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由上海市會展業促進中心主辦、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承辦的《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立法修訂研討會在上海律協第一會議室成功舉辦。來自市商務委、市會展業促進中心、會展業行業協會、華東師范大學會展學院、會展企業及市律協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等部門或單位的代表參與了此次研討會。研討會由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錢曄文律師主持。
一、《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立法修訂背景
上海市會展業促進中心主任羅志松、上海市會展業促進中心副主任謝剛就《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的立法背景談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羅志松認為:會展業相關立法經過社會各界多年呼吁,終于在去年列入今年立法修訂調研計劃。從總體上看,上海會展行業環境比較好,但在世界范圍內,與其它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不小差距。因此,需要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的部署來完成逐步發展的過程。第一步要規劃,有機構,再有法律、政策,最后再形成一個好的機制,這樣才能保證上海會展業未來的發展,至少在未來五到十年內還能在全國甚至全世界保持一個比較領先的地位。
謝剛認為:上海是中國會展業最為發達的城市,但與之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相對滯后。由于目前展覽業立法滯后以及管理體制的欠缺,導致很多國內展在招展過程中出現舉辦方發布虛假信息、虛假宣傳,致使參展商蒙受損失,卻沒有辦法有效解決。目前會展業促進中心承擔了市商委大部分展覽業職能,已著手開展《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的立法修訂工作。
二、《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現存問題分析及立法修訂建議
就現行《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存在的問題,上海市會展業促進中心副主任謝剛、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龔維剛、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殷淑雯、浦東新區會展辦姜剛昇、上海博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章學強、上海環球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竇飛宇、華東師范大學上海會展學院教授施振中、上海律協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袁洋、朱晶晶、金文瑋律師以及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法制處鄭亞娟等11名與會代表先后發言,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謝剛認為,現行《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存在下列問題:
第一、原辦法責任主體職責范圍界定不明確,主要有三點:
1、展會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職權不清。不能按管理辦法分工的情形時有發生,而目前管理辦法對這類問題缺乏有效的約束力。
2、主體范圍界定不全。對舉辦單位的界定只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隨著社會參與度的提高,以及協辦單位、支持單位等稱謂相繼出現,它們相應的職責都沒有得到明確。
3、各有關部門的職能、職責應有所調整,以適應管理需求。
第二、展覽市場管理不規范,國內展沖擊國際展。根據05年管理辦法,對國際展實行的是審批制,有章可循,審批程序也比較規范。但國內展只需要到主辦地工商備案,導致目前展覽業發生的糾紛大多為國內展。
第三、現行管理辦法無法適應新形勢,主要表現在:2005年制訂的《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對有關展覽項目審批、檔期、知識產權保護、處罰等條款與近兩年本市國際會展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例如原規定展覽必須間隔3個月檔期,極易導致小展阻礙了大展進程,對上海建設國際會展中心城市不利。
第四、原規定對展覽公司不設門檻,缺乏行業準入標準,直接導致展覽行業魚龍混雜。
第五、原規定對于騙展行為最高處罰力度為3萬,違法成本非常低。
根據上海市促進國際貿易中心的條例中關于促進本市會展業發展的內容及上海市會展業發展的“十二五”規劃安排,目前亟需對2005年的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主要內容建議結合本市會展業發展現狀,對會展企業市場準入、展館的管理、展會質量評估、國內展的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獎勵和處罰等各個方面進行修訂。
龔維剛認為:國內展已在行業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許多大型國內展也已經可以和國際展相媲美,但其中暴露的問題也比較多,主要表現在:
第一、準入形式:現行國內展不強制進行工商局備案。工商局也表示由于國內展數量太多、超出可管理范圍,所以備案徒有形式。鑒于商務委已經成立會展業促進中心,建議建立相應審查制度,審查完畢后給予相應批文,方可辦展,即為“備案制”。在備案同時,配以相應審查。該審查任務可由會展業促進中心承擔。這樣,國內展沖擊國際展的情況將大大改善。
第二、責罰制度:目前,針對各種不規范展覽的處罰力度過低。據了解,實踐中有這樣的例子:一家公司騙展獲利189萬元,只承擔3萬元罰款,凈賺186萬元并無任何法律后果。對此類情形,建議不僅要罰款,還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包括公司和個人,以避免違法分子用皮包公司騙展。
殷淑雯認為,現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有:
第一、數量限制:目前展覽業不僅數量多,而且各種題材的項目都已呈現飽和狀態。從管理角度來說,依據《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同一年度同樣題材的展覽會項目不能超過兩個,其間隔也有明確規定。但這對目前展覽業發展有一定束縛。很多質量高的展覽項目希望落戶上海,但就因這條規定而面臨巨大阻礙。現在采取的辦法是通過相互協調,當雙方能夠互相接受、沒有異議,雙方同時也認可展覽質量,并認為該展覽對上海整體產業發展有著比較積極的意義時,相關部門才會允許辦展。但這種方法不僅效率不高,同時缺乏有效法律保障,所以從管理的角度而言,如果這一條能根據現狀做適當調整,對今后展覽業的發展會起到一個比較好的引導作用。
第二、處罰制度:現行《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于2005年發布。它的上位法是國務院以及原外經貿委制定的一些關于在中國境內舉辦國際展的具體條例。由于它的處罰上限只有3萬元,造成違法成本過低,企業違法所得遠遠超過3萬元。此外,商務委對于處罰只有審批權沒有執法權,處罰要和公安局、工商局共同協作。因為工商局罰款要有法可依,對注冊登記在外省市的公司作出行政罰款時需要和公司注冊地工商局聯絡、執行,導致在實踐中,工作效率很低、處理難度很大。目前上海的展覽活動每年都在增加,對違法情形的處罰力度也應有所跟進,這樣才能確保整個市場有序平穩發展。
第三、退出機制:目前展覽業只有進入機制,卻沒有退出機制。這早已不適應現代展覽業的發展。有些項目做了三、四年,規模仍不大,另外一些規模大、形式好的項目想進入上海,這時就因為《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中“前三后三”規定而被限制住了。新進的好項目要遵循以前運作一般的展覽項目的意見。這在實際操作上不太可行,企業拿到批文再放棄也不太可能。對商委而言,如果沒有違規,只是質量原因是沒有依據要求強制退出的。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引進一些優秀的展覽會落戶上海,就又成了問題。所以,退出機制對于管理而言是很重要的約束。
第四、示范文本:很多政府機構為了整體需要聯合出臺了一些規定,這是從大局出發,不可能涉及每家公司的適用性。若新的《管理辦法》能確保每一家展覽企業的適用則會對其管理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姜剛昇認為,現行《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在條文設計上是比較宏觀的,需要進一步細化落實。特別是有關展辦糾紛處理意見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大類:
第一類:現場參展商和主辦方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合同糾紛,也有新的形式,如展商故意逃避展位費或補貼。
第二類:參展商和搭建公司的糾紛。一是展位設計抄襲問題;二是參展商在展臺搭建后,以展臺搭建不符合要求為由不付款,最后造成砸場。
第三類:展商和展商即企業和企業間的糾紛。較多涉及知識產權。
發生在展覽活動現場的糾紛非常難處理:第一沒有法律依據,第二無法認定。建議在立法修訂時,對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進行確切的表述,使相關部門的執法行為有明確的依據與指引。
章學強認為,立法修改勢在必行,而且修改要體現在促進行業發展上,并建議:
第一、增加批報靈活性。新修訂的《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能夠允許展會名稱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變更。
第二、明確批文時間。建議在修改時有必要給審查時間加一個限定。
第三、分類準入與審批。建議對一些大型展覽、傳統的較持續的展會,或者對一些得到一級資質證書的展覽公司改用備案制度。三年一批,避免資源浪費。對進入展覽業的企業設定準入門檻,提高企業的質量。
第四、限制展館壟斷,以保障一些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展的檔期。
竇飛宇認為,可從下列方面對立法修訂內容進行充實:
第一、有關辦展質量:建議將對主辦單位的資質評定作為行業準入條件之一。協會對此已經有了三級評定,而且也已規定了許多硬性要求,可以根據這些評定設置門檻。
第二、有關非上海市的主辦單位來滬辦展:建議會展協會或者促進中心成立一個跨省市地區的專業委員會,就外省市主辦方到上海辦展制定相應規則,以維護上海市會展行業的健康環境。
第三、有關爭議解決通道:建議設立一套體系來解決主辦、展商、場館等主體間的交互糾紛,以避免現場過激事件的發生,維系社會穩定。
第四、有關推行示范文本,加強法規可操作性:建議協會繼續推行示范文本,通過延伸的示范文本來隨時強化47號令的法規作用。
第五、有關建立具體可操作的、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建立風險基金或保險,在糾紛出現時提供便捷的處置措施,以最大程度維護社會穩定及上海展覽業的有序發展。
第六、有關建立動態監控體系:建議建立一套動態監控體系,用來采集各個系統的收費情況,防患于未然。
第七、有關律師等專業人士參與會展業的工作:可以考慮將主辦機構是否有專職法務或者法律顧問單位作為審批時的一項資質要求。
第八、有關組建會展龍頭企業:建議組建一些會展龍頭企業或協會先鋒企業,提高整個行業的抗風險能力。
第九、有關建立政府會展宣傳平臺:建議建立政府會展宣傳平臺,利用網絡平臺、官方網站、主流媒體、機場、碼頭、火車站等,發布相關動態信息,使假展、騙展沒有可乘之機。
施振中認為:《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在具體修訂方面,有下列內容應重點考慮:
第一、合同版本問題:建議解決有關合同版本的推行、合同規范等問題。
第二、細化管理辦法、提升行業資質:建議對組織者層次參差不齊的會展行業進行規劃,明確企業成立的配套機制、需要承擔的責任以及便于操作的實施細則。
袁洋認為,在辦法的修訂中,應當理順五個關系:
第一、主管部門間的協調:辦展涉及的主管部門很多,新修訂的辦法要對主辦單位與其他涉及機構的關系做一個梳理。會展特殊性在于往往是一對多,處置不當會引發群體性事件,建議協調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來適應行業特點。
第二、主辦單位知識產權的保護:現行立法對主辦單位知識產權保護不夠,如展覽會名稱等。
第三、預防大型場館在行業中形成壟斷:上海現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展館只有一個,大型場館有可能會擠壓本市展覽單位的展覽空間,需要加以預防、規范。因為已經涉及到壟斷問題,建議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出面參與管理。
第四、展覽業服務標準和格式文本:建議進一步界定展覽“成功舉辦”的標準,同時推動示范文本在整個行業適用。
第五、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是目前展覽行業里相對比較規范的一塊內容。《展覽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對主辦單位在知識產權保護上需要履行哪些義務都有相關規定,建議在立法修訂中將相對抽象的保護責任進一步細化。
朱晶晶就立法的修訂提出下建議:
第一、有關建立統一信息發布平臺:通過服務平臺實現網上申請、發布,以避免發生大面積的假展、騙展行為,同時,加強信息平臺的宣傳工作。
第二、有關建立市場準入機制:建議對行業的準入制度設立行政許可。就辦展企業而言,涉及很多公共服務和技術問題,對于公共服務提供方是可以進行行政許可的。現行備案登記不具備強制力,容易導致缺口出現。
第三、有關騙展的管制:騙展是綜合性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解決。
第四、有關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展覽活動主辦方在處置糾紛時,對當事人在證據固定方面給予一定協助,以便將來的司法認定。
第五、有關資金監管:建議設立資金監管制度,將參展方繳納的部分展費納入監管范圍,使將來糾紛處理時在執行上有保障。
金文瑋就標準化合同問題發表意見:
展覽業不同于其他行業,它有三個特質:時間、空間上的集中展示性、主題性、體驗性。現在的展覽通過租賃關系安排。主辦方是否騙展,需要根據租賃合同進行認定。但租賃關系并非會展行業的重點,它只解決場地問題,主題性、體驗性都沒解決。因此,可以借助標準化合同來解決部分問題。標準化合同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應是多方合同。必須將場地方作為合同一方簽訂主體。如場地方不同意使用已制定的標準化合同,可以考慮由場地方制定標準合同,由場地方向外推行。
第二,必須包含場地條款。會展場地的適宜性不僅是場地方的責任,主辦方也有相應責任。場地的大小、布置,都應保證適宜舉辦展會。
第三,主題條款。主辦方必須對展覽的主題作出承諾,參展商也必須配合實行。
第四,參展商的“不侵權承諾”與“訴裁權承認”。因為沒有上位法規定,所以可以運用參展商的承諾來初步規制,保障其不侵權。與此同時,參展商應在簽訂合同時即承認主辦方及一些管理機構有訴裁權。裁決機構作出的現場裁決參展商必須現場接受,包括證據保全等。
第五,權利保留條款。會展的集中展示性,造成許多權利須在會展結束后仍予以保留。各主體事后都有權行使該權利,追索應得利益。
第六,對上述各條的違約責任。
鄭亞娟建議從下列方面進行修訂:
第一,管理辦法的宗旨中可以加上 “展覽促進”章節,以拉近會展促進與貿易促進間的關系,包括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聯合行業協會、傾聽會展企業意見。
第二,建立誠信基礎上的管理體制,推動分類管理制度。
第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設立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罰制度,以及相關的救濟措施。
第四,定期對會展場館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評價。
第五,授予商務委相關監管執行權。
三、研討會總結
上海律協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錢曄文對研討會涉及到的重點問題進行總結:
第一,律師參與主辦方資質認定可以參照從事IPO業務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環節。這一條如能寫入《展覽業管理辦法》,將大大推動兩大行業的發展,使兩個行業的融合更加緊密。
第二,建議增加“促進與發展”章節,充實一些原則性或初步建設機制的內容。將來通過細則或相關條例的增訂,對其進行延伸和補充。完全依靠管理辦法的修訂來一次解決所有問題是不現實的。
第三,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和會展業促進中心在管理辦法立法修訂方面的研討交流還將進一步加強。律師協會將對管理辦法立法修訂提供法律層面的支持。
上海市會展業促進中心主任羅志松在總結中發言:
展覽業立法修訂今年終于正式列入調研計劃,但還有許多難題需要解決。它牽涉到許多利益群體,而且立法修訂不可能對原規定有推翻性的變更,所以只能先對原規定中過時或者缺失的內容,如處罰、準入等各類機制進行補充修訂。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最快可能在明年通過,后年實行。
(上海律協會展業務研究委員會供稿)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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