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從筆者近期接觸或承辦的涉及農資案件來看,經過農業部門進行因果關系或(和)損失鑒定的有數件,證明農業部門受案爭議糾紛與制作鑒定意見的業務變多。筆者試圖從經手的案例出發,探析農業部門對當前執法過程中制作鑒定意見的應對。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受案的業務科室不清楚。各地農業局(委)的內設部門科室或單位不同。從案件的入口,申請人即農戶無從掌握,有的是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有的是農業局(委)的農技推廣中心(種植業發展局),有的是農業局信訪辦等等,甚至還有農業局的行政或綜合辦公室。因為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需要不同專業的業務專家配合,而自己又無權調動其他部門人員,常常不愿意受案,從而找個理由不予受理和辦理,因為受案就成為自己 的份內事,不辦就是不作為,引發后續工作量。無論是應當進行的農業投入品事故鑒定或者種子質量等等鑒定事項,鑒定的承接成為問題,使本來遭受作物損失的農戶維權事項舉步維艱,真正的責任人逃脫法律責任承擔。
(二)未能完全執照當地的鑒定辦法進行鑒定。國家層面的立法和規定主要有 《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農業部關于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28號)、司法部《農業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操作技術規范》、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安徽省農業投入品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暫行辦法》(皖農法〔2005〕159號)、《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蘇農規〔2023〕6號、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處置辦法》和《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浙農專發〔2016〕10號)、《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2020年、《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等等、均對鑒定全過程進行了明確,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極不規范。農業部門可以不是受案范圍不管不問,也可以我們無能力對此鑒定為由進行拒絕。即使鑒定,鑒定結論也是不可推敲、不僅僅本身問題沒有解決,反而帶來更多歧義、誤解、不明確等等。第一步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動作準確到位。
(三)如果上一部分內容是過程的話,本部分側重于分析結果存在的問題。通常主要有結果不明確,有歧義,看有實無或更加混亂。對于農戶而言,拿到農業部門的權威鑒定,維權有了希望、訴訟有了證據,實際上到了和解或訴訟階段,稍一推敲分析,結論基礎不穩,難以信服。不得不重新鑒定或錯過鑒定時機無法鑒定、造成舉證困難、進退兩難。將本不屬于鑒定事項的內容寫入鑒定意見,如面積問題,筆者認為當結論有充分地依據時,可以寫入結論部分;鑒定意見中對照選取嚴重不當,尤其是產量測產情形時,這時爭議最大;鑒定意見中沒有相關基礎依據;附件及相關材料不全,無法判斷鑒定人員的專業與技術資格等等。
(四)參與人與送達程序缺失。農戶申請田間鑒定、農業執法部門啟動鑒定程序后,此時責任主體可能不明確,無法及時通知參與人到場。送達更是極少。有的通過農戶或代理律師向生產商的經銷人員或單位主管微信發送。農業執法部門送達因為涉及到費用、權限,我接觸的案件中還未能見到。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技術鑒定書制作完成后,專家組應當將技術鑒定書及相關資料和圖片等報送鑒定組織單位。技術鑒定書一式四份,鑒定組織單位對技術鑒定書進行審查后,應當及時將技術鑒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并各執一份,鑒定組織單位和調解單位各留存一份。鑒定組織單位將技術鑒定書、相關資料、圖片和視頻等作為檔案保存。
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第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鑒定書出具之日起5日內,報鑒定組織機構。鑒定組織機構應當在鑒定書收到之日起3日內,依法送達事故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確認并送交鑒定組織機構。
當事人對鑒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書15日內向原受理機構書面提出復鑒申請,并闡明理由。受理機構審查認為鑒定確有不當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
(五)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未能得到落實。限于當地縣區級人員的專業可能不齊全,需要從上級單位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現場鑒定,但是一定要注意鑒定主體,防止喪失復議權利。
(六)鑒定人員與申請人或是被申請人的回避問題。各地鑒定辦法對回避問題均有規定,但是認定應當回避則有難度。通常種植大戶、農資經銷商常年業務中,或多或少會與主管部門業務人員有某種聯系。
二、對策與建議
(一)各在均由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統一進行受案,可由一名農業農村局主管副職分管進行協調。
從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窗口名單來看,各地主管執法單位的名稱主要有農業綜合執法大隊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中隊 農業綜合執法監督局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局。無論如何業務需要承接辦理。
(二)完全執照當地的鑒定辦法、結合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認真嚴格規范地進行鑒定。同時建議出臺規定的部門結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修訂與補充完善鑒定辦法,提高適應性科學性可操作性。
(三)提高鑒定參與人員的專業水平與職業道德水準。當地的農業農村局專業技術人員相對穩定,鑒定成員就是那些10-20個人。對于屬于鑒定范圍的事項且有能力鑒定的情況下,應當嚴謹科學地鑒定。回復農戶的疑問、經得起庭審質證與鑒定人員出庭的考驗。不能僅僅下結論,重點是科學說理與理論實踐依據。至少在相關論文實踐的基礎上,如果有自己的大田實踐數據更好。畢竟農業生產的復雜性,無法鑒定是完全正常情形。
(四)本著一次鑒定全程可用和盡可能程序規范的原則,應當全部通知各生產商、經銷商(多級經銷商)及見證人參加,以確保初始程序就正當,必要時請當地公證處現場證據保全公證,至少農業執法人員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可以為今后的證據提交、重新鑒定的進行提供可能性。農資生產商分布于各地的區域經理在得到授權后可以參加,促進和解與補救。
(五)原則上如果有上級專業員參加鑒定,則應當由上級的上級接受復議申請,方為合理合情。對于農業農村局可能是爭議相關方時,為公平起見,應當異地管轄或由上級指定管轄。
(六)對于前期參與出臺過鑒定意見的,后續如有法院需要其補充說明鑒定依據或解釋相關問題,原則上該鑒定組人員仍然應當認真細致地回復。這是類似后合同義務,不得以無法說明或其他理由推脫。否則就是前后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七)農業農村局鑒定人員應當參加此類案件的庭審,明確爭議的可能之處,在實踐中加以重視解決。因時間無法出庭的,可以觀看庭審錄像,邀請法官與技術專家進行座談,剖析案例。或由農業農村廳執法總隊組織業務培訓,切實思想重視行動落實業務提高。
三、實務案例分析
(一)鑒定意見書存在嚴重的問題與錯誤,不應當采信。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二)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應當重新鑒定;
質證意見或重新鑒定申請理由如下:
1、被告A公司不是事故鑒定一方當事人,沒有通知A公司參加:同時無證據表明此鑒定書向被告A公司送達過,因此對被告A不發生證據效力。
2、原告農戶自己超范圍施用,系違法行為,風險與后果應當自行承擔。《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作為農藥使用者負有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的義務,在標簽標注載明使用范圍不包括果樹的情況下,仍使用涉案農藥導致果樹受損,對此應承擔相應損失;原告如有損失,是自己造成,不是產品質量問題所致;
3、鑒定意見只寫明涉案農藥藥害,除草劑造成藥害,實為施用方法與場所所致、缺少農藥本身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鑒定意見,無權且更不能證明是產品質量問題。
4、鑒定意見沒有寫明鑒定的依據【鑒定辦法第二十四條】、沒有測量測產的基礎數據(取樣點情況、沒有鑒定種植園株行距及總株數記錄等等)、無法證明損失的來源,測量方法和依據有問題,沒有視頻和現場照片資料 ,鑒定意見對照田塊選擇上可能存在嚴重不當【鑒定辦法第二十二條】。沒有扣除后期田間管理投入與收獲成本,應當是純收入損失。同時沒有購買票據或證明材料附件【鑒定辦法第五條】。
5、本案為ST區鑒定,而鑒定組組長和一名成員為市級專家,相當于超越職責范圍,應當由區級專家為組長、力量不足時才可以聘請市級專家【鑒定辦法第四條規定】。同時沒有表明三位鑒定專家的土壤、肥料、植保、果樹等專業與資格、評聘證書【鑒定意見第十條】。申請表不規范,無受理意見欄; 沒有鑒定繳費記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
6、從案由上看本案實際上屬于投入品質量鑒定【鑒定辦法第二十八條】,因此鑒定意見根本無關聯性、合法性。
7、鑒定時間過長,從原告自認的6月29日到7月23日,時隔近一個月,且作物處于旺盛生長期,【《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蘇農規〔2023〕6號,以下稱鑒定辦法 第8.1應當不予受理】原告存在施用其他農作物投入品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周邊農戶施用農藥污染受到損害;
8、即使可以施用,在一定方法下,也有生育期和施用劑量濃度等要求。況且還是在大棚特殊的密封高溫潮濕環境,防擴散防飄逸基本做不到。因此證明在注意事項中特別說明,證明生產商盡到審慎提醒義務。標簽標識經過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法定要求。
9、基本情況(包括施用劑量、濃度、方法、氣象條件等)均為原告自己陳述,無相關證據證實,原告仍然應當對相關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土地面積的測量可以通過解析法和圖解法來完成。解析法是根據實測的數值計算面積的方法,包括幾何圖形法和坐標法。圖解法則是在地形圖上直接量測面積的方法。需要通過司法途徑進行面積鑒定。這通常涉及到收集一系列證據,如現場照片、衛星影像圖等。土地面積鑒定需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如測繪局、土地管理部門)完成,報告需加蓋公章。涉及土地交易或糾紛時,需采用法律認可的測量標準(如國家標準《地籍調查規程》)。
四、后續
農業鑒定不是新生事物,只是隨著土地流轉種植大戶催生、設施農業大發展、法律意識的提高等等,今后農業農村局的農業投入品事故鑒定會不斷增多。提高專業水平,才可能解決爭議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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