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對外執行事務的重要角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定義: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緊密。如果法人在經營中不慎被列入“失信執行人”,那么法定代表人也會受此牽連從而被納入“限高”等司法強制措施中。
近年來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日益增多,這類糾紛不僅涉及公司部治理機制的運行,還關系到法定代表人個人權益的保護。本文將從糾紛產生的原因、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態度以及解決路徑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糾紛產生的原因
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糾紛主要源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關系出現異?!,F行法律法規雖然未明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的法律關系性質,但在法律實務中通常認為二者之間是委托法律關系,鑒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是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法律關系中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委托合同。因此,法定代表人有權單方提交辭職信辭去任職,本質是行使委托法律關系中的任意解除權,具有明確法律依據。然而,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以下幾種常見情形導致糾紛產生:
(一)掛名法定代表人
掛名法定代表人是指那些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僅因與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關系而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這類法定代表人往往在公司中并無實際權力和利益,卻要承擔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當掛名法定代表人想要解除與公司的委托關系時,公司可能因各種原因拒絕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從而引發糾紛。
(二)離職后的法定代表人
當法定代表人因離職等原因不再與公司存在實質關聯時,其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還可能使其面臨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然而,公司可能因內部治理機制失靈或股東之間的矛盾,無法及時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辦理變更登記,導致原法定代表人無法滌除登記。
(三)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失靈
在公司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矛盾或公司陷入僵局時,公司內部的決策機制可能無法正常運行。這使得公司無法通過內部程序形成有效的決議來變更法定代表人,導致原法定代表人無法通過正常的公司治理途徑滌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二、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態度
法院對于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糾紛的處理態度經歷了從“司法避讓”到“有條件干預”的轉變。在新《公司法》施行前,由于法定代表人辭任程序尚未在立法層面進行明確,其辭職后能否起訴要求公司滌除登記缺乏直接法律依據,故當時司法實踐對于能否受理并審查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之訴存在一定爭議,部分法院認為法定代表人的辭任、變更屬于公司內部治理事項,人民法院無權介入并代替公司選定法定代表人,從而認為該等滌除登記之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然而,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法院逐漸認識到,在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失靈的情況下,司法介入是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88號民事裁定書中明確,辭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權提起訴訟解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問題。此后,各級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裁判基本趨于統一,允許“掛名法定代表人”或離職后的法定代表人通過訴訟途徑滌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三、解決路徑
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出臺為法定代表人辭職后請求司法介入滌除工商登記事項提供了維權基礎與路徑。實踐中,法院對滌除登記請求是否成立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結合部分代表性案例及筆者的相關經驗,對司法實踐中的審查重點探討如下:
(一)明確辭職的意思表示
如前文所述,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委托關系,可單方提出解除委托關系,且辭任以送達生效,不以對方同意為前提。故此在司法審查中,有明確的辭職意思表示便成為法院認同法定代表人滌除之訴的前提。
明確辭職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通??梢酝ㄟ^向公司發送正式的書面或電子辭職信,此外也可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的形式來通知公司。我們認為,法定代表人有效送達辭職的意思表示的時間點是其在公司任職的終點,更是后期進行滌除之訴的起點。
(二)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程序
滌除請求的法定代表人雖然有通過訴訟解決的權利,但在尋求司法救濟之前,法定代表人應首先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程序。只有當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通過正常的公司自治機制已經無法解決,或者窮盡了公司自治救濟程序仍無法解決時,才考慮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在如何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的問題上,我們也需要分情況具體分析。對于經營已處于非正常狀態的公司,如果公司被登記機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則法院很可能會認定法定代表人已無內部救濟的現實可能;對于正常經營中的公司,法院則可能會結合請求人在公司的任職、持股以及任免程序等作出不同的認定,如對于具有董事長、執行董事甚至股東身份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一般會審查相關離職、解聘的法定程序是否已經履行完畢,有無通過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事宜;對于只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認為至少需要向公司明確表達過其辭任意愿和滌除要求,而在合理期限內無果或被拒絕。
由此可見,司法不介入對提出辭職后躺平而未自力救濟的法定代表人的保護,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程序是法定代表人滌除之訴獲得司法救濟的必經流程。故此在實踐中,需要做滌除的法定代表人盡量能收集自力救濟的相關證據,以便最大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以訴破局,推進滌除
司法介入有效地將法定代表人滌除糾紛的僵局破除,但在實踐中往往還會面臨執行不能的情況,即市場監督部門會以“未產生繼任者而不予辦理”的理由,拒絕法院判決的強制變更執行。鑒于以上情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4年12月20日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25年2月10日正式實施)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的登記備案事項相關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滌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分公司負責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滌除信息”。
《實施辦法》的實行,解決了生效司法判決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執行難問題,強化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責任,對于逾期未履行的公司,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同時明確了登記機關在滌除執行中的協助義務。
結 語
法定代表人滌除糾紛解決是長久以來困擾多方的難題,在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先后實行后,為長期以來的法定代表人滌除糾紛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實施方案,也為很大一部分掛名法定代表人申請解除限制措施提供了可能性。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為市場參與者營造了一個更穩定、公平、透明且可預期的商業環境。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可將其視為中聞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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