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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的迭代升級,短視頻、網絡直播已融入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據2024年3月27日發布的《中國網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2024)》統計,全網短視頻賬號總數達15.5億個、職業主播超過1500萬人,短視頻人均單日使用時長為151分鐘。
然而在繁榮背后,卻是從業人員水平良莠不齊、短視頻/直播內容涉黃、涉賭等行業亂象。這也成為監管部門的打擊重點。為此,本文擬通過對主播資質、主播行為規范以及直播營銷相關規章制度的梳理,結合相關案例,明確行業“紅線”,降低主播從業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一、網絡主播資質
2022年6月8日,國家廣電總局與文旅部共同發布的《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第十三條,首次對網絡主播執業資質作出具體規范:對于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即醫療衛生類的主播或需具備醫生執業資格、護士執業資格、藥師資格或醫學影像技師資格等。金融內容主播或需具備注冊會計師、特許注冊金融分析師、稅務師或金融風險管理師等資質。法律類主播或需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證、公檢法部門的就業證明等。具體需要哪些資質根據直播內容具體分析。
二、網絡主播行為禁止性規定
《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第十四條,列舉了30種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根據其內容,大致可以分為五類:
(一)禁止發表不當言論,包括——
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發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的內容;
發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內容;
發布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邪教等內容;
惡搞、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惡搞、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跡和精神;
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篡改;
損害人民軍隊、警察、法官等特定職業、群體的公眾形象;
宣揚基于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相關案例:如遼寧省朝陽市網信辦、朝陽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就曾在巡查中發現,一男子在某直播平臺直播過程中,發表辱華、侮辱婦女言論,傷害民族情感,影響惡劣。最終北票市公安局依法對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遼寧省朝陽市網信辦根據相關法規對其六個賬號予以封禁3個月處理。
(二)禁止違法犯罪及侵權行為,包括——
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傳銷、詐騙,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暴露偵查手段,展示槍支、管制刀具;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破壞生態環境,展示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等內容;
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
相關案例:(2021)京73民終598號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錄音錄像制作權糾紛案
歌曲《小跳蛙》收錄于麒麟童公司制作的專輯《我們愛音樂》中,麒麟童公司為該專輯的錄音制作者,享有該專輯及其全部歌曲的錄音制作者權。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間,包括“馮提莫”在內的12位網絡主播,在“斗魚”直播間內在線直播的過程中,表演了歌曲《小跳蛙》共計59次。麒麟童公司認為斗魚公司在未獲得授權、許可且未支付任何使用費的前提下,在直播中播放、演唱、使用伴奏并獲得收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法院認為,斗魚公司將前述直播過程形成的視頻置于其經營的平臺,供用戶在個人選擇的時間地點瀏覽觀看時,應當有義務審查前述視頻內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斗魚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將網絡主播使用涉案歌曲的視頻內容通過網絡進行播放和分享,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瀏覽視頻內容,侵害了麒麟童公司對涉案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禁止虛假宣傳及炒作行為,包括——
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輿論“熱點”;
炒作緋聞、丑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
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相關案例:(2018)蘇0412民初2521號吳晨潔與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吳晨潔在快手公司的直播平臺快手APP軟件注冊快手賬號27×××08,昵稱為“蠟筆小新!1064”。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3日,吳晨潔通過該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軟件,為給昵稱為嘉杰小可愛(笑園)、農村小二哥、可愛的小毛、拉布拉多~霸道小七、五常小波哥、愛唱歌的胖丫等主播打賞,其在快手APP軟件內通過操作購買快幣,共購買143次,充值98122元。
法院認為,吳晨潔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軟件專用平臺內購買虛擬貨幣快幣,吳晨潔購買快幣的合同相對人是快手公司,雙方形成網絡購物合同。吳晨潔在不滿10歲的情況下購買近人民幣10萬元的快幣用于打賞主播,該行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亦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合同行為無效。但本案中,吳晨潔在晚上九點以后,甚至十一、二點仍在快手APP上打賞主播,其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責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及銀行卡密碼,吳晨潔的監護人應當對吳晨潔購買快幣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本院酌定由快手公司返還吳晨潔購幣款60000元,尚在吳晨潔27×××08賬號內的快幣34647個(折合人民幣4949.57元)由快幣公司自行收回。如該快幣已被使用,返款金額可相應折減。
(四)禁止欺騙消費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
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夸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
相關案例:(2020)滬0104刑初1133號韓某某、關某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韓某某在經營“小七家精選”淘寶店鋪期間,聘用被告人關某某擔任店鋪主播、被告人侯某某擔任主播助理、被告人路某擔任配貨工,共同銷售明知是假冒“LV”“CHANEL”“MCM”等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為人民幣8萬余元。2020年7月6日,公安機關在浙江省杭州市XXX路XXX號將被告人韓某某、關某某、侯某某、路某抓獲,并當場查扣待銷售的假冒“LV”“CHANEL”“MCM”商標的商品1000余件,貨值金額為6萬余元。最終韓某某等人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相應刑罰。
(五)禁止低俗暴力、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包括——
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
服飾妝容、語言行為、直播間布景等展現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內容;
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
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示范的內容;
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強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適的畫面、臺詞、音樂及音效等;
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寶、紙幣等資產,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
相關案例:(2018)粵20刑終304號何少岳、陳俊先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2016年10月期間,被告人陳俊先分別與被告人何少岳、劉炫斌合謀以打“擦邊球”的方式運營直播平臺,命名直播平臺為“LOLO直播”,注冊登記在米尼特公司名下。被告人沈某斌安排被告人王曉揚、鐘嘉琪、陳美琪、李世豪組成LOLO直播的運營團隊,負責LOLO平臺相關的登記注冊、賬號開通、主播身份審核等工作。LOLO直播平臺經測試后上線,用戶以注冊會員制的方式免費進行直播或收看直播視頻,平臺通過觀眾支付給主播的打賞費用參與分成獲利。LOLO直播平臺上線期間,被告人何少岳、陳俊先、沈斌、王曉揚等人明知該平臺上有大量淫穢主播進行淫穢表演并廣泛傳播,仍以隱藏主播房間、選擇性封號等方式放任淫穢視頻的傳播。被告人鐘嘉某、陳美某、李世某明知LOLO直播平臺有主播傳播淫穢直播視頻,仍幫助主播隱藏房間、選擇性封號、為主播進行支付結算等方式提供幫助。經統計,LOLO直播平臺上線期間的注冊會員共2852043人,合計所得約人民幣1306624元。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未反映LOLO直播平臺具有點播、回放或下載視頻的功能,淫穢主播在LOLO直播平臺上的表演是即時性的,不具有視頻文件、音頻文件等文件的形式,屬于視頻流形式的存在,僅有當時在線觀看的觀眾可以看到,一旦淫穢表演者結束表演,觀眾即無法反復觀看,亦無法轉給他人觀看。何少某等人組建LOLO直播平臺運營團隊,開發、維護LOLO直播平臺,該平臺即為可供淫穢表演者向觀眾表演的場地,且該平臺的運營費用均由何少岳等人提供,即何少岳等人實施了為淫穢表演提供場地、提供資金等組織行為。法院認為何少岳等人的行為符合組織淫穢表演罪的犯罪構成,應以組織淫穢表演罪定罪量刑。遂判決主犯何少岳、陳俊先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決從犯7人有期徒刑兩年至兩年零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兩萬元至七萬元不等。
三、責任規制措施
《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第十七條要求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范,即:
對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為規范的網絡主播行為進行正向激勵;
對違反行為規范的網絡主播,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規制,具體而言:
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
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形式再度開播;
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的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
相關案例:如某平臺將違規行為作分類(表1)
四、短視頻、網絡直播營銷
《中國網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2024)》發現,短視頻直播拉動消費效應明顯,七成以上用戶因看短視頻/直播購買商品,短視頻/直播和電商、文旅成為最強CP,這一成功有賴于針對短視頻、網絡直播營銷相關監管制度的密集出臺,故有必要在論述完主播資質、主播行為的一般規范后,作為一個專題,著重予以論述。限于文章篇幅,此處僅梳理相關規章制度,及強調2023年新修訂的合規指引中的新增內容。
歷史沿革:
2020年11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
2021年4月,國務院網信辦等多個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7月8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上海市網絡直播經營活動合規指引》,從主體合規要求、商品或服務合規要求、直播營銷行為合規要求等方面,規范了在上海市開展的網絡直播營銷活動。
2023年2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3日,為指導網絡直播營銷相關市場主體落實新修訂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推進網絡平臺企業落實對平臺內經營者直播營銷活動的管理責任,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海市網絡直播經營活動合規指引》進行了修訂。
新修訂的合規指引在直播營銷平臺責任方面,新增了“建立和實施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義務及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另外,在“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推銷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方面,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和服務”統一歸納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中的藥品”,并新增五類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推銷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種類,即:
槍支、彈藥、軍火武器類商品,軍用、警用類商品,管制器具類商品等;
色情、暴力、低俗類商品,賭博、博彩類商品或服務等;
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物、植物及相關制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
有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銷售的商品。
結語
短視頻與直播領域的監管合規是一個宏大的命題,主播資質、行為規范僅是基礎,更有主播稅務合規、未成年人保護合規、數據合規和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等諸多內容可進行多維度探討。相信隨著各方面研究的深入,該領域一定能得到有效監管,不再“野蠻生長”。
劉瑩
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文化傳媒專業委員會委員,虹口區第十、十一次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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