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官網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辦法旨在規范我國的信用評級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信用評級業健康發展。《辦法》對于信用評級行業的監管趨勢有兩個方面:
一、監管主體趨于一致
《辦法》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管理、信用評級程序及業務規則、獨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六十七條詳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信用評級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這是對監管主體的明確,意味著“多頭監管”將迎來改變。
二、明確五條政策“紅線”
在信用評級機構的禁止行為中,《辦法》明確了五條“紅線”:(一)篡改相關資料或者歪曲評級結果;(二)承諾、保證信用等級;(三)以承諾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承諾高等級、詆毀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進行惡性競爭;(四)以掛靠、外包等形式允許其他機構使用其名義開展信用評級業務;(五)違反信用評級業務規則,侵犯投資人、評級對象合法權益,損害信用評級業聲譽的其他行為。
同時,為杜絕“以價定級,以級定價”的亂象,《辦法》強調了獨立性,分別從執業獨立性、評級機構獨立性、評級人員獨立性、部門設置獨立性、薪酬獨立性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如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或者由同一股東持股均達到5%以上,不得開展信用評級業務;在評級人員獨立性方面,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建立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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