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應實行單獨序列

在分組審議“兩高”有關工作情況的報告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要改進法官、檢察官的管理機制,實行法官、檢察官的單獨序列。
陳斯喜委員說,公務員法已經明確法官、檢察官可以采用單獨的序列,但是一直沒有落到實處。現在的法官、檢察官同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從管理到待遇上都沒有什么區別,這樣不能很好地體現法官、檢察官的職業特點。同時,要適當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待遇。法官、檢察官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職業,需要比較高的知識積累,所以法官、檢察官隊伍需要保持相對的穩定。但是現在法官、檢察官的管理與其他公務員沒有什么區別,待遇很低,特別是到了基層的法院、檢察院,法官、檢察官上升空間很小。不像在行政機關,只要勤勤懇懇,有一定能力,總是能夠到科級、局級。這就很難鼓勵法官、檢察官長期在基層法院、檢察院工作,造成流失現象很嚴重。今后要拓展基層法官、檢察官的發展渠道。上級法院、檢察院選拔法官、檢察官的時候,不要直接從法學院校的畢業生去招錄,而應該都從基層法院、檢察院選拔。今后所有經過招考進來的法官、檢察官都先去基層法院、檢察院工作,通過基層法院、檢察院的工作積累經驗,然后再逐層選拔到更高一層的法院、檢察院工作,這樣法官、檢察官有更多的基層經驗,對群眾的感情可以更深一點,另外也可以使他們有更多的發展空間。還要改革法官、檢察官的管理體制。現在的行政化、地方化造成的問題,就是法官、檢察官很難真正地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受到的干擾比較多,基層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的管理應該上升到省一級來統一管理,如果做不到省一級統一管理,也要上升到市一級來統一管理。法官、檢察官至少要在市一級里輪換,避免在一個地方工作太長,受到各個方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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