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長三角地區是我國經濟最具活力、開放水平最高、創新動能最充沛的重點區域之一。隨著該區域市場化進程持續深化、產業結構升級、法治環境不斷優化、國際化程度日益提升,其營商環境建設對非訴訟糾紛替代解決機制在效能提升與協同配合方面,正形成更為迫切的高標準需求。律師調解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關鍵構成,依托其專業素養、靈活方式和貼近市場的特性,在高效化解商事爭議、改善營商環境、疏解司法機關案量壓力、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協同發展以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長三角區域律師調解一體化將完善、升級長三角區域多元解紛體系,增強長三角法治軟實力,是新時代優化長三角區域營商環境的必然選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作為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其為推進長三角律師調解跨域協作一體化發展創設了實踐載體及制度依據。
關鍵詞:營商環境建設 非訴訟糾紛替代解決 商事調解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律師調解 法律職業共同體 示范區 長三角律師調解跨域協作一體化
一、引言
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成為"深化跨區域法律服務協作,促進糾紛解決機制創新協同"的頂層設計。此后,滬蘇浙皖簽署多項協議,建立區域協同機制,四地高院聯合簽署《長三角地區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司法協作框架協議》。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緊扣制度創新主攻方向,率先開展跨省級行政區規則銜接與協同治理實踐探索,截至2025年9月累計形成154項制度,其中61項經驗向全國發布推廣。2021年10月20日示范區勞動爭議聯調平臺上線。2025年7月31日示范區“協同法務區”云平臺全域上線,兩區一縣10家商事調解組織及其律師調解員入駐該平臺,跨域協作一體化為長三角示范區企業提供咨詢、指導、調解服務。2025年9月26日示范區上海市青浦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司法局、法院六家單位共同簽署了《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提升商事調解服務質效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合作協議》將1“交流共識”轉化為“行動契約”,標志著示范區跨區域商事調解協作機制落地見效,為示范區營商環境優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作者作為示范區內商事調解組織—上海市QPYZ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律師調解員,結合該中心入駐最高法“人民調解”平臺、獲評上海市法院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入駐示范區協同法務區云平臺,并參與示范區內上海市QP區人民法院訴調對接,先行調解工作實際,就律師調解跨域協同探索實踐,系統梳理長三角地區律師調解協同發展的既有成效、現存問題與關鍵難點,圍繞制度架構、運行機制、數字技術應用及要素資源統籌等關鍵環節,研究提出一體化推進的具體路徑,力圖為構建長三角跨區域律師專業調解協同模式貢獻可借鑒經驗。
二、背景與意義:律師調解跨域一體化的現實需求與戰略價值
(一)長三角區域糾紛解決的現實需求
長三角區域經濟深度融合,跨省域商業往來(涵蓋總部外商及平臺經濟引入、產業鏈分工協作,生產要素流通、跨域資本運作、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等領域)高度活躍,由此衍生的涉外法律服務專業需求、合同履約爭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企業治理沖突、建設工程糾紛等法律問題,普遍具有“跨區域關聯性強、專業門檻高、處置時效敏感”的典型特征。另外,2示范區在產業協同發展中,既面臨了商事糾紛增多、調解資源供給不足,訴訟壓力較大承載難,也存在著商事調解跨域規則不銜接,標準不統一的現實問題。
傳統訴調機制存在“跨域立案程序繁瑣成本較高、商事調解跨域司法確認難度大、案件線下調解流程耗時較長、異地裁判執行協調難度較大”等現實瓶頸,與企業追求高效化解爭議的現實需求存在明顯差距。當今,律師調解作為社會公認的多方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的有效渠道,依托律師職業群體深度掌握行業規范與商業慣例的專業權威,豐富的法律知識、嫻熟的法律技能與敬業的職業倫理之職業素養,可根據爭議特性定制有效爭議解決方案的專業靈活高效性,顯著降低時間投入與經濟支出的成本的可控性等突出優勢,使律師調解成為針對性化解跨域商事糾紛的關鍵路徑。
(二)律師調解跨域協作一體化的戰略價值
律師調解跨域協作一體化是賦能國家區域協同戰略的法治引擎,通過構建跨區域法律協作平臺、統一服務標準與共享專業資源,有效打通制約要素自由流動的法治壁壘,成為構建高水平區域法治共同體、驅動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落地的戰略支點,其戰略價值具體表現為:
1. 服務國家戰略的必然要求:推進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必須以高水平法治保障為支撐,而構建跨區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律師調解跨域協作一體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
2. 優化營商環境的迫切需要:通過建立統一的調解規則體系和協同工作機制,能夠有效降低企業解決跨域糾紛的綜合成本負擔,高效解紛止息爭端協助市場主體將精力回放在企業經營發展上,增強市場主體對法治環境的信心,進而為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區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支撐,為區域經濟的高速發展增勢增能。
3. 推動調解行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機遇:借助跨域資源整合與標準體系統一,有助于突破當前律師調解領域存在的“地域分割嚴重、規則標準不一、公信力分散、司法確認難、調解案件來源過度依賴法院”等發展瓶頸,培育形成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示范引領效應的專業化、品牌化的律師調解組織、團隊及服務模式。
4. 深化法律職業共同體協作共建的新契機:當前訴調對接、檢調對接需求旺盛,律師調解的有效參與必然緩解司法審判、檢察案量壓力,為區域法官、檢察官職業群體減負。在身體健康得以保障的同時,可以使其能騰出更多精力與時間放在案件承辦、業務研究、政治學習、社會普法、高校法治共建等方面。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群體在協作中更能產生對彼此職業的理解與認同,這對深化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有著現實而深遠的價值與意義。
三、現狀與挑戰:長三角律師調解協同的實踐基礎與突出問題
(一)實踐基礎
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發布后,全國多地開始探索律師調解。長三角地區作為經濟發達、法治基礎較好的區域,響應較快,近年來確實在積極推進。在律師調解領域已開展了局部探索,并初現成效。在長三角三省一市(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中,律師調解發展是積極但又不均衡、不充分的,處于從試點探索向制度化、規范化、協同化發展的過渡階段。各地都在進行嘗試,深度、廣度、模式各有不同,雖然尚未形成完全統一、高效的長三角律師調解協同體系,但協同機制已經初步建立。
1. 制度層面:三省一市均依據中央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由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律師協會等聯合或單獨出臺了關于開展律師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細則、管理辦法等文件。上海:出臺了《關于在本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關于促進和規范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實施意見》、《律師從事金融(消費)糾紛案件調解業務操作指引》。2024年以來出臺了一系列促進商事調解發展,推動律師參與多元解紛調解工作的文件如《商事調解“和”計劃》、《關于本市律師參與“三所”聯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商事調解訴調對接1+5配套文件等。江蘇:出臺了《關于開展律師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省級律師調解員名冊》、《關于進一步推動全省律師積極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保障的意見》、商事調解“優解紛”計劃等;浙江:出臺了《關于深入開展律師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杭州開展市場化解紛機制試點工作方案》、《關于深化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杭州市矛盾糾紛預防和多元化解條例》等;安徽:出臺了《關于律師調解適用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關于全面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服務實體經濟 律企攜手同行”專項活動方案》等。
2. 平臺層面:上海:依托“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上海市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信息化平臺”、“案滬通”數字化訴訟服務平臺,實現案件“云分派、云對接、云調解”;江蘇:江蘇省法院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江蘇微解紛”、南京“非訴訟服務中心”為線上線下非訴訟糾紛化解一站式綜合平臺;浙江:推出“浙里調·律師調解”、“浙江解紛碼”、“共享法庭集成應用2.0”、“中國杭州知識產權·國際商事調解”等在線平臺,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在線調解服務;安徽:通過皖事通、12348安徽法網、政務服務網“線上調解”等云平臺實現“一站受理、一網通辦”;3示范區“協同法務區”云平臺整合集成長三角地區優質律所律師、商事調解、鑒定存證等法律服務資源,接入Deepseek-R1滿血版盈法寶,結合專業法律數據庫提供在線免費咨詢,實現AI送法。
3. 協同機制初步建立:三省一市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之間簽署了多份關于法律服務(包括調解協作)一體化的框架協議或備忘錄。例如:長三角司法廳(局)長座談會機制下,會定期討論包括調解協作在內的議題,并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長三角區域(毗鄰地區)矛盾糾紛調解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長三角律師協會聯席會議機制下,也多次將律師調解協作作為重要議題,并推動簽署相關合作文件;示范區內長三角毗鄰核心城市(如上海青浦區-江蘇吳江區-浙江嘉善縣)在示范區框架下,簽署了《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聯合調解機制建設合作協議》、《非訴訟糾紛聯合化解機制建設合作協議》有更具體的對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的協作實踐。例如組建跨區域律師調解員服務團,三地互認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跨域委派委托調解,司法確認互認等。上海市QP區人民法院與浙江省JS縣人民法院4“跨域調解員互認,4天化解這起異地糾紛”。
(二)主要挑戰與瓶頸
盡管取得初步成效,但長三角律師調解一體化仍面臨以下深層次問題:
1. 規則不統一:各地律師調解資質認定(如執業年限、專業領域要求)、調解程序(啟動方式、時限、協議效力)、收費標準差異,跨域案件處理中“規則沖突”易引發當事人質疑。例如上海調解員任職條件為: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調解或者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3年;或從事律師、仲裁、公證工作或者曾任法官、檢察官滿3年;或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建筑、管理、知識產權、科學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浙江調解員如杭州明確律師調解員任職基本條件為應當執業五年以上或曾擔任法官、檢察官、在大學從事法律教育工作經歷與律師執業經歷合計五年以上(擔任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員的,執業八年以上)。江蘇、安徽部分地區要求3年相關執業經歷。上海建立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對特邀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快速審查出具司法確認民事裁定,可據此申請強制執行,5調解協議在申請強制執行時仍然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且其司法審查的事項與我國司法確認時審查的事項基本一致。江蘇、浙江、安徽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審查標準與司法確認民事裁定申請強制執行是否需要再審查及其審查標準認知、操作亦有不同。上海商事調解組織收取商事調解服務費用實行市場指導價,可以參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費的50%收取調解服務費。浙江杭州律諧調解中心出臺《律師調解引導類案件收費標準》,明確“有償低價”原則,對調解機構自行接收的案件,由調解組織與當事人協商費用。對于人民法院、社會治理中心、共享法庭等引導調解的案件,財產案件調解不成功不收費、調解成功按不超過訴訟費50%標準收費;非財產案件原則上按照每件500元收費。6江蘇蘇州市場化調解收取的費用均未超過同類糾紛訴訟費的50%。安徽市場化調解收費亦為不超過訴訟費的50%。
2. 協同機制缺失:當前跨域案件流轉缺乏統一規范的操作流程,導致移送標準不一、效率不高;優質調解資源(如上海涉外領域的專業調解專家)難以跨省調配支持同類案件(如安徽類似涉外糾紛),形成“資源孤島”;各地調解案件數據尚未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存在阻隔,既增加了重復調解的風險,也易導致關鍵糾紛的處置延誤。
3. 信任基礎薄弱:當事人對異地調解員的公正性存在顧慮,擔憂出現“地方保護傾向”或“專業水準不足”,影響調解意愿。調解協議跨域執行需依賴法院協作,但各地法院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審查標準不統一如司法確認申請文件種類、調解協議及調解筆錄文本格式等、調解程序錄音錄像真實性要求標準、調解時限要求等存在明顯差異,這增加了調解成功案件調解協議無法司法確認的不確定性與無法達成強制執行效能的風險。
4. 技術支撐不足:現階段多數地區的調解平臺尚未打通跨域對接渠道,線上調解面臨身份認證跨域互認困難、電子證據核驗標準不一等技術瓶頸,制約了遠程跨域調解的便捷性與可靠性,難以滿足高效、低成本解紛的現實需求。
5. 長三角地區律師調解案件來源過度依賴法院的委派或委托調解的案件,自收案件來源匱乏。如7江蘇蘇州商事調解組織33家,22家入駐法院,案件主要來源為法院。8浙江杭州目前市場化調解組織“自我造血”機能不強,案源主要依靠法院委派或委托調解。同時,市場化調解組織的主力軍仍是律師群體。
四、實施路徑:基于示范區經驗的律師調解一體化推進策略
前已述及,示范區作為長三角一體化的“試驗田”,其所創設的實踐載體及制度依據,為律師調解跨域協同一體化指明了“規則銜接、機制創新、數字賦能”的可行路徑,可為長三角全域推廣提供參考。
(一)規則銜接,制度統一,構建律師調解跨域“共同規則”。
1. 制定一體化標準體系:由滬蘇浙皖司法行政部門、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制定《長三角律師調解工作規范(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篩選、評核、推出三省一市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律師協會共同認可的長三角地域特邀律師調解組織、特邀律師調解員名冊(一年一更新)。對外統一注冊冠名為“長三角律師調解協會”負責長三角律師調解組織團體會員、律師調解員個人會員的日常自律管理。統一律師調解員資質(如最低執業年限、專業分類)、調解程序(受理范圍、調解時限、回避規則、調解工作指引)、調解協議效力(明確三省一市經法院司法確認的統一條件、文書種類及格式、線上調解身份識別標準、調解過程錄音錄像合規標準等)、司法確認裁定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審查標準、收費指導標準(區分自收案件與法院訴調委派或委托調解案件司法確認的收費標準以及訴調先行調解委托案件,商事、民事、知識產權等不同類型案件調解的收費標準)、考核標準(調解率計算標準包括民商事綜合調解率、商事案件調解率等)、激勵懲戒措施及標準等。
2. 建立律師調解跨域規則銜接機制,提高司法確認及強制執行效能。針對示范區先行先試經驗(如跨域調解協議“一地確認、三地互認”),推動上升為省級立法協同項目,在長三角全域推廣“調解協議效力互認清單”,明確無需重復審查即可直接執行的案件類型(如小額商事糾紛、金融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物業合同爭議等)。
3. 強化對律師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司法協同保障。推動長三角法院系統聯合出臺《關于律師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指導意見及標準》,統一審查標準(如重點審查調解程序合法性而非實體內容),建立“司法確認快速通道”(如跨域案件線上提交材料,管轄法院48小時內反饋)。
4. 鼓勵律師調解組織拓展自收案源。對律師調解組織調解的跨地域自收案件開放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管轄法院選擇權,優先保障三省一市認可的律師調解組織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選擇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優先進行司法確認,優先受理強制執行申請。以上司法確認及強制執行受理保障增強后,調解組織自收案源匱乏問題將會實質改善。
(二)機制創新:打造律師調解跨域協同“全鏈條”模式
1. 案件流轉與分流機制:依托長三角“一網通辦”平臺嵌入律師調解模塊,建立跨域糾紛“智能識別-自動推送-精準匹配”系統(根據案件類型、地域標簽自動分配至最優律師調解機構,由調解機構再指派專業對口可勝任的律師調解員承辦案件)。例如,涉集成電路產業的知識產權糾紛優先推送至上海張江或蘇州工業園區的專業調解團隊。
2. 調解員資源共享機制:組建“長三角律師調解專家庫”,按專業領域(如金融、知識產權、涉外、建設工程等)分類標注調解員資質與擅長方向,支持跨域案件當事人自主選擇調解員(通過線上平臺預約),并建立“調解員異地履職”與仲裁員類似的保障制度(如差旅補貼、時間成本補償)。
3. 聯動處置、反饋、宣傳機制:對于調解失敗的復雜案件,建立“調解-訴訟-仲裁”銜接綠色通道(調解筆錄中雙方無爭議事實,可直接作為訴訟或仲裁證據),并由輪值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定期發布《長三角律師調解典型案例》,指導類案處理,宣傳律師調解的社會價值與意義。
(三)數字賦能:建設跨域“律師智慧調解”平臺
1. 統一技術底座:依托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城市數字化轉型成果,開發“長三角律師調解云平臺”,集成案件管理、在線調解、電子簽章、司法確認申請等功能,實現滬蘇浙皖調解數據實時互通(包括案件信息、調解員檔案、協議履行記錄)。
2. 強化技術應用:推廣“區塊鏈+調解”模式,對電子證據(如合同、聊天記錄)進行上鏈存證,確保跨域核驗的真實性;引入AI輔助工具(如智能法律咨詢、風險評估模型),提升調解效率;支持遠程視頻調解(覆蓋方言翻譯、多屏協作功能),打破地域限制。
3. 數據驅動決策:通過平臺采集的跨域糾紛數據(如行業分布、高頻爭議案件類型及爭議點、調解成功率),定期形成《長三角律師調解發展報告》,為政策優化與資源配置提供依據。
(四)資源整合:培育跨域專業化律師調解生態
1. 培育頭部調解機構:支持滬蘇浙皖龍頭律師調解組織聯合成立“長三角律師調解聯盟”,通過品牌化運營提升公信力(如統一標識、服務承諾),并在示范區設立“跨域調解示范中心”,輻射帶動全域律師調解業務的發展。
2. 加強人才培養:建立長三角律師調解員聯合培訓機制(每年舉辦跨域實務研修班),邀請法院法官、行業專家授課,重點提升“跨域法律適用”、“復雜商事談判”、“專業調解技能”、“法院司法確認裁判標準及規范”等能力;鼓勵調解員取得國際認證(如ICC、ICDR調解員資格),服務涉外糾紛化解。
3. 完善激勵政策:將律師參與調解納入法律服務行業評優評先指標(如“優秀律師事務所”評選加分),對跨域調解成功的案件給予財政補貼(由省級財政專項列支),引導律所將調解業務作為新的增長點。
五、保障措施:確保一體化落地見效的關鍵支撐
(一)組織保障:成立長三角律師調解一體化聯席會議【由司法廳(局)及法院牽頭、律師協會、發改委、工商聯參與】,統籌協調規則制定、平臺建設與重大問題解決;示范區管委會負責具體試點任務的落地與經驗提煉。
(二)法治保障:推動將律師調解跨域一體化納入長三角三省一市地方立法協同項目(如《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修訂中增設律師跨域調解條款),為跨域協作提供上位法依據。
(三)宣傳推廣:通過典型案例發布、企業培訓、媒體報道、企業及律所簽署優先調解承諾書等方式,提升市場主體對律師調解的認知度(特別是跨域場景下的優勢);在產業園區、商會、工商聯等設立“律師調解服務點”,直接前置化解潛在糾紛。
結語
長三角律師調解一體化是區域法治協同與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突破口。基于示范區的實踐經驗,通過“規則統一、機制創新、數字賦能、資源整合”四輪驅動,可有效破解跨域律師調解中的協同難題,構建長三角特色的“專業高效、便民利民、跨域貫通”的律師調解服務體系。未來亦需進一步強化頂層設計、擴大實際操作范圍、深化技術應用,推動長三角律師調解從“局部協同”向“全域一體”升級,為全國跨區域專業律師調解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長三角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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