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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是一種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采用的爭議解決方法。它包括多種方式,如調解、和解、談判促進、爭議評審、仲裁等,可以及時、快速、低成本、平和地解決爭議,避免訴訟存在的爭議解決周期長、成本高、滯后性、不利于項目建設正常順利推進等弊端。其中,爭議評審機制在國際工程領域被廣泛使用。
一、爭議評審機制的國際起源
爭議評審機制(Adjudication)在國際上已成為與仲裁(Arbitration)、訴訟(Litigation)并列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主要應用于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通說認為,爭議評審機制最早成功應用于1975年美國科羅拉多州的艾森豪威爾隧道工程。該項目采用DRB爭議評審的方式解決爭議,在4年多的建設期內舉行了30余次不同的爭議聽證和評審,其間DRB的意見均得到了雙方的尊重,因而未發生仲裁或訴訟,在美國工程領域產生了較大的正面效應。
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新西蘭等國家及我國香港地區均已通過立法確認爭議評審的效力,并以不同形式賦予爭議評審決定強制執行力。同時,為了保證爭議評審的公平公正,各地在爭議評審啟動及評審程序、評審員資格、評審準則、評審期限、決定效力等方面都有相應規則或規定。
二、國內亟需引進爭議評審機制
1.國內司法審判現狀
近年來,國內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激增:2018年受理2803.5萬件,2019年受理3160.5萬件,2020年受理3084.4萬件,2021年受理3355萬件,2022年受理3372.3萬件,2023年受理4557.4萬件。全國法院共有12萬余名員額法官,2021年法官人均結案238件,2022年法官人均結案242件。2022年,基層法院的員額法官人均結案274件,其中有9個省(區、市)的基層法院人均結案量超過300件,最高的超過400件。中國裁判文書網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至2022年,全國法院審理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總量為788216件,其中:2018年110513件,2019年140407件,2020年142630件,2021年113128件,2022年56596件。
各大仲裁機構的年度報告顯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23年受理案件5237件,同比增長28.17%;2024年新受理案件6013件,同比增長14.82%,金融、建設工程、服務合同等熱點領域案件增幅明顯。北京仲裁委員會2022年度受理案件8421件,同比增長8.84%,其中建設工程類1703件,占比20.22%,同比增長47.06%;2023年度受理案件12222件,同比增長45.14%,其中建設工程類5255件,占比43%,同比增長2.086倍。深圳國際仲裁院2022年受理案件8280件,同比增長18%,其中建設工程類579件;2023年受理案件12004件,同比增長45%,其中建設工程類821件,同比增長41.80%;2024年受理案件14518件,同比增長20.94%,其中建設工程類956件,同比增長16.44%。武漢仲裁委2023年受理案件10730件,同比增長20%。上海國際仲裁中心2024年度受理案件4028件,同比增長6.53%。上海仲裁委2024年受理案件8047件,同比增長10%。重慶仲裁委2024年度受理案件8606件,同比增長36.41%。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和各大仲裁機構每年的受案總量及建設工程類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審理周期長,需進行工期、質量、價款等鑒定,對審理的專業性要求高,當事人矛盾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等特點。傳統訴訟方式常陷入“案結事未了”的困境,當事人仍需通過申請再審、信訪、抗訴等途徑尋求救濟;因此,為緩解司法機關的案件數量壓力和提升審判質量,迫切需要在國內建立多元解紛機制。爭議評審機制由相關專業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程序靈活、快速、高效,可以及時解決雙方的爭議,避免矛盾升級和項目停擺。
2.建筑業轉型升級迫切需要引入爭議評審機制
近年來,我國建筑業由傳統施工總承包的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主體向業主、全過程咨詢、工程總承包三方主體轉型,主管部門先后發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工程總承包相比傳統的施工總承包呈現出顯著的新特點。工程總承包模式通常包含設計、采購、施工全過程,可以充分發揮設計與施工高度融合的特性,實現有效投資控制、責任主體單一化、提高建設效率等優勢。然而,在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除了存在傳統施工總承包常見的工期、質量、價款等爭議,還存在設計、技術、工藝、發包人要求等特定爭議。比如,(2019)最高法民終1356號案件涉及承包商的施工圖設計與發包人的初步設計存在差異時是否應調整合同價款的爭議,(2013)浙甬商終字第1069號案件涉及工程總承包項目竣工后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性能要求的責任歸屬爭議。這些爭議對傳統的訴訟審理模式帶來極大的挑戰,需要審理案件的法官具備相應的工程、技術、造價等專業知識,且需要鑒定單位、專家輔助人等共同協助。然而,當法庭對這些專業問題尤其是技術問題進行鑒定時,目前各級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多集中于工期、質量、價款等傳統鑒定范疇,而對于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技術、工藝、發包人要求、設計成果等新型爭議,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鑒定能力。即便通過法定程序選定某一鑒定機構,也常因其在專業技術方面的局限而無法得出準確結論,導致案件審理周期延長或者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滿意,進而引發上訴、申請再審、抗訴等后續法律程序。
在這種背景下,引入國際工程領域普遍采用的爭議評審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機制通過組建具有相應專業背景的專家評審組,及時、高效地解決項目中出現的特定爭議,從而有效彌補傳統司法審判和司法鑒定在應對復雜工程總承包糾紛方面的不足。
3.國內近年來推廣多元解紛機制的頂層設計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治理及糾紛源頭化解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最高院黨組和張軍院長提出“通過訴源治理服務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的要求。為此,國家先后發布了多份關于促進多元解紛機制應用和發展的相關文件: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從制度層面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作出頂層設計;2019年1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作出重要指示,明確提出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2020年1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202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2023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
在前述中央精神和文件的推動下,多元解紛機制在國內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應用,各地在實際操作和立法文件中都開始積極推動訴訟以外的爭議評審、調解等解紛機制。例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印發了《建設工程領域糾紛“評調裁一體化”工作辦法》,幾年來的實踐非常成功。建緯所青島辦公室依托青島建緯城鄉建設調解中心,在該工作辦法的指導下,協助山東省各級法院通過爭議評審或評審+調解等方式成功處理了大量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國內首部規范商事調解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經珠海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商事調解組織、商事調解員、商事調解程序、商事調解協議、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助力構建訴訟、仲裁、調解協同發展的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
三、爭議評審機制在國內落地的相關建議
基于國內現行立法對爭議解決“或裁或審”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場主體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傾向于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路徑依賴,爭議評審機制在國內的落地及應用仍任重道遠。筆者認為,要促進爭議評審機制在國內落地并發揮其優勢,應重點解決好前端、中端和后端三個問題。
1.前端:應將爭議評審機制作為訴訟或仲裁的前置程序
結合國際實踐經驗,將爭議評審機制作為訴訟或仲裁的前置程序,更有利于在建設工程合同履約過程中實現快速、高效、低成本的糾紛化解??紤]到國內市場主體普遍采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合同示范文本,建議在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明確約定當事人發生爭議后應先采用爭議評審方式處理,對于爭議評審結論不服的,可提起訴訟或仲裁。對于依法必須招投標的項目,建議在招標或投標階段即明確爭議評審機制的具體安排,包括評審機構和評審小組的組建。相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作為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案件時參考的行業慣例,待條件成熟時,應推動立法明確爭議評審機制作為訴訟或仲裁的強制性前置程序。
2.中端:提高爭議評審的效率和質量
只有真正發揮爭議評審機制在高效解紛和專業判斷方面的優勢,才能增強市場主體的認可度,真正體現多元解紛機制的價值。各國對爭議評審小組作出評審結論的期限都有相應規定,比如:英國為28天,澳大利亞為10個工作日,新加坡為7天或14天,我國相關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的是14天。評審小組應在約定期限或經當事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作出評審結論,以確保爭議評審的效率。同時,各國對爭議評審員的專業和崗前培訓都有一定要求。爭議評審作為和訴訟、仲裁并列的爭議解決方式,對于評審員的要求可參照仲裁員任職要求,并在此基礎上加強對評審員的專業知識、從業經驗、行為準則和中立性的要求,以及對首席爭議評審員編寫爭議評審意見或決定書的能力要求。爭議評審機構應建立系統化的規則體系和保障機制,以保證和提高爭議評審的質量,促進爭議評審機制在國內的落地和健康發展。
3. 后端:賦予爭議評審決定強制執行力
市場主體普遍關注當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爭議評審決定時,是否能就爭議評審決定進行強制執行。尤其是在當下建設工程市場競爭激烈、市場主體付費能力下降的情況下,能否強制執行爭議評審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市場主體采用該模式解決爭議的積極性。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都會通過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使爭議評審決定得到法院的確認和執行?;趪鴥鹊臓幾h解決現狀,建議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共同推動建設爭議評審決定的司法確認機制??梢越梃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通過以下途徑構建爭議評審決定強制執行的保障體系: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爭議評審決定效力的裁定;或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出具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確認爭議評審決定的效力。對于有給付內容的爭議評審決定,可向公證機構申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對于以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為給付內容的爭議評審決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結語
爭議評審機制作為國際工程領域廣泛采用的爭議解決方式,在應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方面具有顯著優勢。結合國內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審判的現狀,引入并推廣爭議評審機制已是大勢所趨。筆者將持續關注并不斷研究和推進爭議評審機制在國內的應用,也期待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以及各類市場主體共同重視、協同努力,攜手構建并不斷完善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爭議評審機制。
韓如波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分會副理事長、華東政法大學投資與建設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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