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物業費是物業公司維持運營、提供服務的核心資金來源,而催收工作則是保障這一來源穩定的關鍵環節。然而,實踐中物業公司與業主常因催收方式產生矛盾,部分不當手段不僅無法實現催收目的,還會引發法律糾紛,破壞社區和諧。因此,明確合法有效的催收路徑、界定侵權行為邊界,對規范行業秩序、平衡雙方權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本文結合法律規定與典型案例,系統分析物業費催收的合法方式、爭議舉措及法律風險。
一、物業費催收的法律依據與核心原則
(一)法律依據梳理
物業費催收的法律基礎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物業管理條例》,核心條款明確了雙方權利義務與催收邊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需按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已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務”為由拒繳;業主逾期不繳的,物業公司可催告,催告無果后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維權,同時嚴禁以停水、停電、停氣等方式催繳。
國務院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進一步補充,業主逾期繳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督促其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物業公司可提起訴訟,確立了 “業主委員會協助 + 法律途徑兜底” 的催收流程。
這些條款既賦予物業公司催收權利,也為其行為劃定紅線,避免權利濫用。
(二)催收需遵循的三大原則
合法性原則:所有催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業主的人身權、財產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例如不得使用暴力、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
合理性原則:催收手段需與欠費事實匹配,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例如,不能因業主欠繳幾百元物業費,就采取禁止車輛進入、停止維修服務等極端措施。
溝通優先原則:優先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充分傾聽業主欠費原因(如對服務不滿、經濟困難等),避免直接采取對抗性措施,減少矛盾激化風險。
二、合法有效的物業費催收方法
合法有效的催收需兼顧 “維護物業公司權益” 與 “尊重業主權利”,實踐中可通過以下四步推進:
第一步:主動溝通協商,化解潛在矛盾
溝通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催收方式,核心在于 “了解原因+分類處理+針對性解決”:
物業公司首先應制作歷年物業費欠費一覽表,走訪欠費業主,了解欠費原因,并據此對欠費情況分類匯總。
對于欠費時間久,已經涉及訴訟時效的業主,無論業主欠費原因為何,應第一時間通過EMS、掛號信或其他有效送達方式簽發物業費催繳函,防止催收權利喪失。
對于平時工作繁忙,沒有時間到物業服務中心交費的業主,物業公司應積極提供各種靈活便捷的付費方式,如上門掃碼付費服務、微信轉賬付款、親屬代為付款等方式,方便業主在家付費。
對 “服務不滿型”業主,應上門或通過微信、電話溝通,記錄業主反映的問題(如保潔不到位、電梯頻繁故障等),現場核實后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限并跟進反饋,待問題解決后再協商繳費。例如,某小區業主因樓道長期堆放雜物未清理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接到反饋后三日內清理完畢,并向業主展示整改照片,最終業主主動補繳費用。
對 “經濟困難型”業主:根據業主實際情況,協商分期繳費方案,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每期繳費金額、時間(如分3-6期,每月固定日期繳納),避免因一次性繳費壓力導致業主徹底拒繳。
對因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給業主造成一定損失的,可考慮與業主協商,減免一定的物業費,實現收繳。比如,某業主因自家排水管道漏水向物業報修后,物業未及時維修,后業主自行聘請第三方維修公司上門服務,雖然維修好了,但因此前物業公司未及時響應,導致業主地板大面積受損,業主據此拒交物業費。該種情形下,物業公司可以在了解損失情況后,通過減免一定的物業費解決與業主的爭議。
第二步:書面催告,固定法律證據
若溝通后業主仍未繳費,需啟動書面催告程序,這是后續法律維權的關鍵環節:
催告函內容需規范:明確業主姓名、房屋地址、欠費期間(精確到月份)、欠費金額(分項列明物業費、公攤水電費等)、繳費期限(建議不少于7日)、逾期后果(如承擔違約金、啟動訴訟等),并加蓋物業公司公章。
如果物業公司實力允許,也可以委托律師簽發催告函。
催告函的送達方式需合法有效,建議采用以下方式:
1. 優先采用 EMS 郵寄,快遞單備注 “物業費催繳函”,保留郵寄憑證及簽收記錄;
2. 在小區居委會、業委會或業主代表的見證下,將催告函張貼于業主家門口并錄像留存,確保業主知悉催告內容。
3. 物業管家有業主微信的,可將催告函通過微信發給業主,并保留微信聊天記錄。
4. 物業公司有自己的智慧APP管理小程序且可以與業主一對一留言的,也可以通過智慧管理系統送達催告函。
第三步:借助第三方調解,降低對立成本
若業主對欠費金額、服務質量存在較大爭議,可引入第三方調解機構(如居委會的人民調解組織、社區派出所“三所聯動”平臺等。第三方憑借中立性和專業性,組織雙方梳理矛盾焦點(如業主認為服務不達標,可要求物業公司提供保潔、維修記錄;物業公司認為業主欠費無理由,可出示合同條款),提出折中方案(如減免部分物業費、延長繳費期限)。
例如,上海某小區業主因物業公司未及時維修外墻漏水拒繳物業費,經街道調解后,物業公司承諾一個月內修復漏水問題,業主則在修復后十日內補繳物業費,雙方達成和解,避免了訴訟耗時耗力的問題。
第四步:依法訴訟或仲裁,實現權利兜底。
若催告、調解均無效,物業公司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訴訟前需準備完整證據:包括物業服務合同(證明雙方關系)、服務記錄(如保潔日志、設備巡檢表、維修工單,證明已按約提供服務)、欠費明細(標注每期欠費金額及計算依據)、催繳記錄(書面催告函及送達憑證)。
訴訟中需理性主張權益:若業主提出 “服務不達標” 抗辯,物業公司需提供證據反駁;若法院判決業主繳費,業主仍不履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凍結銀行賬戶、劃撥存款等)。例如,廣州某物業公司起訴 20 戶欠費業主,因證據充分,法院均判決業主補繳物業費,其中 15 戶通過強制執行完成繳費。
三、易引發糾紛的催收舉措及法律風險
實踐中,部分物業公司為快速催收,采取突破法律邊界的措施,不僅引發業主投訴、訴訟,還可能承擔侵權責任,以下為典型違規舉措及法律分析:
(一)限制業主車輛通行,物業費催繳與停車費捆綁——侵犯業主物權與通行權。
部分物業公司以“欠費”為由,禁止業主車輛進入小區,或要求 “補繳物業費才能繳納停車費”,這種行為明顯違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小區內公共道路、停車場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權。只要業主遵守停車管理規定(如繳納停車費、按位停放),就有權使用小區停車資源,物業公司無權以 “欠費” 限制。
典型案例:2024 年北京某小區,業主因對物業公司 “只收費不維修” 不滿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隨即禁止其車輛進入小區,業主只能將車停在小區外道路,導致車輛多次被貼罰單。業主起訴后,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侵犯業主通行權與物權,判決物業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業主罰款損失 2000 元。
(二)公示未交費業主樓室號——涉嫌侵犯隱私權與名譽權。
部分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業主群公示欠費業主的樓室號(如 “3 號樓 2 單元 501 業主欠費”),試圖通過 “輿論壓力” 催收,這種行為存在一定的侵權風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受保護的權利,業主的欠費信息屬于私人信息,未經同意公開即侵犯隱私權;若公示導致業主被鄰居議論、社會評價降低(如被誤解為 “惡意欠費”),還可能侵犯名譽權。
典型案例:2025 年廣東博羅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業主群公示 50 戶欠費業主樓室號,部分業主因被鄰居質疑 “人品差” 產生心理壓力,3 戶業主聯合起訴物業公司。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未經允許公開業主欠費相關信息,侵犯隱私權,判決物業公司刪除公示內容、公開道歉,并賠償每戶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 元。
(三)拒絕為業主提供服務、維修——違反合同義務與法定義務。
部分物業公司以 “欠費” 為由,拒絕為業主提供水電維修、公共設施維護等服務,這種行為既違約又違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公司應按照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不得因個別業主欠費而拒絕提供公共服務或對業主的合理維修需求置之不理——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個別業主欠費不能成為物業公司不履行整體服務義務的理由。
典型案例:2024 年上海某小區,業主家中水管破裂,聯系物業公司維修,物業公司以業主欠費 3 個月為由拒絕上門,導致業主家中積水浸泡地板、家具,損失約 1.5 萬元。業主起訴后,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未履行維修義務,判決其賠償業主財產損失 1.2 萬元,并限期完成水管維修。
(四)其他極端侵權手段——面臨行政或刑事責任
除上述行為外,部分物業公司還采取更極端的催收方式,法律風險更高。如:
騷擾行為:如頻繁撥打業主電話(深夜仍撥打)、發送威脅短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可能被處以拘留、罰款。
暴力威脅:如雇傭社會人員上門堵門、恐嚇業主,若情節嚴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相關責任人需承擔刑事責任。
停水停電停氣:雖《民法典》明確禁止,但仍有部分物業公司違規操作,這種行為侵犯業主基本生活權利,業主可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停水停電期間的損失(如冰箱食物變質損失)。
四、結論與建議
物業費催收是物業公司的合法權利,但權利行使須以 “不侵犯業主合法權益” 為前提。從實踐來看,“溝通協商→書面催告→第三方調解→法律訴訟” 的四步流程,是兼顧效率與合法性的最優路徑,既能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又能通過法律手段保障物業公司權益。
同時,物業公司需避免陷入 “以暴制暴” 的誤區 —— 限制車輛通行、公示業主信息、拒絕維修等行為,不僅無法解決欠費問題,還會引發訴訟、損害品牌形象。建議物業公司從根源出發,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如定期公示服務記錄、及時響應業主需求)減少業主欠費理由,同時建立規范的催收流程(如專人負責溝通、留存完整證據),讓催收工作有理有據、合法合規。
對業主而言,若對物業服務不滿,應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如向業主委員會反映、要求物業公司整改),而非以 “拒繳物業費” 對抗,避免因自身違約承擔法律責任。只有物業公司與業主相互理解、依法行事,才能構建 “服務到位、繳費主動” 的良性社區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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