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鏈,從字面上理解,就是企業生產、流通所需的上下游供給鏈條。而串聯在該鏈條上的企業或其他機構,則構成了供應鏈的主體。供應鏈資產,就是供應鏈主體參與形成的基礎交易中產生的債權類資產。從資產的性質分類,應收賬款債權、保理融資債權,乃至融資租賃債權都可以構成廣義的供應鏈資產。
在證券化業務中,供應鏈資產所擁有的地位舉足輕重。而嵌套保理的供應鏈資產又是廣義供應鏈資產中較為常見的存在。為此,我們擬選取一些相對復雜或特殊的保理資產,對其原理和法律關系展開分析,進而推導出相應的證券化要點,以為實務提供一定的參考。
為避免討論范圍過于寬泛,本文擬著重圍繞池保理資產(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和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之業務原理、法律關系以及證券化要點展開。
一、業務原理
池保理資產并非法定概念,而是證券化實務中的一個擬制概念。為框定本文的討論范圍,我們將池保理資產具體劃分為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和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系指保理商依據保理融資人所持有的應收賬款資產池,向該融資人發放通常不超過該資產池“水位”(即已形成尚未還款的應收賬款合計數)的保理融資款,并在保理資產存續期限內,維持保理融資款未償本金或本息合計數不高于該資產池“水位”的狀態,從而保障保理融資款本息的回收。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則是指保理商根據保理融資人的資信水平,一次性核定并授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在該額度范圍(“池”)內,保理商可以一次或多次向保理融資人發放保理融資款,如發生保理申請人歸還保理融資款情形的,所歸還款項可以沖減已使用的前述額度,保理融資人可以再次申請使用該額度,獲取相應融資款。
上述兩類資產中“池”的概念,分別涉及了應收賬款和保理兩個層面。兩類資產的組合,
可以是不同筆的保理資產,也可以組合在同一筆保理資產中,即同一筆保理資產同時具有兩類資產的特征。為簡化論述,本文假設兩類資產均為不同筆的保理資產。其中,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其核心特點在于保理融資款所購買的應收賬款是個動態資產池,既包括了已形成的應收賬款,也包括了未來形成而目前尚未形成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概括性受讓資產池后,隨著時間推移,該資產池的“水位”(已形成尚未還款的應收賬款合計數)會隨著應收賬款債權的形成與償還而發生浮動。保理融資款的發放與該“資產池”的“水位”掛鉤。該類資產中,已形成的應收賬款入池自無太多爭議,但就未來形成而目前尚未形成的應收賬款而言,并非所有該類資產均可入池,尚需具備一定的基礎條件。舉例而言,文具店零售文具的收入,該文具是否會被成功銷售存在不確定性,購買該文具的對象存在不確定性,所以該文具所對應的未來應收賬款其實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將此類賬款入池的話,將無限擴大證券化的范圍,進而可能給證券化產品帶來重大風險。我們把前述事例略作改動,文具店批發銷售文具的收入,如文具店已與相應的批發商簽署了框架銷售協議,該文具的買方、型號以及大致的需求量、購買期間通常都已確定,故該協議項下的未來應收賬款債權已具有一定程度的特定化,可以入池。據此,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項下的未來應收賬款,應具有較大程度的確定性,如通常已簽署了框架性的交易合同,基本鎖定了交易對象、標的以及交易區間等等。
接著是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循環授信額度主要體現于保理層面,即保理商根據保理融資人的主體信用狀況以及相關應收賬款的數量和質量,核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該保理融資人的保理融資額度上限。保理融資款投放后,如發生還款,則恢復相應的授信額度,保理商可以在該授信額度內向保理融資人再行發放新的融資款。從作用上來說,該授信額度類似于商業銀行給予貸款企業的授信額度。對比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在授信額度的核定方式存在差異。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通常以底層已形成的應收賬款總金額作為核定保理融資款的額度,即在保理融資人另行支付保理手續費與利息的情況下,已發放的保理融資款本金不超過底層已形成的應收賬款總金額;在保理融資人不另行支付保理手續費與利息的情況下,已發放的保理融資款的本息不超過底層已形成的應收賬款的總金額。當然,前述應收賬款總金額始終在發生變動。而對于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而言,保理商一旦受讓了應收賬款,該已入池的賬款金額只會減少,不會增加,因為該賬款中未包括未來形成的應收賬款債權。如果保理資產同時兼具前述兩類資產特征的,則另當別論。
二、法律關系
從上述分析可見,無論是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還是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
理資產,其都存在基于對保理融資人的主體信用和應收賬款狀況核定相應授信額度的做法。該授信額度與保理融資人亦直接相關。所以,從保理資產分類上看,該兩類保理資產應以有追保理資產為主要類型。有追保理的基本原理是保理商向保理融資人提供一筆融資款,保理融資人將對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通過應收賬款的還款償付該保理融資款;如無法獲得償付或未獲得足額償付的,保理商仍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保理融資人進行償付。
在有追保理定性的前提下,我們首先舉例分析下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假設保理商為A,保理融資人(賣方)為B,應收賬款對應的債務人(買方)為C。B與C之間簽署了長期貨物買賣的框架協議,該協議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如無特別情形,任何一方不得終止協議等條款。該協議簽署后,B向C供貨,并已形成了100元的應收賬款,預期可形成1000元的應收賬款。B為獲取相應融資,以其對C享有的框架協議項下的應收賬款(包括已形成的100元賬款和預期未來形成的1000元賬款)全部轉讓給A,A基于該賬款,核定并向B發放了100元的保理融資款,該融資款的利息和保理手續費由B另行支付。后C公司按框架協議的約定,將前述已形成的100元欠款,經B公司要求直接支付至A;同時,B因另行向C供貨,實際形成了1000元的應收賬款。至此,A之前發放給B的100元融資款業已歸還,B對C的應收賬款金額為1000元,因B已將框架協議項下應收賬款概括性轉讓給A,故A仍系該1000元應收賬款的持有人。此時,A仍應向B發放本金不超過1000元的保理融資款,以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當然,如果A不再向B發放該融資款的,則B有權要求A將該1000元的應收賬款債權返還。
其次是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假設保理商為A,保理融資人(賣方)為B,應
收賬款對應的債務人(買方)為C。A根據B主體的綜合信用狀況,核定給予B不超過1000元的保理額度?,FB基于貨物/服務貿易協議對C享有100元的應收賬款,B將該100元賬款轉讓給A,從而獲得A向其發放的100元保理融資款,保理融資款利息及手續費由B另行支付。至此,A給予B的授信額度尚剩余900元,A尚可向B發放不超過900元的保理融資款。如B向A歸還了前述已發放的100元融資款,則A給予B的授信額度恢復至1000元,B可在該額度范圍內獲得A給予的相應保理融資款。
基于上述案例,就基本法律關系而言,兩者均由傳統保理法律關系構成,即基于保理融資合同的保理融資法律關系,基于底層交易合同的貨物/服務交易法律關系,基于發放保理融資款前提的應收賬款轉讓法律關系。該兩類資產與其他保理資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保理額度的核定標準以及保理額度的循環使用方面。該兩類資產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動態資產池的表現方式上,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的底層應收賬款債權和保理層面的保理融資債權均具有雙向變化的特征,而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的保理融資債權處于雙向變化的狀態,而底層應收賬款資產通常只能發生單向減少的變化。上述案例較好地反映了該兩類資產的特點。
三、證券化要點
1、應收賬款資產池的特定化。該核查要點主要體現在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該應收賬款資產池既包括了已經形成的應收賬款,也包括了未來形成的應收賬款。其常規的商業模式為:該賬款的買賣雙方就基礎商事交易簽署框架性/一攬子協議,后由買賣雙方就每一筆應收賬款,經訂單、送貨單/服務單等相關單據予以固定。應收賬款屬于財產權利,看不見摸不著,如果無法就未來應收賬款特定化的方式加以確定和明細,未來應收賬款入池會可能存在障礙。為此,我們應著重于應收賬款債權特定化方面的核查。
首先是框架性/一攬子協議。對該協議的核查,需明確該協議項下買賣雙方的主體范圍是否唯一或特定,是否存在難以確定買賣雙方的情形;同時,該協議項下是否明確了付款節點,如貨物交割或服務完成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付款等。反言之,如果該協議未明確付款節點,且后續訂單亦未載明該節點的話,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貨物交割或服務完成之日即為買方付款之時,如此,則證券化的實際意義不是很大。當然,除了前兩項,框架協議是否包含禁止或限制轉讓權益的規定,也屬核查的應有內容。
其次是訂單、送貨單/服務單等單據的核查。該類單據的核查方式依其載體或形式不同而各有差異。通常而言,此類單據數量眾多,且發生頻繁,所以核查方式上大多以抽樣的方式進行,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臺的相應盡調細則,抽樣的方法和比例亦有要求。接言之,如果該類單據是以電子化形式發生并存在的,則需評估該系統的可信度,并在可信的基礎上,通過核查該系統載明的內容,以判斷訂單、送貨單/服務單的真實發生,同時輔助以發票、歷史付款憑證等。
2、保理資產的特定化。該核查要點可同時適用于上述兩類資產。因為,無論是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還是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都存在保理授信額度的情形,只是額度的核定方式存在差異。該額度通過分批分次發放保理融資款的方式授予,又通過保理融資款的歸還扣減已使用的授信額度,進而實現保理合同有效期內授信額度的反復使用,提高了融資款的發放效率,避免了保理合同多次談判和簽署的繁瑣。
實務中,我們對授信額度項下每一筆保理融資債權的特定化,主要借助保理合同項下的保理申請書以及其他載明該合同項下保理融資款的本金、利率及期限的融資單據(以下合稱“融資單”)。依據該融資單,我們不僅可以將保理本息與應收賬款本金相區別,還可以通過該單據載明的相應本息的還款期限,令該資產的現金流更為穩定和可預期。雖然上述應收賬款資產池中的資產到期日各不相同,但因為是有追保理,所以即便出現截至該單據載明的還款期限,保理商仍未收到還款的,可以向保理申請人主張追索權。進一步而言,既然保理資產可通過融資單進行特定化,是否可以將該資產池項下的不同融資單據所對應的保理債權分別注入不同的證券化產品中進行融資呢?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不建議進行此類操作,因為多個融資單的還款來源來自于同一個應收賬款資產池的,所以實際發生應收賬款還款時,如何判定該款項應用于歸還那份融資單項下的保理融資款,成為了“爭議點”。當然,如果確定要進行此類操作,從法律角度而言,也并非不可。一方面,雖然同一授信額度內的保理融資債權均出自同一份保理合同,但融資單所載要素各不相同,可以相互區分;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對底層應收賬款資產池進行一并切分,否則就會出現不同融資單所對應的保理融資債權在還款來源上的混同。我們可以從該賬款形成的期限、該賬款對應的債務人或者是該賬款還款先后順序等方面展開。以還款順序為例,我們可以在相關交易文件中規定,如發生應收賬款還款的,該還款資金先用于歸還融資單a對應的保理融資款,待該款項償付完畢后,再用于歸還其他融資單對應的保理融資款等。
3、應收賬款與保理融資債權的匹配性。商業保理業務的本質是保理商通過受讓真實交易所產生應收賬款債權的方式,向該賬款債權持有人發放相應的保理融資款。所以,應收賬款債權的儲備和轉讓,是保理融資放款的前提。就附帶應收賬款資產池的保理資產而言,資產池“水位”與保理債權未償本息余額的匹配性,是此類資產入池的難點和重點。之所以說是難點,是因為應收賬款資產池的“水位”會時時變動,保理債權金額也會因為應收賬款對應款項的回收而發生減少,所以我們如何動態地監控前述數值的變化,成為實務操作中的難點。通常而言,我們會借助保理商或應收賬款買方內部的信息系統,并結合抽查部分的流水單據,以確認該系統及相應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從而為證券化產品存續期間,資產服務機構實時監控“水位”提供幫助。之所以說是重點,是因為一旦發生應收賬款資產池的“水位”低于保理債權本息未償余額情形,保理債權的償還可能受到影響,為此我們在交易結構設計時,也會將此類情形的發生,作為觸發收購、回購等應對措施的條件。
就附帶循環授信額度的保理資產而言,保理融資款的發放與應收賬款的關系,更類似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所以,在核查該類保理資產時,我們需關注保理合同或其融資單所核準的額度上限,以及相應的已發放保理款和對應的已還款金額,從而計算出可再行發放的保理融資款額度。同時,為緩釋還款現金流混同的風險,我們一般會要求同一循環額度下的不同保理放款均納入同一個證券化產品;如在不同時間節點進行保理放款的,可將后續節點的保理融資款債權作為同一證券化產品項下的循環購買資產。如確需分拆后注入不同證券化產品的,建議在保理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明確該保理資產所對應的現金流還款順序,并在防范還款現金流混同方面,進一步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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