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背景】
被熱議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被紅紅火火的廣泛關注著,不僅是法律職業者們,更多的是公司廣大股東朋友們,特別是已經將手里的股權份額轉讓出去的那些股東們。第八十八條在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正式實施后,被此條文提及到的這部分轉讓人真的是寢食難安。那么,第八十八條到底有什么魔力,我們先來看看《公司法》的具體規定:
第八十八條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生效法律文書涉及公司原股東承擔責任的判項暫緩執行通知》內容顯示: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其中第八十八條如何適用并不明確,全省法院在審理中出現裁判尺度不統一、裁判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相關問題進行請示。為避免因裁判結果不一致,引發矛盾沖突和不穩定因素,對適用第八十八條的生效法律文書涉及公司原股東承擔責任的判項暫緩執行,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意見后依法處理。
【分析闡述】
備受熱議的八十八條第一款在此不做過多論述,本文主要想探討未受過多關注與重視的第二款。
第二款主要規定了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后的出資義務承擔規則。這一款在《公司法》修訂之前的法律條文中并未規定,但在《公司法解釋三》第18條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吸收借鑒了該司法解釋條款,明確了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出資義務不能因股權轉讓而解除出資義務,公司依然有權請求轉讓股權的股東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由于受讓人在受讓股權時應當盡到核查驗證該股權所對應的出資義務是否履行,具有較高注意義務。在受讓時明知轉讓股東未盡出資義務仍然受讓該股權的,應當對轉讓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這部分股權承擔連帶責任,而非轉讓股權的股東對應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權。
瑕疵股權轉讓的一般情形及例外:
第一、轉讓股權存在權利瑕疵。由于轉讓股權時轉讓人的出資義務并未履行完全,使得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在轉讓的股權上存在可主張的權利,從而使得受讓人對受讓的這部分股權負有轉讓合同之外的權利負擔和限制。
第二、權利瑕疵在轉讓合同時即已存在,且在權利轉讓交付之時依然存在且并未消除。轉讓人在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之前,便處于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狀態,這種狀態一直延續至股權轉讓之時的,此時受讓人明知所受讓的股權存有瑕疵依然接受轉讓的,則當然要承擔所受讓的這部分瑕疵股權相對應的補足義務。
第三、受讓人在轉讓合同成立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權利瑕疵存在而受讓的。受讓人在受讓時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依然未查出所受讓的股權存有瑕疵從而受讓這部分股權的,則需要對無過錯的受讓人給予保護,免除其所受讓這部分股權的出資義務。
【部分歸納】新《公司法》下,受讓人的注意義務涵蓋了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在權限范圍內行為、履行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及繳納該股權出資義務等。這些注意義務旨在保障公司及其他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促進公司良性健康發展。
第一、確認股權真實性與合法性
受讓人首先應當確認所受讓股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對于出讓股權的股東要求其提供股權證書、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文件進行核驗,確保所受讓股權不存在法律糾紛和法律隱患。
第二、了解目標公司的運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股權受讓人在受讓股權之前,應當對目標公司運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充分了解。包括對目標公司的盈利能力、市場前景、競爭狀況以及財務風險等方面進行評估。通過了解以上信息,股權受讓人可以更加全面了解并做出受讓該股權所享受及承擔的價值利益與風險負擔是否匹配。
第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
受讓人在受讓股權后,應當嚴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確保自身行為合法合規,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債權人合法利益。
第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注意義務
公司章程是企業內部的最高行為準則,對保障公司權益尤為重要。受讓人在受讓股權后,應當認真閱讀并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確保自身在公司有序運營中的行為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五、在自身權限范圍內行為的注意義務
受讓人在受讓股權后,應當明確自身股東身份和權限范圍,并在自身權限內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受讓人在行使相應的職權時,應當充分預見和避免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以防止損害的發生。
第六、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人需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股權轉讓價款、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等。這些合同義務是受讓人在股權轉讓中必須要遵守的重要義務,也是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基礎。
第七、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88條的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出資義務。這一規定明確了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出資義務隨著股權的轉讓發生流轉。因此,受讓人在受讓該股權后,應當承擔繳納該出資義務,確保公司資本充實與穩定。
【結語】
股權受讓,既是機遇更是智慧與勇氣的考驗。作為股權受讓人,在參與股權交易中,須時刻保持高度警覺和審慎注意義務,認真對待每一個環節。在受讓股權之前,深入調查并確認股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全面掌握公司運營狀況與財務狀況,確保所受讓股權具有的實際價值和發展前景。受讓股權后,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出資義務,并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法律有效保護。在受讓股權的整個過程中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自身安全性。衷心希望所有的股權流轉都能實現投資收益與公司發展相匹配,實現共贏。
中國律師身份核驗登錄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