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關聯債權是破產程序中常見的債權種類,然而我國現行破產制度下并沒有予以明確規定。因為其產生于關聯方之間,其產生的合法有效性難免受到其他債權人的關注,其受償的順序更是深刻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因此,該等債權往往成為破產管理人、管轄法院、債權人的關注焦點。但我國破產制度并未明確規定其受償順序,由此產生的爭議處理效果將影響破產程序能否有效推進,關乎防止債務人及關聯方逃廢債、債權人利益平衡等目的的實現。鑒于此,本文擬在界定關聯債權含義的基礎上厘清關聯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劣后受償的標準和影響、關聯債權避免被認定劣后的策略以及非關聯債權人的監督路徑等問題,為破產實務提供有益參考。
一、關聯債權的含義
(一)關聯方如何界定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關聯方有統一的定義,定義散見于各類文件中:
從法律層面看,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從財稅規定層面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第三條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并在第四條以列舉的形式,將該企業的母公司、子公司、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的合營企業、該企業的聯營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均認定為關聯方。
從金融規定層面看,《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第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是指與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主體等。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所有附屬機構。
由上述規定可見,在出資、管理、購銷、控制等方面能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并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主體均構成公司的關聯方,既包括企業和組織,也包括自然人。關聯方對于公司具有更多的知情權、決策權甚至控制權。
(二)關聯債權的特征
關聯債權,即關聯方在對債務人在出資、管理、購銷、控制等方面施加重大影響的過程中產生的債權。
相較于外部債權而言,關聯方作為公司的債權人時,對公司具有更多的知情權,其承擔的風險遠遠低于債務人外部的一般債權人。尤其是當關聯方同時還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時候,完全有可能運用對公司的知情權和控制權實施不當行為,進行關聯方之間的不當利益輸送。
債務人的人格是一種擬制人格,雖然法律規定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財產、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但歸根結底債務人的運營還是需要人的參與,債務人行為實質上還是對其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主體的意志表現。因此,當債權債務關系主體與出資/控制關系主體發生重合的時候,關聯債權的真實性和公平性難免存疑。特別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與關聯方之間大多存在著賬目不清、資產混同、利益高度集中的情況,甚至不乏利用破產、虛構債權等方式逃廢債的情況,如不與外部一般債權的清償順序有所區分,就難以保證破產程序的公平。
二、關聯債權的受償順序
(一)國外相關規定
對于破產程序下關聯債權,尤其是股東債權劣后受償的認定,最有代表性的是確定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39年的泰勒訴標準石油電力公司的“衡平居次原則”(又稱“深石原則”,在1978年美國制定新的破產法時被正式納入成文法),以及德國適用的“替代資本原則”和修法后的“自動居次原則”。
《美國破產法》第510條(c)款規定,在破產分配中,法院在通知和聽證后,可以:(1)基于衡平居次規則,將一項經確認債權、權益的全部或者部分劣后于另一項經確認債權、權益的全部或者部分清償;或者(2)將要居次債權的擔保物歸入破產財產中。衡平居次規則屬于特殊的救濟方式,法院只能在符合條件時適用。美國破產法并未規定衡平居次的適用條件,法院經過判例的積累歸納出了具體的適用條件。第五巡回上訴法院在Mobile Steel Co.案中開創性地總結了衡平居次的三項適用條件:一是權利人實施了特定種類的不公平行為;二是該行為損害了破產債權人的利益,或者使權利人取得了不合理優勢;三是對債權的衡平居次不違反破產法的規定。這三項條件被之后的不少案件所采納。
德國在股東債權問題上,有兩項制度,“替代資本制度”及“自動居次原則”。其一,“替代資本制度”認為公司存在經營困難時,股東本應以自有資本注資解決公司困境,但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轉而以借貸方式解決公司困境,股東債權在破產分配中不應得到確認。其二,“自動居次原則”簡化了“替代資本制度”,無需判斷公司是否處于危機或者是否資本不足,一律居次。但保留了兩種例外,一是持有公司股份少于10%且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的股東;二是在公司存在資本顯著不足無法清償債務時,為恢復公司支付能力借款給公司并獲取公司股份的人。
(二)我國現行規范下的受償順序
1. 國家層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序清償職工債權、社保債權和稅收債權、普通破產債權。其中對關聯債權的清償順序沒有做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第八次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商事部分)》第4條規定,關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訴訟案件的審理問題,股東以過于微小的資本從事經營,在公司因不能清償債務而破產時,關聯企業債權的受償順序安排在其他普通債權人受償之后。該規定系對作為股東的關聯方的債權劣后清償的首次規定,但是并未明確何為“過于微小的資本”以及該關聯債權是如何形成的,指引效力有限。此外,雖然《公司法》作出了禁止股東濫用權利、禁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等規定,但是亦未明確延伸至破產程序中認定關聯債權劣后性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在“五、破產清算”的第28條規定了破產債權的清償原則和順序。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破產財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理論界認為,這一規定系引入了“衡平居次原則”,確立了破產程序中債權清償順位的基本原則,并建立了劣后債權及其清償制度,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雖然該劣后債權的規定雖然放在“破產清算”章節之名下,但實際上是應普遍適用于所有破產程序的基本原則,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也應遵此執行。不能錯誤、狹隘的理解為僅適用于清算程序,從而影響《會議紀要》對破產法創新措施的正確適用。
《會議紀要》在“六、關聯企業破產”第39條規定,在協調審理程序中,各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仍以該企業成員財產為限依法獲得清償,但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對此項關聯劣后債權與其他劣后債權的清償順位,《會議紀要》沒有規定。但因關聯劣后債權仍屬私法債權,根據“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的原則,其可優先于公法懲罰性債權受償。又考慮到其債權的成立存在不當關系,在合法性上劣后于民事懲罰性賠償金,所以,在清償順位上也較其劣后。
厘清上述順位后,遺憾的是,《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的適用還存在若干不明確之處:
(1)其適用前提是協調審理程序,即多個關聯企業成員均存在破產原因但不符合實質合并條件的情況下,那么僅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并進入破產程序時關聯債權能否同樣適用?
(2)其僅規定了關聯方是企業成員的情形,是否可以類推至股東、自然人等?
(3)對什么樣的債權系“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未給出明確界定,其他全國性的文件中亦未作出解釋。
2. 地方層面
地方層面在破產領域的規范較為零散,經檢索,涉及關聯債權清償的有如下表的規定。除重慶、天津明確了可以將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確定為劣后債權的情形、上海的規定未明確將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局限在協調審理程序中外,其他地區的規定或是局限在協調審理的重整程序中,或是僅僅重復了《會議紀要》的規定,且均未對“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做進一步解釋。
| 發布主體 |
文件 |
規定 |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破產審判工作規范指引(2021)》 |
十、破產清算 176.破產債權的主要類型 我國現行破產債權的體系根據清償順序的不同可分為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和劣后債權。優先債權,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建設工程款優先權、船舶優先權、保險金求償優先權、勞動債權、人身損害賠償債權、欠繳稅款本金和社保債權等;劣后債權,包括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以及關聯企業成員間利用不當關聯關系形成的關聯債權。 178.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1)破產債權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劣后債權的順序清償; (6)破產財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清償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和關聯債權。 182.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關聯債權 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
《關于審理破產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渝高法〔2017〕207號) |
5. 何種情形下可以將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確定為劣后債權,安排在普通債權之后受償?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權確定為劣后債權,安排在普通債權之后受償: (一)公司股東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而對公司負有債務,其債權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范圍內的部分; (二)公司注冊資本明顯不足以負擔公司正常運作,公司運作依靠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負債籌集,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此而對公司形成的債權; (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了自身利益,與公司之間因不公平交易而產生的債權。 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債權,不得行使別除權、抵銷權。 |
|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
《關于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防范和打擊逃廢債務行為的工作指引(試行)》 |
第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權確定為劣后債權,安排在普通債權之后受償: (一)公司股東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而對公司負有債務,其債權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范圍內的部分; (二)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且持續時間較長,公司運作主要依靠向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負債籌集,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因此而對公司形成的債權; (三)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了自身利益,與公司之間因不公平交易而產生的債權。 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債權,不得行使別除權、抵銷權。 |
|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
《重整案件審理指引(試行)》 |
第二節 協調審理 第四十四條 協調審理不消滅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對關聯企業成員的財產進行合并,各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仍以該企業成員財產為限依法獲得清償。但是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關于破產案件受理和審判工作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 |
第五條 控制企業利用其與從屬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與從屬企業從事不正當的商業行為,并從中謀取不當利益的,從屬企業破產清算時,可探索將控制企業基于上述不正當行為產生的針對從屬企業的債權劣后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
|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
《破產審判工作實務操作指引(試行)》 |
十、關聯企業合并破產 176.【協調審理的法律后果】協調審理不消滅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對關聯企業成員的財產進行合并,各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仍以該企業成員財產為限依法獲得清償。但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范指引(試行)》魯高法〔2019〕50號 |
第八章 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程序 第二百零四條 協調審理不消滅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對關聯企業成員的財產進行合并,各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仍以該企業成員財產為限依法獲得清償。但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深中法發〔2019〕3號 |
第四章 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間 第四十四條 關聯企業均被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的,應當以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為原則進行協調審理。 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
(三)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受償順序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1號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訴開天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案”表明接受美國法上的衡平居次原則,否認了出資不實股東與外部債權人進行同等順位受償的主張,判定開天公司因出資不實而被扣劃的款項應首先被用于補足公司責任資產,向外部債權人即原告進行清償。隨著《會議紀要》正式引入衡平居次原則,法院在裁判說理時有了可依據的規定。
為進一步探究關聯債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為劣后受償的標準,筆者檢索了自《會議紀要》發布以來法院作出的全部的相關案例,以期從裁判要旨中明確認定標準。
1. 非劣后受償
|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1 |
(2020)粵民終2115號 |
2020.11.18 |
廣東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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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金鵬源康公司主張認定德賽集團公司的債權屬于劣后債權應否支持。 金鵬源康公司認為,德賽集團公司是德賽電子公司的控股股東,持股75%,債權數額占債權總額97.48%,且債權形成原因非正常的市場公開交易,而是單一的關聯公司往來款項,管理人未對交易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審計結論沒有說服力。根據衡平居次原則、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并結合相關案例,金鵬源康公司認為德賽集團公司的債權應劣后于其他債權。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金鵬源康公司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德賽集團公司對德賽電子公司的債權應否劣后于其他債權,應考慮該債權是否真實,德賽集團公司是否存在利用控股股東地位損害德賽電子公司或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以及德賽集團公司是否存在出資不足等情形。經查明的事實顯示,并不存在以上情形。一審法院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委托正大公司對德賽電子公司做了專項審計……關于德賽集團公司對德賽電子公司的涉案債權已經多個程序審核并經生效裁定書確認,并未發現存在股東出資不實、借款虛假、借款后資金回流等情況。相比之下,金鵬源康公司以德賽集團公司是德賽電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債權形成原因是單一的關聯公司往來款項為由,認為德賽集團公司的涉案債權應劣后于其他債權,缺乏理據,無法支持。 其次,金鵬源康公司在已有生效裁定確認德賽集團公司涉案債權的情況下,再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對該債權進行審查并確認其劣后地位,缺乏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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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2 |
(2020)蘇民終50號 |
2020.11.12 |
江蘇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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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9條關于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的規定是針對關聯企業合并破產情形所作的規定,本案系新大港儲公司單獨破產,不適用該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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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3 |
(2022)魯02民終16364號 |
2022.12.28 |
山東青島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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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本案爭議焦點:金魯班建設公司(股東)對金魯班中鑫公司的債權是否應劣后受償。 (1)對金魯班建設公司出資不實的主張:金魯班建設公司在公司設立時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對于新增出資部分,因該部分出資在金魯班中鑫公司破產案件受理前尚未到期;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管理人將該部分出資確定為應收債權,金魯班建設公司并不構成出資不實,因此,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2)對金魯班建設公司的債權屬于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主張:金魯班中鑫公司作為開發單位,其通過股東借款籌措資金用于房地產開發屬于正常的經營行為,初衷亦是為了獲得項目開發并賺取利潤,金魯班中鑫公司的行為并無惡意,且其向股東借款所占的債權比例并沒有過高,符合商事行為規律。不能基于金魯班建設公司系金魯班中鑫公司股東這一事實便否定其兩者的借款真實性及合理性。因此,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3)對于金魯班建設公司與金魯班中鑫公司存在財務混同的主張:金魯班中鑫公司與金魯班建設公司之間就員工工資進行轉賬的行為,金魯班建設公司已作出說明,該說明具有合理性,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河南中壯公司亦沒有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兩被上訴人之間存在財務混同,對該主張,本院不予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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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4 |
(2022)蘇02民終6085號 |
2022.11.03 |
江蘇無錫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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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二、關于案涉債權是否符合“股東以過于微小的資本從事經營”的情形。 1.從案涉債權的用途來看,……證據顯示山泉公司向膜天膜公司的借款用于代污水處理廠支付工程款,并非因山泉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足負擔公司的正常運作而向股東進行的借款。 2.退而言之,即使案涉債權并非用于代污水處理廠支付工程款,從山泉公司資產負債狀況來看,也不存在“股東以過于微小的資本從事經營”的情形……股東的有限責任完全可以負擔對外的債務,不存在股東規避其有限責任而將有限責任的風險完全外部化的情形,故一審判決以“股東以過于微小的資本從事經營”為由認定案涉債權的性質為劣后債權依據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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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5 |
(2022)魯17民終1181號 |
2022.05.06 |
山東菏澤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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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江蘇潤圓公司對潤圓單縣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民事判決予以確定,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至于清償順序,葉水榮提起本案訴請確認該債權均為劣后債權,依據為債權系“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 關于民事判決確定的借款債權,系發生在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此種借款形式并不為法律所禁止;至于江蘇潤圓公司對潤圓單縣公司應當負有的繳納增資款義務,已由另案生效判決予以認定,不影響江蘇潤圓公司享有借款債權的清償順序。關于審判決確定的股權轉讓款債權,葉水榮為債務主體,潤圓單縣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江蘇潤圓公司申報的系其對潤圓單縣公司的保證債權。葉水榮在已獲取潤圓單縣公司保證利益的情形下,主張“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債權,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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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6 |
(2021)陜01民終16228號 |
2021.11.02 |
陜西西安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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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本案中,茂順公司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但西北院并未進入破產程序,仍然正常存續,故本案不存在關聯企業破產的協調審理問題。退一步講,……不是說只要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就必然認定關聯企業之間的債權屬于劣后債權,而本案未見西北院不當利用其與茂順公司之間關聯關系的情形。西北院作為茂順公司的股東,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派遣人員擔任茂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決定茂順公司經營事項,均未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西北院出借給茂順公司的21872349.3元均確實支付,且用于茂順公司日常經營,西北院申報債權時并未申報利息,只是申報本金,其并未通過借款行為獲利;……會議紀要中并未將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作為認定劣后債權的條件,茂順公司認為西北院出資存在問題,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西北院履行出資義務,其權益依法可以得到保護,茂順公司以出資問題將西北院實際借給茂順公司、用于維系茂順公司日常經營的債權21872349.3元認定為劣后債權,法律依據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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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7 |
(2021)魯06民終5296號 |
2021.09.23 |
山東煙臺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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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經法院審核,原告質證的證據是管理人留存的由李林昌提交的債權證據的復印件…… 二審庭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提供了證據,上訴人庭審提供兩份詢證函,以證明:詢證函記載李林昌匯入昌林公司款項性質是往來款,不是借款…… 關于上訴人主張的劣后債權及鑒定的問題,對此本院認為,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及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而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清償,應否認定為劣后債權,應結合股東主觀濫用的惡意程度、濫用行為的持續性及濫用所造成的后果綜合予以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上訴人的主張,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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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8 |
(2021)魯06民終5442號 |
2021.09.23 |
山東煙臺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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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一審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9條的規定是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審理的規定,麗湖公司尚未進入破產程序,該規定不適用于本案。且麗湖公司向昌林公司出借260282.74元未約定利息,其代昌林公司償還欠永盛分公司的工程款,均無損害昌林公司利益的意思,事實上也未損害昌林公司的利益,原告要求麗湖公司的債權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及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而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清償,應否認定為劣后債權,應結合股東主觀濫用的惡意程度、濫用行為的持續性及濫用所造成的后果綜合予以認定,昌林公司和麗湖公司的設立及出資情況并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上訴人的主張,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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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9 |
(2019)渝05民初5225號 |
2021.04.16 |
重慶五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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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原告為被告員工代付工資、社保及公積金等有相應的證據印證……同時,被告認可雙方存在大量資金往來的事實…… 關于債權性質。雖然原告與被告均系農投集團的子公司,基于企業改制特定歷史時期,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在一定時期可能存在部分混同,但兩公司均系獨立的法人主體,公司各自有獨立的賬戶,且財務收支各自獨立,案涉債權并不存在系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的情形。案涉債權應屬于普通債權。被告主張兩公司間系關聯關系,案涉債權屬于劣后債權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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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10 |
(2020)渝05民終1126號 |
2021.03.29 |
重慶五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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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對于公司注冊資本明顯不足以負擔公司正常運作,公司運作依靠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負債籌集,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而對公司形成的債權,可以確定為劣后債權,安排在普通債權之后受償。 關于公司注冊資本是否明顯不足以負擔公司正常運作,一要考察不足以負擔公司正常運作是否達到“明顯”的程度。這需要根據一般商業交易原則、商業慣例、行業監管要求等,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不能僅將公司注冊資本與項目運作所需資金做簡單對比進行判斷。第二,公司注冊資本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投資風險不匹配應達到一定時間段,如果只是一時的不匹配,不宜輕易將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做劣后處理。 關于公司正常運作依靠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負債籌集的認定問題,關鍵在于如何認定“依靠”。所謂“依靠”,是指指望或仰仗某種力量來達到一定目的,就籌集資金維持正常運作而言,被“依靠”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提供的資金,應構成公司正常運作資金的主要部分,也即公司正常運作資金主要來源于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的借款,如果僅少部分或少量來源于上述借款,不宜將此類債權認定為劣后債權…… 由于公司正常運作的資金并非主要來源于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的借款,不宜將本案股東借款債權認定為劣后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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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11 |
(2020)黔27民初115號 |
2020.12.28 |
貴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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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本案中,原告對被告享有的債權系原告代被告支付個人所得稅,雙方相互抵扣債權債務后,對被告享有的債權,故該債權性質應為普通債權。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系關聯企業,原告的債權屬于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為劣后債權的理由,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案涉債權系原被告之間存在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故對于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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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12 |
(2020)川11民終670號 |
2020.07.22 |
四川樂山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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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三江陶瓷公司上訴請求:……項目投資協議和補充協議上明確了三江陶瓷公司一期投入資金不低于1.5億元,而三江陶瓷公司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顯著微小,如果人民法院認定李佩謙對三江陶瓷公司的債權成立,其債權性質也應當為劣后債權。 本院認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否過于微小而不足負擔公司的正常經營,應當結合注冊資本的認繳和實繳金額及公司的經營模式、資金需求等情況綜合進行判定。本案中,李佩謙、曾某發起設立三江陶瓷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確定三江陶瓷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并已實繳到位,該注冊資本的金額并非明顯偏低,不能認定為“以過于微小的資本從事經營”。在三江陶瓷公司經營過程中,李佩謙、曾某通過借貸等方式向三江陶瓷公司注入資金,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侵害公司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利益。因此,三江陶瓷公司主張李佩謙的債權應當認定為劣后債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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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干基層法院的案例或者其他類型文書也從類似角度駁回了關聯債權劣后受償的訴請,如(2019)浙0281民初2750號、(2015)蘇執復字第00159號、(2016)湘10民破2號之四等。
2. 劣后受償
|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1 |
(2022)魯10民終976號 |
2022.07.21 |
山東威海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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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山水置地公司代鑫恒置業公司支付尚欠職工工資之后,對鑫恒置業公司享有債權。本案中,山水置地公司與鑫恒置業公司同屬于山水文園集團公司的關聯企業,鑫恒置業公司及各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多筆未體現基礎法律關系的往來款項,該往來款項系受山水文園集團公司統一安排和支配。山水置地公司亦認可其系受凱亞房地產公司的指令向鑫恒置業公司代為支付相關費用……故案涉債權系山水文園集團公司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支配和從屬關系形成,屬于《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如將案涉債權認定為職工債權,則會損害其他債權人債權受償利益。一審認定案涉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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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2 |
(2022)川01民終3885號 |
2022.04.25 |
四川成都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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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一審法院:光達控股與泓昌嘉泰簽訂的案涉《借款協議》系基于代付電費,而電費屬于公司正常經營的必要開支,泓昌嘉泰的電費支出需要向其股東及關聯公司光達控股借款,說明泓昌嘉泰的注冊資金已并不足以維持公司的日常正常經營。光達控股作為泓昌嘉泰股東,在泓昌嘉泰缺乏正常運營資金的情況下以向泓昌嘉泰出借借款并計收利息的方式向泓昌嘉泰提供資金以作為泓昌嘉泰的債權人,實質系將泓昌嘉泰的經營風險轉移給了其他債權人。案涉債權屬光達控股利用與泓昌嘉泰關聯關系所形成的債權,管理人認定光達控股對泓昌嘉泰享有的債權屬劣后債權無誤。 二審法院:認定是否屬于劣后債權應結合股東在泓昌嘉泰的日常經營中是否存在經營決策過度干預、不平等的關聯交易、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等行為……一審判決結論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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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3 |
(2021)皖15民終1845號 |
2021.09.07 |
安徽六安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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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從該《股東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的內容看,浙江明升服裝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后兩年期間內即將獲得其高于出資額11700000元的收益,且另行約定由安徽明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承包費用等的支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行為實際上是股東利用其控制公司的便利或基于其自身優勢地位,將浙江明升服裝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的投資風險分擔給安徽明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外部債權人,有違公平,且損害了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本案中,安徽明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將浙江明升服裝有限公司申報的債權認定為劣后債權,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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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4 |
(2021)渝02民終612號 |
2021.05.06 |
重慶市第二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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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本案中,陳中力存有侵害普通債權人利益的過錯,即陳中力在作為巫溪國華公司股東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便轉讓股權。因陳中力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嚴重降低巫溪國華公司的償債能力,危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誠信義務角度而言,陳中力作為巫溪國華公司的時任股東,未履行如實出資的義務,若允許陳中力就其對巫溪國華公司的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人處于同等受償順位,與公司法對于出資不實股東課以的法律責任相悖,會導致對其他普通債權人不公平的結果。故陳中力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對公司負有債務,其債權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部分應確定為劣后債權,安排在其他普通債權之后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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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5 |
(2020)浙04民終707號 |
2020.05.25 |
浙江嘉興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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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在于一審法院確認鼎盛公司的債權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是否正確。對此,根據鼎盛公司與兆盛公司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交叉組成的事實,結合雙方存在大量的對外負債相互擔保等實際情況,一審法院認定兩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并無不當。因鼎盛公司破產重整在前且其債權人已申報債權,故兆盛公司作為保證人代鼎盛公司償付的大額債務無法向鼎盛公司行使追償權或者抵銷權,在此情況下,如果將鼎盛公司對兆盛公司的債權等同于兆盛公司其他債權人的普通債權一并清償,這對于兆盛公司其他債權人而言極不公平。一審法院為保護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避免債權人之間利益失衡,對管理人提出的鼎盛公司的債權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予以確認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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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案號 |
裁判時間 |
作出法院 |
| 6 |
(2022)魯05民終1617號 |
2022.10.9 |
山東東營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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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1.合力公司與盛泰公司系關聯公司,且劉建嶺是合力公司與盛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兩公司的持股比例均達90%,劉建嶺一人足以左右兩公司的股東會決議。2.不論是盛泰公司將其對合力公司的債權轉為股權并由劉建嶺持有,還是認可盛泰公司對合力公司不存在40000萬元債權,該兩種自相矛盾的行為和意見均由劉建嶺作出。3.合力公司與盛泰公司之間存在往來借款、代繳保險、代付款還款等大量資金往來,且合力公司、盛泰公司及劉建嶺均未能作出合理說明。綜合全案,劉建嶺存在濫用對合力公司與盛泰公司控制權的情形,且在上述矛盾無法查清的情況下,盛泰公司管理人認為涉案債權系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并據此確認為劣后債權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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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干基層法院的案例也從類似角度支持了關聯債權劣后受償的訴請,如(2022)蘇0404民初1192號、(2020)豫0726民初322號、(2019)湘0426民初103號、(2017)川1603民初1309號等。
(四)小結
通過以上對規范的總結和對案例的檢索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關于破產程序中關聯債權受償順序以及《會議紀要》第39條的適用規則并沒有明確共識,但是大致有如下要點:
第一,在《會議紀要》第39條的適用前提方面,江蘇高院、西安中院、煙臺中院的判例認為需要符合關聯企業協調審理破產的前提,如果在這三個法院的管轄區域內發生關聯債權劣后清償相關爭議,需要特別注意考慮能否依據《會議紀要》第39條主張。
第二,在《會議紀要》第39條的適用對象方面,法院并未嚴格限制必須是關聯企業成員,法人或者自然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屬同一控制的關聯公司也可適用。
第三,在債權是否屬于《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的“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方面,法院通常不會僅因為具有關聯關系而自動認定關聯債權劣后,而是會綜合以下因素考慮:
1. 關聯債權的真實性。關聯債權的產生至少要有合理解釋,如果債權經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或經審計,則債權被認定真實合法、避免被認定劣后的概率會提高;
2. 關聯債權的用途。包括是否出于正常、公平的交易行為、是否債務人運作主要靠關聯方借款,關聯方是否通過借款獲利;
3. 關聯債權在總債權中的比例是否過高;
4. 注冊資本和關聯債權、項目運作所需資金的相對比例;
5. 是否存在利用支配地位,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務人或者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惡意和行為,以及行為的持續性;
6. 是否存在未出資、未全面出資、抽逃出資的情形;
7. 是否存在財務混同、集團統一支配資金的情形;
8. 非關聯債權人的利益是否已獲得充分保障或可通過其他方式獲得保障。
最后,在起訴標準方面,雖然“誰主張,誰舉證”是傳統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但在確認關聯債權劣后之訴中,關聯債權人通常負責控制、經營、管理債務人,其與破產企業關系非常密切,且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正當行為具有多樣性、隱秘性、復雜性。而原告一般系外部債權人,難以掌握企業交易信息等內部資料,故在起訴時原告僅需提出初步證據證明關聯債權系關聯債權人通過濫用控制權等不當手段獲取,使得對債權的真實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即可。隨后,關聯債權人可提供相反的證據終局地證明關聯債權系正當獲取。對于剩余的損害結果等要件,仍由外部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關聯債權被認定劣后清償的影響
(一)禁止行使別除權
根據《會議紀要》第39條,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不僅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該劣后債權人還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二)禁止抵銷
債權的抵銷清償實際上也是實現優先受償權的一種方式。據此,對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債權的劣后清償,也必須包括不得以應當劣后清償的債權進行破產抵銷。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和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防范和打擊逃廢債務行為的工作指引(試行)》規定,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債權,不得行使別除權、抵銷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粵高法發〔2019〕6號)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清償順序在普通債權之后的債權,債權人主張與其對債務人債務抵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表決受限
在劣后債權不能獲得清償的破產案件中,劣后債權人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是不享有表決權,如果是劣后債權不能獲得清償的重整案件,則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時不設劣后債權人組。
僅在劣后債權有可能獲得清償時,因債權人會議的表決可能影響其權益,方可享有表決權。在劣后債權可能獲得清償的重整案件中,劣后債權人單獨設一組別而不能混入普通債權人組,因為兩者的清償順位不同。此外,對劣后債權人組表決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作出強制批準的裁定。
四、關聯債權人避免被認定劣后受償的策略
(一)事前充分準備
根據《破產法》,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管理人應當依法審查債權。雖然目前沒有關于管理人審查關聯債權的統一標準,但根據筆者擔任管理人成員的實務經驗,管理人通常會關注如下事項:
1. 債權人是否是關聯方。關聯方的界定可見本文第一部分;
2. 債權形成的原因,比如包括采購、銷售、委托等在內的關聯交易,還是代償債務、代付工資、資金拆借、統一劃撥等;
3. 債權是否經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根據《企業破產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若關聯債權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則管理人通常能較快認定;
4. 債權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對于關聯交易形成的債權,應審查其法律關系是否真實存在、交易履行情況、是否客觀公允等;對于資金往來形成的債權,應審查其墊付代付所依據的基礎事實是否存在、金額是否相符、資金往來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或法定審批程序等;
5. 債權所涉的財務狀況。需要調查關聯債權的審計報告、原始憑證、對賬單、催款記錄、財務賬冊等財務資料,并可能會結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意見進一步審查;
6. 注冊資本的到位情況、是否有抽逃出資嫌疑;
7. 注冊資本和關聯債權、項目運作所需資金的相對比例。
關聯債權人在債權申報前,應圍繞上述事項充分準備證據,在債權申報材料的《債權形成過程說明》部分,應詳細描述債權產生的原因,并就證據材料對上述事項的證明充分闡述;申報后和管理人保持溝通,隨時接受問詢并補充證據,以促進管理人盡快認定債權,防止債權人會議前債權未被確認或認定為劣后債權,進而可能喪失債權人會議上的表決權。
(二)事后救濟途徑
若管理人將關聯債權認定為劣后債權的,關聯債權人可根據《破產法解釋三》,向管理人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關聯債權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債權確認之訴。若關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則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五、非關聯債權人的監督路徑
非關聯債權人應盡早(最好不晚于債權申報截止期限)開始關注他人申報債權情況。若非關聯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亦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尤其是大額債權),則應當第一時間根據《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向管理人申請查閱關聯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仔細核查股東所申報債權的真實性,并重點關注股東是否存在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是否存在以極低的注冊資本運營公司、股東是否通過關聯關系實施不公平的交易以及股東是否存在出資瑕疵等可疑情況。
鑒于關聯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往往對其有利,不足以支持確認關聯債權劣后的訴訟請求,如(2021)魯06民終5296號。對此,債權人可考慮根據《破產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要求管理人提供債務人的財務和經營資料,以輔助判斷關聯債權是否系不當利用關聯關系產生。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的,非關聯債權人可以請求破產受理法院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若發現關聯債權系不當利用關聯關系產生的,非關聯債權人應當立即向管理人提出異議,要求管理人核查債權的真實性,并要求將股東的債權確定為劣后債權清償。若管理人對該種合理的請求不予回復,非關聯債權人應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一般原理,以他人之間法律關系為對象提起的確認之訴,作為該法律關系的所有主體都必須作為共同被告,故非關聯債權人應將債務人和關聯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六、結語
關聯債權的審查認定是破產實務中常見但是又沒有統一標準的問題。對關聯債權人而言,自身關聯債權能否在破產程序中得到保障事關關聯方前期在業務或者融資中對債務人提供的資金支持能否收回;對非關聯債權人而言,不正當形成的關聯債權可能會排擠自身的清償利益;對法院和管理人而言,能否準確對不正當形成的關聯債權適用劣后清償關乎整個破產程序的公平性。本文結合域內外規定和我國司法實踐,從關聯債權的含義、劣后受償的標準和影響、關聯債權避免被認定劣后的策略以及非關聯債權人的監督路徑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梳理,希望能對實務中關聯債權劣后清償的認定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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