予以公示。
三、 總結
就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擔任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問題,盡管法律及監管要求對此并無明確禁止或限制規定,但結合中基協郵件回復口徑中就該等安排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運營管理要求提出自查的建議以及協會官網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等而被處罰的案例來看,在已登記私募管理人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擔任合伙企業(未備案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情況下,由于中基協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經營”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僅能從事“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同類業務,即該合伙企業亦僅能從事投資業務;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合伙企業如存在非公開募集、存在外部投資者、以基金形式運作并對外投資等私募基金產品的特點,則屬于應當備案為私募基金產品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將其備案可能被認定違規,應當及時予以自查和整改。而對于合伙企業不存在“非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及關聯企業之外的外部投資者、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存在專業化管理并收取管理費、業績報酬等情形的,該等合伙企業應無須至中基協進行私募基金備案。對于該類合伙企業,審慎起見,建議安排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合規主體作為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此外,如存在超越經營范圍開展投資業務或訂立合同的情形,應注意不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1]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十三)》,“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自律規則,為進一步落實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管理原則,切實建立有效機制以防范可能出現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提升行業機構內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等機構類型,以及與機構類型關聯對應的業務類型中,僅選擇一類機構類型及業務類型進行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備案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與本機構已登記業務類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2] 觀韜視點 | 從協會自律處分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經營實務
[3]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并說明理由:(一)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信貸業務,或者直接投向信貸資產,中國證監會、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二)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三)私募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掛鉤;
(四)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與私募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資產收(受)益權,以及投向從事上述業務的公司的股權;(五)投向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六)通過投資公司、合伙企業、資產管理產品等方式間接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活動;(七)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設立和運作的投資公司和合伙企業;(八)以員工激勵為目的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員工跟投平臺;(九)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4]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26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管理原則,聘用具有相應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風險控制、合規等工作。”
[5] 《私募自查檢查過程中容易被抓到的15個點》,PE紅寶書,孫名琦 鄭俊浩。
[6]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5號
[7] 【簡論】應備案未備案有限合伙的最新監管動向,投資并購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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