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7件)
二、 原告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衣念公司)因與被告杜國發、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發生侵害商標權糾紛,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請求判令淘寶公司作為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 一審法院認為,淘寶公司應當知道特定侵權人杜國發侵權行為的存在并有條件、有能力采取措施,但淘寶公司依然為其提供網絡服務,故意為杜國發銷售侵權商品提供便利條件,構成幫助侵權,具有主觀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杜國發、淘寶公司共同賠償衣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0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四、 【典型意義】在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交易平臺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時,如何確定平臺提供者的責任是知識產權領域較新穎,同時也是爭議較大的問題。在本案中確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的過錯判斷標準,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并不因為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而當然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五、
六、
七、
八、 原告尚杜·拉菲特羅茲施德民用公司(以下簡稱尚杜公司)訴稱被告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鴻德公司)、被告湖南生物醫藥集團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所(以下簡稱健康公司)使用的“LAFITE·FAMILY”及“五箭頭圖形”商標、“lafitefamily.com”域名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拉菲世族”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被告在宣傳中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遂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九、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商品標識使用了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構成其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近似,遂判決責令金鴻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拉菲世族”文字,并賠償損失30萬元,同時判令其注銷域名;責令健康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和使用虛假宣傳資料。金鴻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有關侵權定性的認定正確,遂維持一審原判。
十、 【典型意義】仿冒問題是廣為社會關注的問題,本案體現了法院對于遏制仿冒行為的努力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法國尚杜公司所生產的LAFITE葡萄酒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其在我國銷售時使用“拉菲”標識進行識別,但“拉菲”并非其注冊商標。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尚杜公司生產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國葡萄酒市場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拉菲”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對應的中文名稱,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應認定其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從而對該“拉菲”中文標識予以保護,有效地制止了“搭車”、“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明確了對于外國商品的特有名稱的保護,應以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產生,但該商品在國外已知名的事實可以作為認定其在中國境內知名度的參考因素。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原告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汽公司)收到被告廣州紅太陽機動車配件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太陽公司)要求其不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律師函后,原告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汽集團)于2010年4月15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訴訟,江汽公司也提出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十五、 一審法院判決江汽集團與江汽公司不侵犯紅太陽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紅太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紅太陽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各自撤回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再審申請、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以及在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多起爭議,而且還就后續的商標注冊和使用進行了約定。
十六、 【典型意義】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案結事了”目標的追求以及努力。本案主要涉及商標近似等問題的判斷,案情本身并不復雜,但因涉及兩個大型汽車企業,雙方之間有多起關聯案件,既有民事糾紛,也有行政糾紛,社會影響力較大,對本案判決結案并不能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紛爭,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有利于各自企業的發展和合作。基于這種認識,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釋明的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各自撤回了多起訴訟。本案的審查處理說明對于此類雙方之間有多起關聯訴訟和爭議、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要堅持司法為民理念,正確運用“調解優先、判調結合”的辦案原則,妥善處理糾紛,力爭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原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公司)以被告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公司)等制造銷售的“美的分體式空調器”侵犯其發明專利權為由,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
二十一、 一審法院認定美的公司擅自使用涉案發明專利方法,侵犯了格力公司的發明專利權,并依法判決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的產品,并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美的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對于同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講,控制芯片的RAM與記憶芯片屬于等同的技術特征,構成侵權。其次,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推知其余三款空調器亦具有“舒睡模式3”,因此構成侵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二十二、 【典型意義】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國內知名家電企業,案情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二審法院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合理適用舉證責任規則以及事實推定規則,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等同技術特征的認定、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侵權賠償數額與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關系等疑難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說理充分、透徹,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原告環球唱片有限公司等三大唱片公司發現其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128首歌曲在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的百度網站MP3欄目中提供了鏈接以及相應的在線試聽和下載服務。三原告以百度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歌曲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6350萬元。
二十七、 一審法院認為,即使百度公司施予與其能力相當的注意,也難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務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權。因此,不能證明百度公司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錄音制品侵權,故判決駁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訴訟請求。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審理中,雙方最終在達成根本版權許可協議的基礎上,就涉案糾紛達成和解協議。
二十八、 【典型意義】隨著網絡技術和網絡產業的飛速發展,在線試聽和下載音樂作品已經成為人們欣賞音樂作品的主要途徑。但互聯網上還存在不少未經權利人許可傳播作品的現象。本案的成功調解,不僅使糾紛得以妥善處理,而且使權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達成長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網絡盜版”的傳播,從根本上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激發了他們進行創作的積極性,同時又使網民得以欣賞到正版音樂作品,切實實現了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促進了文化產業和互聯網產業商業模式的創新。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涉案軟件“360隱私保護器”由被告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開發,通過“360網”發行。“360網”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息服務業務,但主辦單位登記為被告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兩原告認為三被告發布的針對QQ軟件的文章捏造事實,損害其商業聲譽,構成商業詆毀,故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三、 一審法院認為,“360隱私保護器”界面用語和360網站的360安全中心等網頁中對QQ軟件采取了不屬實地表述事實、捏造事實的方式,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的意圖,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了商業詆毀。據此判決三被告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2011年9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布終審判決結果:三被告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三家公司需要公開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
三十四、 【典型意義】本案的審理結果涉及數億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社會反響巨大,被稱為“3Q”大戰,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發展和公眾生活的重要影響。本案主要涉及用戶業務不同的網絡運營商在競爭法意義上競爭關系的界定,以及在互聯網行業規則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通過本案判決,人民法院對在互聯網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闡釋,從而對網絡環境下的行業競爭行為起到了規范、指引作用,對互聯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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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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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開心人公司)經營一家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的網站——“開心網”(kaixin001.com)。2008年10月16日,千橡互聯公司受讓取得“kaixin.com”域名。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千橡互聯公司)和北京千橡網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千橡網景公司)也開辦了一家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的網站——“開心網”(kaixin.com)。2009年5月,開心人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千橡互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開心網”網站名稱,停用kaixin.com域名,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訴訟費用。
三十九、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千橡互聯公司、千橡網景公司不得使用與“開心網”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并賠償開心人公司40萬元。開心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開心人公司的“開心網”(kaixin001.com)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千橡互聯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使用該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開心網”作為網站名稱,在相同行業和領域中向公眾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使網絡用戶對二者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四十、 【典型意義】社交網站是新興的網絡商業模式,它在給互聯網用戶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有關互聯網行業競爭秩序方面的種種問題。本案被譽為“社交網站競爭第一案”,受到廣大網絡經營者、網絡用戶和媒體的廣泛關注。在本案中,法院確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網站構成知名服務,其網站名稱可以作為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原則。本案的處理結果規制了社交網站的競爭秩序,對網絡經營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應,起到了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以及進行合法、正當競爭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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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 李道之為“卡斯特”商標(即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2005年7月,法國卡斯特公司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國卡斯特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撤銷涉案商標,商標局決定撤銷涉案商標。李道之不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撤銷商標局決定、涉案商標予以維持的決定。法國卡斯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四十八、 一審法院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法國卡斯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國卡斯特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地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注冊商標權利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使用義務,不宜認定注冊商標違反該項規定。因此裁定駁回了法國卡斯特公司的再審申請。
四十九、 【典型意義】李道之與法國卡斯特公司“卡斯特”商標之爭涉及重大的市場商業利益,雙方之間具有多項訴訟,本案涉及到商標權的存撤,是雙方爭議的基礎,同時又由于本案涉及“三年不使用撤銷”中的真實使用和合法使用等存在爭議的要件判斷,因此影響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確了“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的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就不應撤銷。針對合法使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出商標使用合法與否的評判規范僅限于商標法律規定,使用商標的經營活動是否違反其他方面的法律規定,并非《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要規范和調整的問題。
五十、
五十一、
五十二、
五十三、 廣州威爾曼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威爾曼公司)是“抗β-內酰胺酶抗菌素復合物”發明專利(即本專利)的專利權人。針對本專利,北京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鶴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11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8113號決定),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廣州威爾曼公司不服此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第8113號決定。廣州威爾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及第8113號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雙鶴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
五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決定及一審判決。
五十五、 【典型意義】本案系我國醫藥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一起專利行政糾紛案件,涉及該領域內的諸多典型法律問題,廣受業界關注。再審判決就復方制劑產品專利的創造性認定、權利要求解釋以及《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標準與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中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的規定的相互關系和專利說明書的撰寫等法律問題,給出了重要的指導性意見。本案判決對于醫藥領域的專利申請、審查和保護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五十六、
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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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六十一、
六十二、 被告人鞠文明在無錫市信捷科技電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下載了該公司的OP系列人機監控軟件V3.0等軟件。后于2008年8月與被告人徐路路、華軼合謀后,共同出資成立無錫市云川工控技術有限公司,用其非法獲取的上述OP系列人機監控軟件生產與信捷公司同類的文本顯示器以牟利。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間,三被告人先后生產并向多家單位和個人銷售了文本顯示器共計2045臺,銷售金額計人民幣448465元。2010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獲。2010年11月下旬,鞠文明、徐路路在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后,伙同他人又以無錫市云川電氣技術有限公司的名義生產、銷售上述文本顯示器計114臺,銷售金額計人民幣25200元。
六十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華軼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2萬元、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
六十四、 【典型意義】本案為認定事實復雜、審理難度較大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犯罪案件。本案判決通過對被控侵權軟件與權利人軟件的程序比對,并結合被告人擅自下載權利人軟件的事實,依法認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并以軟件價值為主的侵權產品整體銷售價格計算非法經營額,以此定罪量刑,加大了對此類較為隱蔽的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具有較好的審判指導意義,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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