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行業近些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盛行,并且伴隨著移動支付與網絡直播相結合,產生常見的網絡直播打賞行為。雖然直播打賞行為的本質只是打賞人的贈與,應該適用法律規定的贈與制度,但是若在婚姻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進行直播打賞,則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因此應重點關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下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就夫妻一方在網絡直播平臺實施打賞行為的相關法律問題進一步明確,進一步有效平衡了夫妻共同財產保護與交易安全保護的利益。本文從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規定的演變與具體解讀進行分析,進一步理解夫妻一方直播打賞問題的突破與不足。
一、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規定的演變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之前,法院通常將其認定為一般消費,在處理該類糾紛時一般以《民法典》第1060條為依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需要認定夫妻一方的打賞是否出自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從而對糾紛進行解決。或者法院則會運用民事法律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的規定,來對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行為的效力進行認定,從而對涉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糾紛進行解決。
而在該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其征求意見稿的第5條第3、第4款對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問題進行規定,“夫妻一方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實施打賞行為,有證據證明直播內容含有淫穢、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誘用戶打賞,另一方主張該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臺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打賞,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另一方以對方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明確了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行為的效力。但是該《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最終在吸取各方意見以及現實實踐的考量下進行了修改,《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將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問題具體規定為第6條與第7條的內容:第6條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利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打賞,若打賞金額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且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認定為違反《民法典》1066條及第1092條關于“揮霍”的規定。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7條則明確,對于夫妻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直播打賞問題在《婚姻家庭編解釋(二)》中更多體現的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理使用,將該問題聚焦于婚姻家庭關系本身,而非對網絡消費與交易行為進行效力上的直接干預。該解釋的規定,將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重點認定放在“揮霍”行為之上,并且明確認定標準,即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用共同財產打賞,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正常消費標準,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認定為“揮霍”,若被認定為揮霍,則受損害方即便仍舊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可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行為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則該財產處分行為則無效。
二、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規則的具體解讀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中對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賞問題的規定,要從第6條與第7條的規定分開進行解讀。
首先,關于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該條款對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規制主要是針對一般性消費的打賞行為,即夫妻一方基于日常生活娛樂而對直播進行打賞。其一,在該規定下對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行為進行認定時,要重點關注幾個關鍵詞。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即打賞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權與同意權,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消費上,并未與另一方協商一致,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單方面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顧名思義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若無其他關于夫妻財產的約定,則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即直播打賞的金額是否過多,是否已經超出家庭的日常消費能力,需要從家庭的經濟狀況、收入水平等方面進行判斷;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則是指直播打賞的行為致使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遭到重大損失,已經對另一方的財產利益造成了損害,家庭的正常生活也有了實質性的傷害。其二,在直播打賞行為已經構成揮霍時,受損害方的救濟也分為兩種情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將本應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進行提前分割,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已經受損害的一方損失進一步擴大。要注意的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并不帶有懲罰性質,只是為了防止直播打賞這一揮霍行為持續發生,從而讓受損害方損失更多。離婚時,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打賞方存在揮霍行為而少分或不分財產,該種救濟途徑的目的是懲罰揮霍方的不當行為,以此來救濟受損害方的利益。
其次,關于司法解釋第7條的規定。該條款對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規制主要是針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的打賞行為,即夫妻一方基于維持與主播的不正常關系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或公序良俗而對直播進行打賞。夫妻一方直播打賞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而判斷夫妻一方的直播打賞是否違背了公序良俗,則要具體進行分析。通常情況下,若打賞一方與主播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無法得到證明時,則不宜將該打賞行為認定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也因此打賞方與其配偶無權要求返還打賞款項。具體來說,若打賞人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主播對該狀態也知曉,但是打賞人與主播之間仍舊存在不正當關系,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則符合該條款的規定,但是也要綜合考慮是否是打賞人可能存在單方不正當意思的情況。
因此,總體而言,司法解釋中對夫妻一方直播打賞問題主要是從該打賞行為是否構成揮霍行為、是否違背夫妻忠實義務這兩個方面進行規制以及提供救濟方法。
三、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規則的突破與不足
網絡直播打賞行為若沒有在婚姻關系中存在,則純屬于民事主體的個人消費行為,但是若在婚姻關系中存在,則會對夫妻財產有很大的影響。在傳統的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對家庭財產共同管理,相應的支出比較明確,但是隨著移動支付的不斷普及,直播打賞行為越來越隱蔽,夫妻共同財產面臨的風險也就越大,不利于家庭的和諧穩定。而且在時代的發展下,婚姻家庭觀念也有所變化,以前以家庭的整體利益為中心,現在個人意識的覺醒讓人們也開始注重個人的消費自由。因此,司法解釋有必要將夫妻一方直播打賞問題進行明確規定,旨在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從而明確個人的自由不能以損害家庭的利益及另一方利益而存在。《婚姻家庭編解釋(二)》中關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的問題規定的突破,一方面表現為,若直播打賞行為明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則該財產處分行為無效,這也是為了加強對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表現為,若直播打賞行為滿足揮霍行為的認定標準,則受損害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方少分或不分,主要是對夫妻內部財產關系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涉及到夫妻一方直播打賞行為的夫妻內部財產關系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就外部財產關系而言,即若夫妻一方的打賞行為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公序良俗而無效時,直播打賞的財產應當如何返還,又由誰進行返還,目前并不明確。而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行為人的行為無效時,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是直播打賞涉及到的主體較為復雜,并沒有對此有明確定論。而關于夫妻一方進行直播打賞,受損害的一方能否申請撤銷其配偶的贈與,該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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