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當今,我國訴調對接機制以高效解紛、降低訴訟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以訴訟與非訴訟相結合方式,實現了司法審判與多元解紛機制的深度融合及協同。訴調對接是推進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之一。
作為專業化、職業相對自由且規模化的社會職業群體,律師深度參與多元解紛中的訴調對接工作,既拓展了其社會價值與職業意義,也通過調解實踐實現了多重功能:一方面,律師調解員能夠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以更強的使命感彌補法院調解力量不足的現實短板,有效減輕法官辦案負擔;另一方面,這一過程促進了律師與法官在角色認知、工作銜接機制及"止息紛爭"的共同目標上的深度理解與融合,進而為深化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注入動能。
本文基于我國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的現狀,重點剖析當前實踐中制約律師效能發揮的發展瓶頸——這些瓶頸導致律師的專業優勢未能充分釋放,訴調對接的整體效能與實踐需求仍存在顯著差距?;诖?,需進一步探討優化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具體方式、方法與路徑,并同步構建規范律師角色沖突的聘用機制、工作規則及紀律體系,以此保障律師調解員的中立性與公信力,推動訴調對接效能的實質提升。
關鍵詞:多元解紛 商事調解 新時代審判 訴調對接 委托調解 先行調解 律師調解員 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
一、引言
我國正處于百年未遇之大變局中,隨著經濟結構深層調整及轉型,社會矛盾糾紛出現了“總量高位運行、類型多元復雜、主體需求分化”的新時代特征。人民法院立案量持續攀升,法官審判工作繁重,難以滿足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紛需求,訴調對接,立案后先行調解,將案件分流,可以有效緩解司法審判資源緊張壓力。1“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成為中國民事司法的基本方針。
2025年7月14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明確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律師、調解組織等發揮前端解紛作用,加強和規范委托調解、先行調解。2律師調解提升了先行調解的專業性。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其職業素養主要體現在豐富的法律知識、嫻熟的法律技能與敬業的職業倫理等方面。
近期,據司法部公布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執業律師人數已達83萬。執業人數的激增,行業內執業壓力加大,尤其是青年律師生存、發展矛盾日益突出,這使得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將成為未來極具潛力的職業發展方向。
現今,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的渠道已經形成多元模式,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角色定位沖突”、“參與熱情不高”、“案源過度依賴法院,自收案源匱乏”、“調解核心技能有待提升”、“對法院裁判標準與程序規范的適應性不足”、“工作與程序銜接不緊密”、“律師參與訴調對接渠道受限,潛在律師調解力量有待激活”、“未聚焦調解核心職能,事務性工作過度延伸”等發展瓶頸問題,本文依據中央新時代審判、先行調解工作精神以及3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單獨或聯合出臺的一系列促進多元解紛和商事調解實質發展的多項創新舉措如商事調解“和”計劃、商事調解訴調對接1+5配套文件,以目前全國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的實踐及筆者所在的商事調解組織—上海市QPYZ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YZ中心”)律師調解員參加法院委托先行調解工作實際為基礎,并結合派駐法院—上海市QP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QP法院”)新時代審判先行調解立案庭大統管的“3+3+1”模式,從改善律師調解員參與訴調對接路徑、規范程序銜接規則、強化調解效力保障、優化多元主體協同解紛機制、健全保障支持體系維度提出完善路徑,旨在推動律師訴調對接從“形式對接”向“實質融合”轉型,為律師參與訴調工作提質增效,為構建律師參與的訴調對接多元化解紛工作的分層遞進、銜接配套的糾紛解決體系,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參考。
二、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實踐現狀
(一)律師參與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法釋〔2016〕14號,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邀請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及律師個人納入特邀調解組織名冊或調解員名冊。
(二)律師調解員參與法院訴調對接的渠道
目前,律師調解員參與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的渠道模式主要有以下五類:
第一類:律師調解工作室模式。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組成調解團隊,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同時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2018 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會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的出臺,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內的律師調解制度逐步確立,4但實踐中,律師調解與訴訟調解銜接機制不完備。根據司法部截至2023年7月數據,全國共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1.3萬個,律師調解員發展到6萬多名。5截至2025年8月,杭州市共設有110家律師調解工作室、1428名律師專兼職調解員。
第二類:公共平臺律師調解模式。通過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訴訟服務中心、訴調中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非訴訟糾紛調解中心、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如家事、物業、醫療、道交等)、綜治中心(站)等多元解紛平臺開展法院委派、委托案件的調解工作。
第三類:以律師協會、公證協會、仲裁委發起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模式。例如上海市律師協會、上海市公證協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發起設立的上海東方國際商事調解院、杭州市律師協會發起設立的杭州律諧調解中心、合肥市律師協會發起設立的合肥市律諧調解中心、合肥市公證協會發起設立的合肥市恒正公證調解服務中心等。
第四類: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個人發起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模式。第五類: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發起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模式。第四、五類例如2025年7月2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聯合發布的《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名冊》(以下簡稱“《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名冊》”)中確定的多家法院特邀商事調解中心。
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數據,訴前化解糾紛1218.2萬件,同比增長1.5%,支持律師調解工作,律師參與調解糾紛77萬件。
三、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發展瓶頸:制約效能提升的主要問題
(一)角色定位沖突
律師代理是受人之托,中人之事。而律師調解員是居中調解,幫助糾紛雙方止息紛爭。如律師以調解員身份對所代理案件進行調解,勢必會造成對方當事人對其律師、調解員身份認知錯位,繼而使律師調解員喪失訴調公信力、中立性。還有,律師調解員在糾紛訴調過程中擔任了調解員,該糾紛調解未成功,終止調解后,如律師調解員在該糾紛后續的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又代理了糾紛調處的任一方,這種從居中調解,到為他方單向奔赴服務的行為必然使訴調公信力、法院司法權威受損。有學者亦提出6律師調解從角色地位、思維、行為規范、行為模式等方面觀之,律師“代理人角色”與“調解員角色” 存在角色沖突。這也是目前一些法院對律師參與訴調工作非常謹慎的主要原因所在。另外,一些當事人將律師定位為發起訴訟打官司的人,而不是勸解息訟者,故對律師參與的訴調工作的公正性、中立性,持懷疑態度,所以,更愿意選擇非律師調解員或法官進行調解。
筆者認為:角色定位沖突,不應成為律師參與訴調工作康莊大道上的攔路虎,我們應該看到多年來律師參與訴調工作所帶來的巨大成績及效能,不能因噎廢食。律師的代理人與調解員身份,兩者本身是天然的沖突基因,這是由兩種角色的職責、使命所決定的。我們一方面應相信律師調解員的職業操守,相信其在訴調工作中可以正確把控角色、思維、行為規范、行為模式的轉換;另一方面將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的相關事項設為禁止紅線,如其一旦逾越,必將對其采取相應諸如撤銷法院特邀調解員資格、向其所在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發送懲處法律建議等措施,嚴重者將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2025年9月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滬高法(2025)288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事調解組織入駐全市各人民法院日常辦公的工作指引》,對《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名冊》內的53家商事調解組織的調解員、調解助理入駐上海市各人民法院開展商事調解以及相關輔助工作進行指導、規范。該指引第7條“紀律要求”明確:“派駐的調解員(助理)不得利用審判管理系統查詢與調解案件不相關的信息。不得詢問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與本人在辦案件無關的案件信息。不得就案件處理向當事人作出承諾、保證。不得從事影響司法公正性、調解中立性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還可以通過建立特邀調解組織、調解員白名單方式評核、篩選訴調對接的律師調解組織、律師調解員。例如《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名冊》中不乏以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作為發起人成立的商事調解組織。同時,有關機關亦可以采取切實措施及行動,提升“律師調解”社會認知與接受度,加強對律師調解優勢的宣傳,提高公眾對律師作為中立調解者的認可度;倡導律師行業樹立“調解優先”“律師參與”的糾紛解決理念,將調解能力作為律師專業素養的重要體現,例如上海市司法局推出的商事調解“和”計劃,江蘇省司法廳推出的“優解紛”計劃。
(二)參與熱情不高
律師參與訴調工作熱情不高,主要是兩方面原因:一是認知層面。有些律師長期以來以爭議解決思維出發,都寄希望并堅持通過訴訟、審判途徑,讓己方當事人獲得最大化利益,而將審理前的先行調解工作視為走形式。因此,存在這樣認知的律師群體很難會走入訴調對接工作中來。二是現實回報層面。律師參與法院訴調工作,往往是公益性或政府、法院補貼模式,律師調解員難以從中獲取合理報酬。市場化的律師參與訴調工作的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目前從全國范圍看,僅有個別省市已經予以明確。律師參加訴調工作獲取補貼或調解費報酬普遍很低,與其投入精力、時間相比回報較低,無法與律師代理業務收費相提并論,同樣的工作時間,律師業務收入遠超過調解所獲取收入。
筆者認為:上述認知層面的問題,我們通過司法實踐,應該看到一味以審判方式,不僅可能激化糾紛雙方矛盾,而且即使拿到了有利于己方當事人的生效判決,從執行層面也無法讓當事人真正實現債權等利益。而通過調解可以緩和雙方矛盾,各退一步真正實現的權益往往比用盡法律手段拿來的一紙判決來的更加直觀、有效。如要感召更多年富力強、專業素質高的律師的加入,在解決認知問題時,需要社會、司法行政管理機關、人民法院、調解組織、調解員、商事主體等共同參與,多多宣傳律師調解工作實踐效果、糾紛訴調化解實際案例,促進社會共識,以真正形成企業、個人遇到糾紛都愿意優先選擇律師調解的“大調解”的社會氛圍。在律師調解員回報低方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從新加坡商事調解律師發展為例,其也是經歷了相比律師業務低收入、低回報到高收入、高回報的轉變。在解決律師調解員回報問題時,應以調解組織、調解員收入多少來作為支持、管理、賦能、引導我國調解組織發展的核心考量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提出7要加強建立律師調解員的激勵機制及獎懲機制,通過獎懲機制的建立發揮律師調解的激勵示范效應,調動律師參加調解的積極性。例如上海實踐。一方面確定收費價格機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明確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調解組織可參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費的50%收取調解服務費,該收費價格機制的正式確立使調解組織及其律師調解員收入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加強社會多元主體優先參與商事調解進行宣傳、引導、推廣。上海市司法局在商事調解“和”計劃中進一步倡導建立的“上海商事調解發展聯盟”,提出旨在通過推廣“和”計劃在商會、行業協會、企業和律所中發展聯盟成員,共同推廣商事調解文化和商事調解服務。聯盟將定期舉辦宣介、論壇等活動,每年還將評選“和”計劃優秀合作伙伴。8截止至2025年4月21日,上海市有超過400家律師事務所加入了該計劃。9截止至2025年9月26日,上海市有2000多家企業加入了該計劃。
(三)案源過度依賴法院,自收案源匱乏
目前,法院案量激增。如能將律師調解工作再前移至案件尚未進入法院前,鼓勵、支持律師調解組織自收案件,法院對其調解成功案件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且律師調解組織、調解員能再加以跟蹤、督促使當事人自愿履行案結事了,這將會使大量案件無需再進入法院立案或執行,可大大節省司法資源,進一步豐富“把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內涵。但目前,律師調解案件來源過度依賴法院委派或委托,自收案件來源匱乏,原因多種。如10“江蘇蘇州商事調解組織33家,22家入駐法院,案件主要來源為法院?!?/span>11“浙江杭州目前市場化調解組織‘自我造血’機能不強,案源主要依靠法院委派或委托調解。同時,市場化調解組織的主力軍仍是律師群體。現階段,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仍持審慎態度,尤其是涉案標的較大或異地調解機構進行調解的情況,法院擔心虛假調解或虛假訴訟的產生,進而導致當事人或案外人受損,特別是一方當事人處置的資產系國有資產時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另外,由于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法院是調解機構所在地法院,對于調解機構調處并非本法院訴訟管轄范圍內的案件的司法確認,法院亦持審慎態度?!?/span>
(四)調解核心技能有待提升
律師調解技能并非其法律專業能力的自然延伸,調解能力與案件處理經驗相輔相成,尤其是溝通引導、情緒管理、方案共創等核心調解技能,直接影響調解成功率。對此,YZ中心律師調解員基于先行調解實踐,總結出“教練型調解四步驟·四能力”理論,系統提升律師調解員核心調解能力:
四步驟:聚焦糾紛化解全流程——從幫助當事人明確各自目標,揭示偏離目標行為的實際后果,引導負面情緒回歸理性,最終促成調解方案形成與主動履行。
四能力:通過“聆聽、發問、區分、回應”四項技巧,與當事人建立信任關系,推動其自發自愿達成調解、和解撤訴并主動履行協議。
依托該理論體系,YZ中心持續強化派駐法院律師調解員的技能培訓,推動民、商事案件綜合調解成功率達22.8%,其中商事案件調解成功率達45%,有效驗證了核心調解技能對提升調解質效的關鍵作用。
(五)對法院裁判標準與程序規范的適應性不足
律師調解員代表法院進行訴調工作,其成果(如調解協議)需嚴格符合法院裁判文書標準及程序規范。然而,律師固有的“自由”職業習慣常導致其對法院文書格式、內容結構、邏輯嚴謹性及操作規程存在“不適應”。具體表現為:
1. 文書規范性不足:若按律師習慣撰寫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申請書,往往難以達到法院制作調解書或司法確認裁定書的要求。調解員標準掌握不一導致文書五花八門,顯著增加了法院后續出具正式法律文書的難度,影響訴調效率。這也是部分法院對商事調解組織自收案件司法確認持謹慎態度的另一種原因所在。
2. 案件適宜性判斷偏差:因不熟悉法院的文書出具標準和操作規程,律師調解員對大額、復雜訴訟案件是否適宜調解的判斷可能出現偏差。耗費大量精力達成的調解方案,可能因不符合法院要求而無法適用,最終仍需進入審判程序,造成資源浪費。
(六)工作與程序銜接不緊密
當前,部分公共調解平臺或調解組織的律師調解員存在“重調解、輕銜接”的問題——僅聚焦案件調解本身,未將調解工作與法院的后續程序(如文書送達、財產保全、司法確認、調解書出具、解除保全信息傳遞等)有機聯動,也未與受托調解中的信息收集(如失聯當事人聯系方式查詢)、案件移送審判(如調解分歧原因梳理、新聯系方式移交)等環節有效銜接。這種脫節不僅未減輕法院工作量,反而因信息不共享增加了法院的重復性勞動(如重復核實當事人信息、重復開展調解準備工作),降低了訴調工作的整體效率。
針對這一問題,在QP法院訴調對接團隊指導下,YZ中心律師調解員通過全流程銜接機制實現了程序協同:律師調解員在法定期限內聯系當事人時,會同步核查原告預留的被告、第三人聯系方式準確性,主動了解當事人調解意愿,并通過多渠道查詢失聯當事人信息(如三網失聯協查、查詢過往訴訟記錄、第三方企業信用查詢軟件等);若調解不成功,需在退案報告中詳細注明終止調解原因及查詢到的新聯系方式,確保業務庭承辦法官能及時掌握案件情況,為后續精準審判或再次調解提供依據,以提高法院全流程調解成功率;若調解成功,律師調解員需將撤回起訴、申請出具調解書或司法確認裁定書、解除財產保全等信息反饋給承辦法官及助理,并操作辦案系統完成結案或轉司法確認特字案號,再由訴調承辦法官出具相應法律文書。這一機制既避免了法院重復勞動,又推動了調解組織與法院程序的一體化,有效提升了訴調效能。
(七)律師參與訴調對接渠道受限,潛在律師調解力量有待激活
當前,律師參與訴調對接主要依賴調解組織派駐法院的律師調解員,大量非派駐的兼職律師調解員(如來自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商事調解組織的兼職律師調解員)因對接機制缺失處于“無案可辦”狀態,與法院案件量持續激增形成鮮明反差。
數據顯示,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0日印發《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落實立案登記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2025年1月至6月,基層法院收案量大幅增長,例如蘇州市GS區法院新收民事一審案件13,541件(同比增長99.31%),民事法官人均辦案110件(同比增長197.3%),全院新收案件總數21,310件(同比增長93.66%)。但與此同時,大量兼職律師調解員因缺乏對接渠道未能參與調解,專業資源閑置與法院辦案壓力攀升并存。
隨著全國法院一體化辦案系統(“一張網”)逐步接入全國各地法院審判系統,建議在調解組織、平臺落實“保密性、公正性、中立性”管理責任的前提下,依托最高法“人民調解”平臺拓展線上委托渠道:法院通過該平臺直接向調解組織在線發案,調解組織接收案件后,根據案件類型精準匹配專業對口、調解能力突出的在冊兼職律師調解員承辦,進行線上高效調解。此舉既能加速案件分流、緩解法院辦案壓力,又能激活兼職律師調解員這一潛在專業力量。
實踐層面,QP法院已通過該平臺向YZ中心線上委派調解案件446件,為拓寬律師參與訴調對接渠道,激活潛在力量提供了有效范例。
(八)未聚焦調解核心職能,事務性工作過度延伸
當前,國內部分省份法院將訴調對接范圍外的案件歸檔等事務性工作交由調解組織、律師調解員承擔。對此,需明確以下原則:
首先,調解工作的核心價值在于專業協同。律師調解員參與訴調對接的關鍵,在于發揮其法律專業優勢,集中精力做好與法院協同的一體化調解工作(如糾紛化解、方案制定、程序銜接等),而非分散有限精力處理非專業性的繁重事務。
其次,歸檔事務的專業性與管理責任需回歸法院。法院對業務檔案的歸檔要求嚴格,且作為管理主體,若將“調案”與“結案歸檔”職責疊加于調解員,可能導致為完成任務而簡化歸檔流程,遺漏關鍵案件資料,影響法院檔案管理的規范性與有效性。
最后,事務性負擔過重將反向制約調解效能。若事務性工作占比過高,現有薪酬標準難以體現調解員實際付出,輕則挫傷其工作積極性,重則導致優秀調解人才流失,最終削弱訴調對接的整體效能。
簡言之,應嚴格區分調解核心職能與輔助事務邊界,確保律師調解員聚焦專業調解主業,推動訴調對接工作提質增效。
四、對制約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效能提升的主要問題的完善建議
(一)改善律師調解員參與訴調對接路徑
1. 強化主體職責與機制保障
律師調解員所在的調解組織、平臺應承擔第一管理職責,建立律師調解員選任聘用、利益沖突防范雙軌機制:一方面,通過明確選任標準、規范聘用流程,選拔具備專業能力且品行端正的律師;另一方面,重點防范“角色定位沖突”,避免律師因同時擔任調解員與代理人而產生潛在利益風險。機制設計需兼顧三大目標:發揮律師專業優勢、提升其參與熱情、保持其律師身份,同時滿足法院對調解員“適崗、專業、中立”的用人需求,從源頭上改善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路徑。
2. 明確法院與調解組織的協同職責
派駐法院應設立專門管理部門(如政治部、立案庭),分別承擔兩類核心職責:一是資質與行為管理,對入駐調解組織及所屬調解員的個人資質(如無犯罪記錄、無不良執業記錄、在本院無未結代理案件等)、日常行為(如遵守調解紀律、履行保密義務等)進行審查與考核;二是業務指導與流程銜接,統管調解組織的日常調解業務,規范“委托-受理-調解-退、結案-轉立特確程序”全流程,確保調解工作與訴訟程序無縫銜接。
3. 實踐案例參考
YZ中心(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調解組織):作為上海法院2025年7月公布的53家特邀商事調解組織之一,對派駐法院的律師調解員實行“雙嚴管理”——執業限制(派駐期間不得從事律師業務,律師執業證上交調解中心,執業注冊手續存放在發起人單位上海HJ律師事務所,執業年限連續計算)、利益隔離(離開派駐法院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該期間調解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同時,提供薪酬與保障(底薪加提成、五險一金全覆蓋),激發律師參與積極性。
QP法院(流程規范):由政治部負責商事調解組織、調解員的背景調查與資質審查(如核查有無犯罪記錄、有無違法違紀記錄、在本院有無未結代理案件等),立案庭統管日常調解業務指導(如規范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申請書格式等)及一體化流程銜接(如委派或委托、司法確認對接),確保調解工作標準化、規范化。
(二)規范程序銜接規則
律師調解員參與訴調對接工作,直接關系法院訴調形象與成效,法院需立足裁判文書標準、業務特性及操作規范,對特邀調解組織及律師調解員開展指導、培訓、管理與監督。
以QP法院為例:YZ中心及律師調解員進駐后,由立案庭統一管理日常調解業務,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及團隊長構成的訴調對接團隊,重點指導調解方案制定、調解筆錄及協議起草等法律文書標準化工作,通過定期培訓明確訴調對接全流程操作規范。具體流程上,律師調解員線上開展調解前,相關法律文書須經指導法官審核;同時,明確大額、復雜案件認定標準,由院審委會成員、立案庭負責人及專業法官組成專業法官會議,對擬調案件進行前置評估——適宜調解的,由調解員推進并需經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出具法律文書;不適宜調解的,則終止調解并移送業務庭審理。
此外,建議律師行業協會發揮行業指導、管理、專業優勢,通過調研法院創新實踐,組織專業委員會研究制定《律師參與法院訴調對接調解工作操作指引》,為全行業規范參與法院訴調工作提供統一標準;同時,可聯合法院定期開展實務培訓、業務沙龍等活動,邀請資深法官與調解員分享經驗,切實提升律師調解員參與訴調對接的質效。
(三)強化調解效力保障
律師參與訴調對接成效的關鍵,在于法院對調解協議效力的保障力度——當前,法院委托律師調解的案件已實現“應確盡確”。因此,衡量效力保障強弱的核心,不再局限于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力,而更聚焦于司法確認的時效性,特別是涉保全案件的解封操作能否及時完成,進而推動當事人主動、及時履約,實現訴調工作“實質解紛、事結案了”的目標。
以QP法院“先行調解”實踐為例:YZ中心律師調解員辦理的多起委托調解案件中,因當事人約定的履行節點臨近(通常僅剩兩三天),若按傳統司法確認流程(調解結案→當事人/調解組織申請→法官受理轉特字確認程序立案→出具并送達裁定書),難以在履行日前完成裁定書送達。對此,QP法院優化流程:律師調解員完成線上/線下調解開庭,調解員通過業務系統點擊“調解成功,申請司法確認”結案并轉立特確程序獲取案號后,承辦法官及助理優先擬定、出具裁定書并快速送達。針對涉保全案件,調解員在收到當事人線上/線下提交的解封申請后,第一時間反饋至承辦法官及助理,由其聯動保全組法官,優先解除銀行賬戶、資產等保全措施,確保被告賬戶解凍后資金可即時履約,或便于業務單位劃款支付。這一系列舉措,是QP法院深化“調解優先”審判精神的生動實踐,贏得了當事人廣泛認可。
(四)優化多元主體協同解紛機制
建議將律師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商事調解等并列為矛盾糾紛預防與多元化解的重要路徑,明確其法律身份定位。當前,有學者指出12“統一立法標準的欠缺。我國律師參與調解制度當前仍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但地方實踐已探索突破——如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的《杭州市矛盾糾紛預防和多元化解條例》第六條,首次將律師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商事調解、行政調解等并列規定,這一做法既強化了多元主體的協同效能,也更契合中央關于“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銜接聯動工作格局”的要求。實踐中,需重點加強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律師調解、商事調解等多元主體的協同聯動,以提升訴調對接整體效能。例如,QP法院創新的“3+3+1”先行調解模式即提供了有益參考:該模式配置3家駐院商事調解組織(含1家律師調解組織)、3家人民調解及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并設立1個訴調對接團隊作為解紛中樞;團隊根據案件類型、性質及特點,通過委托調解分流協同機制,有效整合各類調解力量共同開展法院先行調解工作,對優化多元主體協同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五)健全保障支持體系
律師調解員作為專業第三方力量進駐法院,做好訴調工作,離不開法院的健全保障支持體系。健全的保障支持體系是律師調解員有效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的基石,也是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具體為:
1. 基礎設施與硬件保障
調解室、辦公室:有助于提升調解的專業性與權威性,增強當事人的信任感,有利于調解員集中精力處理案件,提高工作效率。辦公設備與信息化工具:調解員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電話、網絡等基礎辦公設備,以及法院審判系統、案件管理系統等信息化平臺、失聯人員“三網”查詢修復聯系號碼,用于查閱案件信息、聯系當事人、記錄調解進展等。門禁與身份權限管理:為律師調解員辦理門禁卡、工作證等身份識別工具,不僅是對調解員身份的認可,也是其順利進出法院、接觸相關辦公區域的前提條件。生活配套服務(如就餐卡):為調解員提供法院食堂就餐卡等生活便利,雖看似小事,實則體現了法院對調解員的人文關懷,有助于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提升工作積極性與持續性。
2. 制度性保障:案件補貼與激勵機制
(1) 案件補貼:法院針對調解工作的實際投入與成效,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補貼制度,根據調解案件的數量、難度、調解成功率等指標,向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發放相應的補貼,是對調解勞動價值的直接認可。對調解組織的意義:補貼可以作為調解組織運營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支撐組織可持續發展;有助于吸引更多優秀律師加入調解員隊伍,增強組織實力。對律師調解員個人的意義:經濟上的適度補償,體現對其專業勞動與時間投入的尊重;激勵其更加積極、負責地參與案件調解,提高調解成功率和質量;補貼標準若能與調解效能掛鉤(如調解成功率、當事人滿意度等),將更有助于引導調解員追求調解質效而非單純數量。
(2) 激勵與評價機制:除經濟補貼外,法院還可建立律師調解員績效考核與激勵制度,如評選“優秀調解員”“金牌調解員”等榮譽,或者通過年度總結會、經驗交流會等方式,對表現突出的調解員給予表彰。長遠影響:增強調解員職業榮譽感與使命感;推動形成積極向上的調解文化;促進調解員不斷提升專業能力與調解技巧。
3. 系統性保障
構建“一站式”“全流程”支持體系,完善法院內部協調機制。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對接部門或聯絡人,負責律師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問題反饋、資源協調等,確保調解員在遇到系統權限、辦公設備、案件信息等問題時,能夠快速獲得支持。系統性保障對調解工作的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減少調解員非業務性事務的困擾,讓其專注于調解本身;提高法院與調解組織之間的協作效率;為調解員提供“有問必答、有需必應”的服務體驗。
4. 專業化培訓與能力提升支持
雖然不屬于直接的“物質保障”,但法院若能為調解員提供定期的業務培訓、法律更新、調解技能提升課程等,也是對調解員專業成長的重要保障。對調解員的意義:不斷更新法律知識,適應新型、復雜案件的調解需求;學習先進調解理念與方法,提升調解藝術與實戰能力;與法官、行業專家交流,拓寬專業視野。
結語
訴調對接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服務體系的關鍵環節,集中體現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實踐要求與“調審結合”的制度功能。作為法治建設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服務專業力量,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不僅拓展了其職業價值的內涵,更是通過專業優勢助力矛盾化解——優化當前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發展瓶頸,將推動更多優秀律師以多元化路徑深度參與其中,協助法院提升解紛效能、減輕審判壓力,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專業適配、效能提升、風險兜底”的核心優勢,進而深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協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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